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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议付”的定义是UCP修订中的一个亮点,但也为议付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带来了新的迷雾.单个传统法学理论在解释信用证议付法律关系时,往往力所不及.因为信用证议付是带有融资功能的银行信用,所以强行将其归类的话,只能是无名合同.同时,本文认为,为了解决信用证操作中的疑难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修改UCP,赋予信用证更广阔的内涵.

信用证议付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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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信用证议付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12-02

“议付”是UCP修订中的一个亮点.UCP600将议付定义为: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因为将“支付对价”改为了“购买”,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UCP500带来的疑惑,另一方面也为议付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带来了新的迷雾.

一、单个传统学说的失灵

信用证议付法律关系的核心肯定是议付行,此外还涉及到开证行、受益人,还可能涉及到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议付法律关系所包含的若干层面上,传统学说往往力所不及.

(一)议付行与受益人

在UCP600出台之前,我国银行大多习惯以押汇形式处理议付L/C.“由于《UCP500》对“议付”涵义界定的含糊性、我国法律在“议付”问题上的空白、我国法院判定议付案件的倾向性、议付行为本身缺乏成熟的操作指导性等原因,议付行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我国的银行基本不做真正意义上的议付.”从而形成了较为著名的“假议付”.也是出于此种担心,有人建议“尽量不做议付,避免节外生枝的风险”.但是,UCP600禁止了此种假议付之后,议付行就不得不面对其与受益人的关系问题.

根据UCP600第二条的定义,议付行购买的是汇票、单据或者前二者.有人据此认为,议付信用证关系包含多重法律关系,有购买汇票的票据法律关系,有仅购买单据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还有同时购买汇票及单据的议付法律关系.在这种观点里面,因为没有解释清楚“议付法律关系”的实质,所以将议付信用证关系解释为“票据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议付法律关系”只是一种同语反复.

在议付L/C关系中,议付行与受益人关系的核心在于,受益人的提前融资功能和议付行的追索权.而UCP600在追索权方面的回避态度,进一步造成了议付法律关系的模糊.有人认为,议付就是票据关系.如果仅仅是票据关系,则无法解释议付L/C中不出现汇票的情况时各方的权利义务,而且与实践中汇票被大量省略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有人认为,议付就是买卖关系.如果仅仅是买卖关系,则无法解释同时购买单据和汇票时,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什么,而且银行可能面临在追索受益人时效率低下、受偿率低的问题.还有人认为,议付就是票据贴现.但是在汇票被大量省略的实务操作中,根本没有汇票,又何来贴现一说.

(二)议付行与开证行

议付行与开证行关系的核心在于偿付问题.当议付行对L/C进行议付后,其就享有了对开证行要求偿付的权利.如果议付审单严格遵守了UCP惯例,则议付行还不受L/C欺诈的约束.

有观点认为,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指定某一家银行可以议付的话,则该诺言就是一个要约,一旦被指定的议付行作出议付,该行为就被认定为接受了开证行的要约,从而在开证行和议付行之间成立了一项合同,则善意作出议付的银行就有权要求开证行偿还议付款项”.那么,究竟又是何种合同关系呢

大多数观点还是认为议付信用证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在议付行从受益人处买到了单据并要求开证行偿付的情况下,议付行取得了“单据”所代表的权利,并要求开证行按照他自己的承诺来“赎买”.按照传统的买卖合同关系,卖方对于出卖的物或者权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在“单据”为假,即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卖方――议付行却可以豁免,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传统的理论无法解释的一点.

(三)议付行与开证申请人

议付行与开证申请人关系的核心在于如何确保严格按照UCP惯例进行流程操作,以防止L/C欺诈.虽然开证行在信用证关系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是最终作为买方的开证申请人是需要将款项偿还给开证行的.而实践中,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有最直接的业务往来且了解较深,所以可以较为容易地追索开证申请人.因此议付行的议付行为,实质上地影响到了开证申请人最终的义务承担,也因此,开证申请人有必要关心议付行为.而对于自身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议付行,开证申请人却很难根据传统的法学理论对其产生影响,不能不说是一种缺失.

二、一种非传统的复杂法律关系

我们在探讨议付的时候,首先应该想到的是信用证本身的实质,即在付款方式上,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其次,议付是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用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的时候,再由银行为卖方当事人提供资金融通的服务.为了达到上述两点目的,并在流程中平衡各方的利益,议付就显得不同于传统法律关系了.还需要说明的是,为了确保议付行的利益,虽然UCP600没有明确议付是否具有追索权,但实践中,银行均保留了此项权利.因此,如果强行为议付归类的话,只能是无名合同了.

核心还是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

在UCP600里,议付是与兑付并列的概念.兑付是指: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⑥.之所以将兑付与议付并列,是因为议付在信用证关系里又引入了一方独立当事人――议付行,并允许其给予信用证以资金融通.“议付虽然有融资的作用,但归根到底,议付还是依附于信用证的,是议付行为了完成信用证支付国际贸易货款的任务”.

信用证议付仍然是用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在UCP600里禁止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申请人正说明了这点.议付操作的核心仍然是银行审单,议付的前提仍然是相符交单.议付行能否获开证行偿付,关键还是审查议付行是否履行了UCP规定的审单义务.而这都是脱离基础合同交易的.

融资功能

众所周知,议付是一种资金的融通.从UCP所用的“advance”一词即可获知.

在实务中,作为卖方的受益人在等待开证申请人付款的期间里,可能急需用钱,因此传统上将开出的汇票拿去贴现,在扣除利益和手续费用后,在信用证付款期限之前拿到货款,这就是信用证的议付的起源.而在因为避税而省略汇票比较盛行后,即使没有了形式上的汇票,仍然扣除了利益.这是因为议付行为强调的是受益人基于理性的考虑,对其拥有的资产做出了跨越时间的优化配置.因此,时间成本(反映为利息)在议付里被银行扣除了.银行即使获得了时间成本,但是却面临信用证款项本身的巨大风险.UCP600不调整此种风险管理,而我国国内法在此方面又有所缺失,所以我们对议付法律关系始终保持着雾里看花的态度.

无论如何,议付所体现的融资功能是无可厚非的.虽然我们面临法律对银行追索权的调整缺失,但这只是时间问题.

三、一个迫切的需要

我们所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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