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学相关论文例文,与诉讼为何收费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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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国家收费应以国家为人民提供服务的成本多少为收费标准,第二种是受益原则,根据这一标准国家收费应以人民从国家提供的服务中获得的收益多少为收费标准.根据前一种标准,诉讼收费应以诉讼程序的繁简程度为依据,根据后一种标准诉讼收费应以判决书中确认的诉讼结果为依据.显然后一做法不妥,因为这可能使得占用较多诉讼资源的纠纷主体支付的诉讼费用比相对而言占用较少诉讼资源的纠纷主体支付的诉讼费用还要少,而且这也与现在世界各国的常态不符.从表面上看前一标准有一定的合理性,似乎与现在学界主张的收费标准改革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契合,那么且看笔者下面的分析.无论国家规费还是使用费通常只适用于准公共产品.经济学上将社会产品可分为四类: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纯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纯私人产品,具有非排他性的和竞争性的公共资源,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除纯私人产品外,其他三类合称公共产品.笔者认为作为禁止私力救济出现的诉讼是一种纯公共产品.根据经济学的理论,纯公共产品具有两种特性:第一,非排他性,即在技术上无法将那些不愿为消费行为付款的人排除在某种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之外,如国防产品,第二,非竞争性,即某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排斥和妨碍他人同时享用,也不会因此减少他人消费的数量和质量.与此相对应,由国家设立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具有这两种性质:首先,国家设立诉讼制度不以赢利为目的,国家应当保证每个国民在解决纠纷时都有利用民事诉讼的机会,即使其欠缺必要的资金,国家也应当为其提供优惠使其得以利用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其次,诉讼必须具备公正的程序,这种公正程序不因某个特定当事人的起诉使诉讼的公正性质量降低.正是由于民事诉讼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而使得国家规费理论在诉讼收费中无用武之地,民事诉讼成本的填补还是应求助于国家的税收.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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