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第三人再审之诉之制度建构与路径选择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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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权利,对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大进步,对于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生效裁判提供了制度化审查渠道.当然,如同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一样,第三人不论是执行程序中还是执行程序以外的申请再审的权利,本质上也仅仅是“申诉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只是一种申请,还没有把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一种完全的诉讼权利来看待.它并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仅仅是人民法院审查发现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途径之一,是否真正启动再审程序,仍然有赖于人民法院的审查决定.(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缺失
正因为第三人所具有的仅仅是一种有限的再审申请权,即使原生效裁判确实存在错误,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第三人在再审程序中,也仍将回归“案外第三人”的角色,无法真正地参与到新的再审诉讼中,也自然不享受再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除非第三人属于原审中遗漏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必要的共同诉讼参加人,在再审程序中应当依法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外,一般再审程序中,申请再审的第三人依然缺失自己的诉讼地位,难以通过参与再审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自身依职权启动的再审程序,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案外第三人的地位无疑是更加被动,也更缺乏保障.这显然违背了再审程序本身的立法宗旨,不能不说是再审制度存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缺憾.
(三)第三人缺位下的诉讼困局
在第三人缺位情况下,再审程序的具体运行模式,按照再审程序的启动模式与第三人与原审当事人的利益关联度,可分为几种情况,以前述案例为例:
第一,第三人B某申请对C某与A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再审的情况下,法院经审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对C某与A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再审.第三人B某与再审当事人C某、A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没有法律关系,无权参与C某与A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诉讼,当然也不可能对C某与A某之间达成的以房屋抵债的调解协议的效力提出抗辩,实际上,第三人纯粹属于与诉讼无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此时,再审诉讼必然的结局是:
(1)法院决定再审,通知C某与A某到庭诉讼,双方当事人出庭,但对事实没有争议,法院除了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以外,无法直接认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只好维持原判.
(2)法院决定再审,通知C某与A某到庭诉讼,双方当事人拒不到庭,法院无法开庭审理,又无法适用公告送达,更不能缺席审判,法院难以直接认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再审无法进行.
第二,第三人C某申请对A某与B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再审,此时,第三人C某也属于没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也将产生上述同样的再审结局.
第三,人民法院发现两份生效裁判确实有一份存在错误,决定对A某与B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或A某与C某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再审,再审结局可能有:
(1)再审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但任何一起案件的再审程序都无法独立证明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审只有维持原判或原调解.
(2)再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无法开庭审理或缺席审理,再审程序无法进行.
(3)无论当事人是否参加再审诉讼,人民法院在缺乏当事人诉辩主张支持的情况下,依据依职权查明的案件情况,直接判决撤销原判决或原调解.当然,人民法院这种超强职权主义裁判行为,事实上冒着很大的诉讼风险,不仅容易招至当事人的强烈批判,而且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再审法院在实践中一般不可能选择这种再审方式.
从上述分析可知,在第三人缺位的情形下,第三人申请启动的再审程序或者与侵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相关的再审程序,注定将陷入要么无法查明事实,要么无法开庭审理的困局.因此,重新审视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构建一种将第三人纳入诉讼程序参与诉讼的再审制度,就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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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人再审之诉制度的构建
针对生效裁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况,要将第三人纳入再审诉讼进程,实际上即赋予第三人参与再审诉讼的当事人地位,赋予第三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构建第三人再审之诉制度.
第三人再审之诉与再审申请第三人再审之诉首先是一种第三人提起诉讼的诉权,是一种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其次还意味着一种诉讼进程,即第三人提起诉讼,通过参与整个诉讼程序,实现纠纷裁判的过程.而第三人再审申请,不过是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对原审进行再审的请求.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1)再审申请本质上是第三人的一种请求权.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是申请再审的宪法根据.申请再审是申诉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种诉讼权利.而第三人的再审之诉,是一种诉权,是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就法律争端作出裁判的权利.(2)再审申请是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请求,而再审之诉,是第三人自主提起的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诉讼权利.(3)再审申请并不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符合再审条件,才由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不符合再审条件,则将被驳回申请.而再审之诉,则是第三人主动提起的再审诉讼程序,必然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
虽然,也有学者认为,民事再审请求权应该是诉讼法乃至宪法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是宪法意义上的申诉权.但是,从本质上看,我国尚未赋予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在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仍然是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途径之一.
(二)第三人再审之诉之可行性分析
基于第三人与原审当事人之间权益上的冲突,为防范原审裁判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突破第三人再审申请权利的基础上,赋予第三人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之诉权.但是,第三人并未参与原审诉讼,他有可能或者有动力在再审程序中对抗原审当事人吗
1.第三人再审之诉之动因
面对自身合法权益被损害或威胁的局面,第三人虽然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引起人民法院的重视,进而寻求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或者中止案件执行.但是,中止案件的执行,并没有撤销原有的生效裁判,也就不可真正解除第三人权益受损的状态.而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当然更快速简便,但是第三人对法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程序显然处于一种被动境地,而且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一般将排斥第三人参与诉讼,往往难以查明案情,无法达到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第三人只有通过提起再审之诉,才有可能实现对原审裁判的重新公开审查裁判,提出自己的抗辩依据,以彻底纠正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生效裁判.因此,第三人提起再审之诉是申诉之外,最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
2.第三人参与再审之诉讼能力
第三人并非原诉之当事人,除了原审遗漏的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并不了解原审案情,与原审没有法律关系,因此无法对原审诉讼争议提出抗辩.但是,第三人既然主张原审裁判损害自身合法权益,那么,从维护自身权利的角度,第三人对自身的法律权益无疑是最清楚的.因此,第三人完全有权利也有能力就原审裁判损害自身合法权益问题进行抗辩,更承担着就此抗辩的义务.
(三)第三人再审之诉的构成要件
第三人再审之诉是第三人针对原审裁判提起的新的诉讼.与原审诉讼不同,它具有特定的构成要件.
1.原审裁判已经生效
原审裁判尚未生效,第三人发现原审可能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则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意见,由原审法院在原审诉讼程序中进行审查裁量,不存在提起再审的问题.只有原审裁判生效后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才涉及提起再审之诉.
2.第三人再审之诉诉讼标的
第三人提起再审之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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