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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审理有关案件时要着重运用新的证据观念,形成一些有代表性的判例,形成示范作用.对于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的获取和认定,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定,鼓励司法机关引进高科技手段,获取真实有效的证据形式,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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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规范和完善证据采信形式,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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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进一步廓清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中的“合法证据”是一个排他性概念,即除法律认定的合法证据可以被司法机关采信以外,其他任何证据形式都是非法的,是不能够被采信的.长期以来,国内司法界对于“合法证据”的概念理解一直存有争议,不仅因为《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合法证据的规定过于笼统,还因为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带有一定问题但是对于案件推定十分有用的证据,这些证据并不像法律规定的那般清晰,这种证据能不能得到采信,是全部采信还是部分采信,都是司法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的概念做进一步明确的区分,增强司法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时的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同时具有合法性和非法性的情况十分常见.这是由于刑事案件大都具有十分复杂的案情,案件中的各项线索互相交错,头绪繁多,许多大案和要案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人数也非常多,司法机关在对这类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调查到的线索和证据种类和数量会非常多,其中许多线索和证据都是包含《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合法证据的因素和非法证据的因素,但是这些证据对于司法机关理清案情,明确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还有一些证据可以起到指认犯罪嫌疑人行为的作用,但证据的来源方式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尽相符,这都给司法机关运用《刑事诉讼法》确定合法证据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4.大力提倡举证倒置.近日最高法、最高检等出台了对刑事诉讼证据采集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提出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行为后,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述,由司法机关负责提供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据,这是举证责任倒置.这项规定颠覆了传统意义上刑事诉讼案件中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权责观念,具有很强的可借鉴性,笔者认为对于规范和整合刑事诉讼证据体系是一项有益的尝试.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将“举证倒置”原则用于刑事诉讼案件中,是因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并且由于案件调查有一定期限,犯罪嫌疑人很难保存有关证据,而近期频繁出现的刑讯逼供等暴力案件迫切要求将“举证倒置”原则引进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

参考文献:

[1]张桂勇.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6).

[2]陶卫东.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欠缺与完善.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3).

[3]周国均.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几个问题/诉讼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4]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页.

[5]潘田.分析刑讯逼供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行性.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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