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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位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开发利用学位论文有利于发挥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公益性开发涉及论文作者、学位授权机构、论文收藏单位、资源用户等多个主体与多层结构,著作权权利关系较为复杂,只有把握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明确著作权权利主体,加强著作权管理,才能向读者提供更好的学术资源服务.
关 键 词学位论文高等教育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58-03
学位论文(这里主要指研究生学位论文)作为智力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开发利用学位论文有利于发挥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学位论文公益性开发和商业性开发两种服务模式.公益性开发一般是指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公益组织通过图书馆等非赢利机构,无偿地向读者提供学习和科研交流的文献资源提供的服务,在此过程中,涉及论文作者、学位授权机构、论文收藏单位、资源用户等多个主体与多层结构,处理这些关系的基础是著作权(又称版权)规定的合理使用.但因为学位论文这一著作权作品的特殊性,权利关系处理较为复杂,对开发利用的程度、效果和效率等的提升有着深刻的影响.学位论文公益性开发,需要把握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明确著作权权利主体,加强著作权管理,才能向读者提供更好的学术资源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这是行政法规对于学位论文提交和保存的明确规定.一般地,研究生须向各类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版本和电子版本,为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公益组织管理和开发学位论文提供了物质基础.
学位论文公益性开发利用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满足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或是使用者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而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都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从中看出,构成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而学位论文不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是其不同于一般著作权作品的特殊性.那么,学位论文公益性开发利用何以能以合理使用作为法律基础呢
“合理使用本质上是无偿使用,其立法目的在于减少任何使用都要取得许可的麻烦,同时也是对著作权设定必要的限制”,“在著作权法领域,合理使用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在主观权利与客观权利两分法下,“合理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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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为了便于对学位论文进行管理和开发,规定学生须提交其印刷版和电子版,并签订使用协议,这种提交带有强制性,其协议也属于格式合同,同样具有强制性.基于学位论文资源管理和开发的需要,基于社会公益和学术资源共享的需要,这一强制性具有使用目的“正当性”,法律规定的“扩张性”,“并不给作者支付报酬”.如果图书馆等机构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而复制学位论文,或是出于科研需要而将学位论文编目后建立阅览室以供阅览、查询,适当将学位论文纳入馆际交流,提供优质信息资源服务,但不提供外借和复印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这些行为都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利用的范围.
公益性开发进行合理使用的关键在于对其法律边界的把握.从理论上讲,“在大陆法系理论中,使用者根据合理使用规定所获得利益是法律规定的反射效果,属于客观权利的范畴.它的范围受到著作权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制.使用者既不可能转让该客观权利,又没有实施该权利的独立诉权.在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中,使用者根据合理使用所拥有的是一种特权,它仅仅表示使用者没有不得利用该限制或例外的义务,没有赋予其他个人以不得妨碍或者协助实现合理使用的义务,也没有赋予使用者以直接的救济请求权.”在保障为正当目的而使用著作权作品的客观权利时,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权益给予了限制,这一方面保证使用者实现了对学术资源、信息传播利益的分享,另一方面,著作权人也可以从其作品的开发利用中实现一定的权益.从司法实践来看,2007年8月,王长乐等6位博士提起诉讼,状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学位论文著作权,后又有1100多名博、硕士先后提起学位论文著作权侵权诉讼,尽管万方数据公司声明其制作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具有公益性质,但仍处于被动境地.从中可以解读,合理使用必须是非实质性使用,不能以剽窃取代引用,以新作品排挤原作品,使用作品不得用于营利活动,同时也需要获取著作权人的支持,这对于学位论文的公益性开发具有重要意义.而司法中学位论文著作权诉讼案件不断也表明,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管理的问题依然值得深入分析和讨论.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学位论文的著作权没有明文规定,各高校也大多站在自己的利益立场进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对于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规定并不统一,学界对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也未达成共识.学位论文著作权主体不明确,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模糊,对博、硕士权益保护不够,导致诉讼不断,增加了开发利用的成本,不利于向使用人提供更好的资源服务.
目前,我国高校对学位论文的利用、管理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学校制订相关的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如《南京大学关于保存、利用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清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规定》等,二是学校与学位论文作者签署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如《兰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南京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电子版使用协议书》等,从法律上看它们都是版权使用授权协议.从协议内容来看,各高校对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界定存在差异.有的高校明确规定作者为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有的高校则规定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学校所有,也有部分高校界定了学位论文版权归属个人或学校的不同情形,或归属于作者或归属于学校.由于学位论文著作权相关规定不明确,国家也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许多学者对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主体认定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1)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学生本人,(2)导师对学位论文的完成给予了指导,著作权应归学生与导师共有,(3)学位论文的完成利用了导师的科研项目或学校的科研设备设施,或是利用了原工作单位的科研设备设施,属于法人作品、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6规定,著作权为学校或工作单位,但学生享有署名权.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独创的“表达形式”,但并不保护作品内容本身与思想,所以辅助工作者不能成为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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