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方面论文例文,与法律行为之附款――条件相关论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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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果然考中,则其延缓条件成就.2.条件的不成就.条件不成就是指其内容事实已经确定的不实现.例如在上举“今年考中律师,则赠君千元”之例中,设乙未能考中,则其条件不成就.
(二)条件成就与不成就之拟制
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往往会对附条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当事人就有可能试图在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意义上,对事物的发展施加影响.例如甲对乙约定“如果乙与丙女结婚则赠与万元”,后甲对丙女中伤乙,使其拒绝乙之婚姻请求.或者在乙对丙女为婚姻请求前,甲说服丙女与丁男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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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类情形下如何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呢《德国民法典》第162条规定,如以违反诚实信用的方式阻碍条件的成就或者促成条件的成就,那么条件视作已经成就或者没有成就.该法律效果是符合这样一个一般思想的:任何人不得从自身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行为中取得权利.日本民法第130条,我国《合同法》第45条都作了类似的规定.只不过日本民法以故意妨害为必要.我国《合同法》强调的是不当行为.虽然用词不同,但结果并无大的差异.梅迪库斯教授在此强调,“与缔约过错不同,在这里,不仅要赔偿消极利益,而且还要赔偿履行利益,因为附条件的订约行为,其意义显然大于缔约的单纯开始”.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德国民法典》第162条所规定的“违反诚实信用”呢,也即是说在那些情况下才构成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拉伦茨教授认为,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像合同另一方根据合同的内容,以一个诚实可靠的人那样的想法所希望的那样的行为,相反,他为了自己的私利促使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时,则他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弗卢梅教授认为,应当以行为对方当事人根据正确解释的约定可以期待的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对此梅迪库斯教授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第162条实质上仅仅是援引了解释条件时的诚实信用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对第162条做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那么条件的成就就无法真正被人阻碍了.
(三)条件成否已定后的效力
1.条件成就的效力.《德国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而实施的,延缓条件所决定的效力即在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而实施的,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在条件成就时终止,原先的法律状态在此时回复.由此可知,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若条件成就,法律行为的效力就发生.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若条件成就,法律行为的效力就消灭.
关于当事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善意等,均以法律行为作成之时为依据,而非以条件成就为其判断时点.比如甲以所有权保留的方式擅自将乙所有之画让与善意的丙,丙于其后虽得知甲为无权处分,然而于条件成就时,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条件成就的效力,应自条件成就时发生并不溯及既往.即若延缓条件成就,法律效果在其成就之时发生,若解除条件,法律效果在其成就时消灭.但是当事人特别地表示了将其效力溯及到条件成就以前的意思时,则从其意思.能够溯及到何时,没有规定,但可解释为至法律行为成立时之中,何时均可溯及.并且,溯及的效力,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也发生,但关于物权的转移等,以另外的对抗要件为必要的情况自不待言.
2.条件不成就的效力.在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条件不成就时,法律行为确定的不生效力.在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条件不成就时法律行为继续发生效力.
注释:
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24页,第631页,第631-632页.
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8页,第
条件方面论文例文
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83页,第693页.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4-425页.
我妻荣著.于敏译.新订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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