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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8;刑事诉讼法学》时,应当适当结合《刑法学》的内容,这样有利于学生对《刑事诉讼法学》知识和《刑法学》知识的融会贯通.如在讲授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时,学生难以理解为什么物质损失仅限于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毁坏遭受的物质损失.学生往往提出这样的问题:财物被盗窃、抢夺或抢劫,被害人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是不是犯罪分子在物质上就会占便宜呢此时教师应当结合《刑法》第64条的规定,告诉学生:如果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可以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刑法》第64条共同为被害人的财产权提供了保障.另外,由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所以三者在许多制度上存在相似之处,但是由于三大诉讼法所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它们在有些制度的规定上也是存在相当大差别的.为了让学生注意区分三大诉讼法在相关制度上的差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需要对三大诉讼法的相关制度进行适当的比较,以确保学生不会张冠李戴.以回避制度为例.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决定权主体是不同的: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而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
五、快速记忆教学法
对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掌握,当然需要以理解为基础,但是科学的快速记忆方法也是必不可少的.笔者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发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只关注记忆相关知识,几乎不思考自己是如何记忆的以及怎样提高自己的记忆效率.因此,为了提高学生的记忆效率,教师有责任在课堂教学中传授学生一定的快速记忆方法,以引导学生在日常学习中思考提高记忆效率的途径,真正实现事半功倍地完成学习任务.以自诉案件所包括的具体罪名为例.《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法》规定包括以下四种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包括以下八类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上述自诉案件的具体类型,如果不掌握一定的记忆技巧,仅凭死记硬背,即使短时间内记住了,也很快会遗忘.对此,笔者通过传授给学生科学的记忆方法,受到了学生的一致好评.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笔者用缩字法将其编成非常简短的一句话,那就是“无(侮辱)非(诽谤)暴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侵占)略(虐待)”,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笔者则是用编故事法将其编成了一个符合现代社会现象的一个小故事:某妇女,偷看了其丈夫的信件(侵犯通信自由),发现其已经重婚(重婚),并要遗弃她和孩子(遗弃),该妇女一怒之下,破门而入其丈夫的住处(侵犯住宅),将其丈夫打成轻伤(故意伤害),并发现其丈夫的住处全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伪劣商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
注释:
陈朴生.刑事诉讼法论.正中书局.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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