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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类论文范本,与刑事证据法中的程序正义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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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指出实现程序正义,必须要有一套理性完备的程序规范,保障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良好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此外,在具体实施时,还需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再者,在实施该规范时,必须不得违背人性,造成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 键 词程序正义人权程序规范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28-02

一直以来,我国的刑事证据法都强调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上的作用,过分强调其工具价值,而忽略了在面对证据时应有的程序价值.这种工具主义的思想一方面导致了我国刑事证据法律制度的粗疏,另一方面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违规收集、运用证据.过分注重证据的工具价值会导致司法滥权,而纠正这一现象,必须通过正当程序来规范,即通过一系列程序上的规定来规制证据的收集、质证等环节,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权利.

正义的产生并不是崇高思想的结晶,而是人们利己主义作用的结果.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都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同样自身的利益可能在他人追求各自的利益的时候受到损害,为了避免最终产生的相互损害,人们需要制定一定的规范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这种规范就是“正义”.正义的存在是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必要条件.同样,实现正义的过程也必须具有正当性,否则无法保障结果的正当性.为了实现最终刑事判决的正当性,刑事证据法学中权力和权利的分配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需要程序上的正当性,即需要程序上的正义.实现程序正义,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理性程序

(一)建立理性程序

要实现程序正义,必然要求构建一套理性程序,而这套程序可以普遍适用、多次适用,这就对程序规则的合理性产生了较高的要求,要求程序必须理性.一个理性的合理的程序对于保障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

在案件发生后,人们无法完全确知案件事实,只能通过各种证据以及人们的主观推论来不断地接近案件真实情况.因为加入了人的主观思维,从掌握的证据到认定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不确定性,不同的裁量者可能根据相同的证据推论出不同的结果.裁判者的过往经历、社会关系、与当事人的人际关系等都可能影响到他的正确裁量.而一个理性程序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以上不良因素的影响,更有利于导致正确裁判.理性程序的作用,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理性程序在限制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通过建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明确了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将导致不利的裁判结果,通过规定各类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明确了在案件中证据的适用,防止法

关于刑事证据法中的程序正义的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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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擅断,通过建立上诉和抗诉制度,约束了法官任意行使权利,有利于实现结果正义.理性程序对于裁判者的选拔具有一定的要求,要求裁判者具有一定的学历和知识,具备胜任该岗位的要求,以保障审判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理性程序能够避免裁判者因个人利益裁断案件.理性程序要求建立“回避”制度,使得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无法担任该案件的裁判者,从而避免了裁判者“徇私枉法”,裁判者额度个人利益,将无法左右该案件的裁判.

再次,理性程序设置了合理的审判环境,有利于案件的审判.案件的裁判与外界环境息息相关,理性程序的建立,创造了一个与外界相对隔阂的小空间.凡进入案件审理者,其在审理中的权利义务将有法律规定,而不再为其社会身份、地位所左右,使得当事人可以平等对话,裁判者可以更好地裁判.

由此可见,理性程序通过以上途径对裁判者的行为进行了限制,有利于提高裁判者认定事实的准确性,这对于实现正确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使案件结果更具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

使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这也是建立理性程序的必然要求,若一个社会中存在许多让人无法接受的审判,那么这个社会的法律程序必然不够完善,更加谈不上程序正义.前面已经说过,理性程序可以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除此以外,一套行之有效的理性程序还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有效参与,使案件的裁量结果更具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

首先,理性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程序.如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也有权利选择通过调节、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在选择程序前对选择的结果有明确的认识,使得纠纷处理结果更具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此外,诉讼中的自认和辩论制度也是如此,建立在当事人明确认知的前提下.公诉案件尽管不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起诉或者不起诉,但是公诉机关也可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参酌案件具体情况下酌定不起诉,成为“起诉便宜主义”.

其次,理性程序使得案件当事人可以控制程序的进行.如起诉方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当事人可以对证据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质证或者收集新的证据,随着每一环节的展开,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这也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由于是当事人的积极行为而推动着诉讼活动的向前推进,从而使得判决结果具有更强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

再次,理性程序不仅使得当事人对于诉讼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同时也使社会公众可以对诉讼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理性程序要求除了个人隐私等例外情况不公开审理外,其它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即公开审理是常态,不公开审理是例外.公开审理情况下,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对于案件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有一些基本的了解,从而进行理性遇见,使得案件审理结果对他们亦具有可预测性.

由此可见,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具有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是程序正义是否得到实现的试金石,若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守已建立的理性程序,切实保障程序的良好实施,则审判结果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是自然而然的结果,反之,若审判的结果为一般人所无法预料和接受,则说明审判的程序公正受到了损害,应该切实加以纠正.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这只是整个理性程序中的一部分,之所以把它单列出来事因为这一部分的程序十分重要,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却很不尽人意,亟待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发现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然而,在我国,证人出庭率低已经成为了一个刑事司法难题.证人不出庭作证使得许多重要案件事实难以查明,成为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一个漏洞.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多数都是从利己主义出发,认为出庭作证对自己不利.对此,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第一,建立在特定条件下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措施.笔者认为,对于一般的案件,可以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但对于极个别证人出庭作证意义十分重大、不出庭作证将直接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影响的案件,可以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然,该强制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十分有限,法律应对该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做好证人保护工作.证人不敢作证的一大原因就是害怕打击报复,刑事公诉是国家的职责,因此,对于在公诉案件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国家自然也有保护的义务,比如,为证人提供住房、帮助证人获得工作等一系列有利于证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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