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法律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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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一种专业用途翻译,法律翻译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目前,在对法律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问题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翻译中的译者应该处于“隐身”的地位,原文本应当更受重视.本文主要通过对法律翻译词汇分析,揭示译者主体性问题在词汇中的反映,认为译者的主体性问题对法律翻译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 键 词法律翻译译者主体性
中图分类号:H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16-02
译者的主体性是指译者作为翻译活动的主体,在翻译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主观能动性,尤其是译者在翻译活动中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译者一直被认为是一种仆人的身份(张伟平,2010).近年来,众多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许钧教授在现代阐释学的基础上探讨了译者主体性问题,认为当我们在定义翻译主体性的时候,我们显然要考虑到作者、读者的主体作用,但居于中心地位的,则是译者这个主体(许均,2003).这就充分肯定了译者的主体性.但是,在法律翻译领域里,鉴于法律语言庄重、严谨和权威等特点,法律翻译对原文的忠实性方面要求远高于其他翻译.这就使得在大多数情况下,译者在法律翻译中常采取直译,没有主体性可言.#
法律翻译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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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语言的特征
法律语言作为一种专业用途语言(EPP)(Alcaraz&Hughes,2008),以其语言的精英性,权威性,精确性著称,其中其最为重要和本质的特点就在于精英性和准确性.在国外,法律语言也被称为“外语”,由法律人所充分把握,这就充分体现了法律语言的精英性.它是由法律人所专门使用的语言,所以法律语言中存在大量的法律行话(legalese)和专门法律术语.由此,法律翻译对译者的要求较之于其他类型翻译就高得多,译者不仅要将一种法律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而且是另外一种法律语言.例如,“pro-choiceofabortion”按照字面意义可译成“赞同选择打掉孩子”,但很显然,这仅是将一种语言翻译成了另一种语言,而非法律翻译.若将其翻译为“支持堕胎”则更具法律权威性和庄重性.法律语言由于其本身的文本特点,要求用语精确,能直接明了的规定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律翻译也就要求译者“必须忠实再现源语法律文本的含义,非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不对源语作任何改变”(Sarcevic,1997).也正是由于此特点,法律翻译译者的主体性受到了较大的限制,法律翻译者稍有变动的进行翻译,就被认为是违反了翻译的大忌,即对原文的不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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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翻译译者的地位
最初,法律翻译者与作者与读者是分离的,他仅仅是原作者和读者间的调和者.直到20世纪,其地位才从消极转向了积极.Sarcevic认为法律翻译是包括法律和语言转换的一个过程,不仅仅是用目的语的概念和体制来转换或者替代其原语中相应的角色,而是整个法律体制的转码(Sarcevic,1997).而这个过程只有通过译者才能完成.只有通过译者才能达到交际的目的,完成法律信息和约束力量从原语到目的语的传递.在这一过程中,译者处于中心地位,其他各种因素均通过译者发生作用,译者在各种因素皆存在的环境中进行适应和选择.法律翻译译者不仅要熟练掌握原语和目的语的语言,同时还有对两者的法律体制有深入了解.这样在交际过程中,译者才能根据具体的要求和翻译目的进行适应性选择.中国的法律和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因此,在汉英法律翻译中,译者在考虑语言差异问题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法律文化和法律体制方面的差异.译者主动应当进行甄别和选择,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进行有益的创造,发挥主体作用,而非被动地做一个“隐身”的调和者.
三、译者主体性地位在法律词汇翻译中的体现
根据Alcaraz&Hughes,法律词汇可分为:纯技术术语(purelytechnicalterms),半技术或混合术语(semi-technicalormixedterms),以及法律语篇中的日常用语(everydayvocabulary)(Alcaraz&Hughes.,2008).而我们在从事法律翻译最令人头痛的这是法律语言中的赘词翻译和词汇空缺翻译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阐释.
(一)法律翻译中赘词
法律翻译中赘词的翻译是体现法律翻译译者主体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法律语言中,通常会出现一个词及其一连串的近义词,如full,trueandcorrect,rest,residueandremainder等.究其原因在于,法律起草者为避免遗漏和疏忽,确保法律含义的完整性(Cao,2007).另外,文书起草者最初为了增加收入也会大量使用赘词(费用按照字数计算).下面这个句子关于“无效”的表达可以体现出法律语言中的赘词的使用:
Acontractshallbenullandvoidunderanyofthefollowingcircumstances: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同无效:
上述例子中,null和void任一个词都能表示无效,那么这里两个词重叠时是否要两个词都必须译出,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来讲,用一个汉语意思可以同时表达完整含义了则就只需译出一个即可,如果一个词的意义不能完全涵盖英语的含义,那么则需要逐个译出.例如,termsandconditions,这个短语通常来讲则译为条款条件的较好.
(二)法律翻译中的词汇空缺的原因及表现
法律翻译中的词汇空缺则是困扰众多译者的难题.法律词语空缺,是指因源语言所指称的对象在目的语的法律文化中不存在,或难以区分和界定所导致的两种语言间无对应或基本对应的词语存在的现象.汉英法律翻译中词汇空缺大量存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二:其一,法律体制上的差异.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间存在传统上的差异.我国(下转第218页)(上接第216页)刑法中的许多词语,如“死刑缓期执行”等在英、美刑法中就不存在.而普通法上的许多词语,如burglary(普通法上的“夜闯民宅罪”、制定法上的“破门入室罪”)、statutoryrape(“制定法上的强奸”)等在我国刑法中也无法找到对应的词项.其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从一定程度上说,法律词语是一定经济基础和体制的产物,概念的产生与各国经济现状相适应.我国法制在改革开放后经济才得到快速发展,英美国家比我国先发展几百年,他们在商事领域的法律比我国健全的多,所以在进行商事立法时,我国较多的参考了国外的经验,但由于很多东西我国都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事物,如在法律汉语中,就没有与英美国家保险法中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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