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我国证据立法的若干问题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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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论相结合的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指导,是证据立法应该考虑的问题.本文url:http://www.sxsky.net/jingji/0629645.html
三、从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角度谈我国证据立法的完善
证据立法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在此仅从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角度,选取几个重要证据制度来谈谈我对证据立法相关问题的看法.
(一)关于证明标准
盖然性即可能性的意思,“盖然性标准指按照统计学上的原理,根据对某种事件或某种现象发生的比率高低来确定举证责任的配置.”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对于刑事诉讼来说,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证明标准都需达到比民事诉讼诉讼证明标准更高的程度.
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直接影响到了所采用的证明标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心证的依据是双方展示证据的证明程度,只要达到足以使法官信服的程度即可.而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下,法官以追求事实真相为目的,对于证明标准要求得较高一些.所以,证据立法应该在认识论的指导下,体现我国当前诉讼模式的特点.不仅如此,通过证据追求案件真实的情况下,还应在制度设计上突出程序的重要性,“在审理的过程中采取适当的方式,给败诉的当事人以充分的程序保障,连败诉的一方也不得不承认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合理合法的,从内心里信服法院的判决.”由此可见,确定证明标准还应该考虑到证据法的价值因素,既要坚持符合我国国情的实体正义,又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正义的要求,尊重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以程序正义作为其制度保障,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服判,体现司法的公正性.
(二)关于证人作证
我国一直有以和为贵、以讼为耻的诉讼文化,其影响同证据立法有密切的联系.《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据此,证人只要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不论他与案件有何关系,都具有证人的资格.而在刑事诉讼中,一个人只要被认为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就都有义务充当证人.实际上,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证人出庭或不出庭作证,他所担心或考虑的不是法律的制裁,而是观念的惩罚以及由行政社会和熟人社会带来的法外制裁.这既是传统的中国,又是中国的传统.”很多国家普遍确立的证人特权规则,如配偶之间免除作证义务、律师有权拒绝提供职业秘密、医生有权拒绝泄露患者的秘密等方面的规则,我国证据法几乎都没有确立.因此,证据法中关于证人作证问题的规定并不合理.我认为,我国的证据立法应该结合国情,考虑到传统伦理观念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对一些特殊证人的作证问题,做出富有人性化的规定,但在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当有所限制.
(三)证据立法应该结合我国国情,体现司法正义的价值理念
就文化传统而言,东西方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法律强调伦理性,现代法治起步较晚,很多法官的法律素质偏低,以权谋私等现象在实践中不在少数,而西方很早就确立了法治的传统,从事法官执业的门槛较高,法官阶层的素质普遍较高.这些差异反映在证据法律规范上确实会因国情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特色.中国几千年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老百姓更重视对实体公正的追求,让犯罪嫌疑人受到追究,而很少有人会关注司法机关采取的取证程序究竟是否合法.即使是被告人的家属,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维权,也会想方设法找关系,给法官送礼,希望获得较轻的刑罚.因此证据立法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当今国情.我国的证据立法应当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司法正义的价值论这种理论基础的指导下,不断加以完善.
注释:
房保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对中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反思.中外法学.2007(2).
[日]松冈义正著.张知本译.民事证据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
宋英辉,汤维建主编.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442.
李浩.民事证据立法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69.
汤维建.我国证据立法的体例结构与内容安排.法学评论.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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