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类论文范文集,与我国普通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反思与重构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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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随意扩张,我国侦查机关权力的行使由其自行决定,无须法院的许可,也不受检察院的直接控制,一旦取消了立案程序,则会出现对侦查权的零控制,无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在三角型结构监督、制约机制下,实现司法权的动态控制,才能实现诉讼程序的良性运转.我国立案程序的改革应以警检一体化为基础,并配合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律师帮助等一系列制度的不断完善.这里笔者无意对整个诉讼结构的调整进行阐述,根据我国法律实施现状及国外立法经验,仅对诉讼的开始作如下设计:1.建立犯罪信息登记制度,取消独立的立案程序.不论是否负责刑事案件,只要有人向警务人员报案,都必须接受并予以记录,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接受报案的单位仍应当接受并予以记录,如实记录案件的详情,及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专门机关的有关部门受理报案、控告、举报后,应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出具回执,证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报案行为.
上述案件登记制度,不具有诉讼上的独立性,只用以获悉和记载犯罪信息,作为刑事诉讼启动的信息来源.
2.建立初期侦查与正式侦查的两步式侦查制度,正式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启动标志,同时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由于案件信息登记制度替代了立案程序,无疑敞开了刑事诉讼的大门,会有大量的案件涌入,建立初期侦查和正式侦查的二步式侦查制度,正是起到对案件的屏蔽作用.
具体程序为:(1)侦查机关在接到公民或单位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或者其他线索后,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就可以展开初步侦查,包括勘查现场、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紧急情况下,司法警察可对犯罪嫌疑人直接进行逮捕、搜查、扣押等,但须补办批准手续.(2)初步侦查后,只要能够认定有犯罪事实存在,不论是否应当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均应当进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转人正式侦查.经初步侦查,侦查机关如果认为被查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在进行了不立案登记后,将案件移交治安行政部门处理,同时通知报案、检举、控告、自首的公民和单位.
由于初步侦查主要是对案件进行筛选,起到分流案件的作用,在此阶段的审查并不直接导致刑事案件的成立,只有确认了犯罪事实的存在,进入正式侦查时,才能引起司法强制力的介入,故将正式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为宜.另一方面,初步侦查阶段虽不是刑事诉讼之正式程序,但在初步侦查阶段一般只限于适用任意性措施,强制性措施的适用仅属例外且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此所收集的证据可以规定具有法定证据效力,这样就能够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既保证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取得,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又能代替立案程序对案件的分流作用,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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