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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力十分庞大的国家,要防止公民权利受到损害,就先要从行政立法开始就加以限制,不然,将来的救助,它的成本也会大大增加.因此,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建立听证程序,是一个人民政府所必须的基本要求.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建立听证程序与我国的传统和现在国情比较相适应.听证程序是在行政立法机构中建立的,是政府(中国老百姓心目中的王权)听取民议一种平台,让这样政府就更加能取得公民的信任,这是与我国传统的王权信赖思想相适应的.当要设立的行政法会损害到公众权利时,行政机构就应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有各个利益相对人的代表,听证会后的结果要与听证内容一起公开,并咨询意见,行政法才能颁布、实施.这是行政立法机构自我规制的第一步,保证行政法对公众权利的损害是有充足的正当性.这样,听证程序即使不能增加准确性,也可能有助于确立公众信任,而国家行为的权威是通过所参与公民的积极认同才得以实现,因为听证程序不只能在对公共利益和可能受到行政法不利影响的个人的伤害作出权衡,同时保证考虑了其应当考虑的任何事项.其次,应设立权利救济申诉部门.行政立法中要考虑到所有会受该立法损害的公民是不可能的,行政法实施以后,依行政法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公民的权利,而公民认为这个行政法对公民的权利损害是不合理、非正义的,行政立法机构应该建立一个接受申诉的部门(如“行政法申诉处”之类),处理这些对行政法的申诉.申诉处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意见,可以调查、研究所立行政法有没有与上位法冲突,对公众的权利损害是否合理、正义,如认为行政法没有问题就要给申诉人一个说明,如认为行政法是有问题的,就应对行政法作出一定修改或对行政法进行更进一步的解释.这种接受申诉可能对立法听证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对公民权利做成的损害作为一种补充的方法,使公民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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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行政立法机构的自我约束规制还要有一个与之配合的“点到即止”式司法审查.三权分立的理论建立者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有必要约束权力”⑥.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最可靠的政府形式是那种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得以分立的政府,亦即是使上述三权相互独立、分别委托结不同的人或团体的形式.他希望通过这种分权方法,在总体上防止过分扩张和专横地行使政府权力.因此行政立法机构也要受到司法机构的监督,接受其司法审查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制衡手段,但这种司法审查的面不能太广,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就审查.不然,司法机构就会干扰立法,反过来成为一个立法机构,这就使立法机构功能减弱,甚至荡然无存.因此,只有行政立法机构没有按听证程序立法、接受申诉,公民就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使立法机构遵守规制,保障公众的权利.
注释:
①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⑤⑥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罗豪才主编.法律与行政.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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