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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方面论文范本,与我国学术剽窃的概念与法律认定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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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描述”,无论怎样都不违法.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创作时,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这方面,和欧美差别不大,但是,在西方,对于思想剽窃(欧美称之为观点剽窃),在道德上是颇受业内诟病的事情,所以,一般情况下,学者、研究人员鲜有越雷池者.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并且,我国的著作权法第22条用列举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

合理使用制度在案例判决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2006年7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以被告播放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不属于合理使用为由,认定其播放该片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频道是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著作权人,虽然该片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并不表明任何播放该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故该播放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三)实质性相似和“四要素”说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法上有一个常用的标准,就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两要件.所谓接触,等如果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明显相似,足可合理排除被告独立创作的可能性,就算没有其他接触的证据,也可以推定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因此而认定剽窃行为成立.实质性相似,尤其是指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实质性相似.对于文字作品等来说,首先需要将原作中的独创性部分抽离出来,然后再将侵权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抽离出来,将两者进行对比,不管独创性部分所占比例多少,只要构成实质性相似就可以认定两作品实质相似.但是,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保护的是作品思想的表达,而非表达的思想,所以,在审判中,对比所谓的实质的相似,似乎并非法庭的关注重点.在著作权侵权官司中,律师和法官的关注点并不相同,律师多从以下几点来寻找打赢官司的思路,一是涉案作品的出版时间,二是作品的独创性所占整部作品的比例,三是剽窃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例如,是否有上文提到的“接触”或“实质性相似”,四是要进行作品的特征对比,如人物、主要情节、主题思想、细节等的雷同程度.而法官则严格按照侵权的四要件来审案,即一是剽窃行为达到违法性,二是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三是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

(四)三段论

在国外,常采用三段论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法,即抽象、过滤、对比.抽象即把当事人的作品中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本身删除出去,过滤刚涉及作品的内容,即把内容相同的但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删除出去,对比,即在把原被告作品中的思想、公有领域的内容删除出去后,将两部作品中的剩余内容再进行比对,如果经过比对后,仍旧有实质性内容的相同或者相似,而被告又不能充分举证证明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系由其自己独立创作完成,则可以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我们知道,学术作品的论点相同或类似以及论据的材料引用常常一致,如果真是这样,涉案者则需相当的证据来佐证此乃巧合而非剽窃.

笔者认为,可以尝试着把国外的三段论和中国的“接触+实质相似”结合起来来判定剽窃行为,即,一是用过滤法,即过滤掉涉案作品的的巧合部分、合理使用与引用部分等,二是进行特征对比法,将涉案作品对比,同时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理论作出侵权与否的判断,这样,既化繁为简,又极具实践功能.

对于剽窃,认定标准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但是,由于剽窃行为的多样化和隐蔽性,再加上学术界繁多复杂的潜规则,起码是现在,不可能产生统一完美的判断标准,那么,我们作一个反思,法律的惩戒或司法介入的不足显然是剽窃行为泛滥的主要原因,那么,以此作为研究的中心和重心,由点到线到面的铺展,对于剽窃行为的主体、对象、责任范围、侵权性质等作系统的探究,并进一步在建立相应的判例指导制度,一方面加强学术腐败的法律追究,一方面为净化学术空气,推动学术繁荣作出贡献.

注释:

西南交大副校长黄庆因抄袭论文被取消博士学位.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省略/gao_jiao_news_367/20090716/t20090716_391712.s.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被指博士学位论文抄袭.科学网..省略/news/2009/6/220513.s.

盘点2009上半年学术造假事件.商都教育网.edu.省略/hotnews.aspxid等于229.

现代汉语辞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971页.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8页.

马治国.学术论文剽窃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2).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

王天成.天成――周叶中剽窃案:法律被停止实施了.天涯社区网..tianya./publicforum/Content/law/1/45853.s.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王丽萍.中国教育电视台擅播电影侵权判赔经济损失5万元.知识产权报.2006年4月28日.

程永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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