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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证证据规则在公证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是特殊的和专门的公证程序法,在理论上完全有必要单独加以规定,但目前尚无系统的、成文的规范可供操作和研究,因而有必要在实务中单独加以规定,并制定系统的、成文的规范以供操作和研究,以适应当前公证工作日益发展的局面.本文以公证员为本位,谈谈建立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一些看法.
关 键 词公证公证证据公证证据规则
作者简介:张勇锋,福建省永定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127-02
公证证据规则是指有关公证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公证人员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公证案件中待证事实时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属于非诉讼证据法的范畴.公证证据规则在公证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是特殊的和专门的公证程序法,在理论上完全有必要单独加以规定,但目前尚无系统的、成文的规范可供操作和研究.应当明确的是,我国公证制度规定的仍然是实质公证和“以当事人申请主义受理,以公证员职权主义”审查模式,因此导致了我国目前公证制度的特定性和局限性.笔者认为,应以上述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首先将公证程序逐步提升为“以证据办证”的过程,严格的执行公证证据收集、审查、归纳,以为公证书的合法出具提供必要的支持;其次,将证据规则不断缜密与提升不但能在强化自身逻辑体系中对其证明效力产生直接的推进作用,同时也能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中基本统一和规范的自由心证基础进行规范,以便有效地防止和杜绝随意的、不规范的证明行为.
笔者认为,应当以我国的公证职能、公证特征和公证模式作为基本出发点,借鉴普通证据法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公证领域的实际情况和民商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首先建立我国公证证据规则,让公证员在基本统一和规范的自由心证基础之上进行公证证明活动,以便有效地防止和杜绝随意的、不规范的证明行为.当前,这对提高我国整体公证质量水平,树立公证行业的诚信形象,更显得十分必要.
公证证据规则的研究,脱离不了我国公证“证明事实,适用法律”的基本职能、实质公证特征和职权式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这些是我们研究公证证据规则时必须首先考虑的前提和现实基础.以下,笔者以公证员为本位,谈谈构建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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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证证据制度现状
(一)我国公证远未形成证据规则,有的只是少量、零星的关于证据收集、审查的原则性要求
我国有关公证证据的规定,分别见于《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生效)、《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第103号令)和其他一系列针对特别公证事项的具体公证细则、规则、办法等有关公证的程序法律规范.
(二)我国公证法规、规章有关公证证据规定的缺陷
虽然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对公证证据有所规定,但坦率地讲,我国现有公证法规、规章有关公证证据的规定作为证据规则是很不完善的,从公证实践的要求来看,存在严重缺陷:
1.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2.避难就易,无助于公证人员对公证事项真实性的把握.
3.权限太小,不便于当事人现在多样化的公证要求.按照公证法第29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具有核实权.
4.未采用一般证据规则的通例,对可直接采信的证据及其范围作出规定.
二、我国现有公证证据制度的弊端
1.公证工作在证据规则上处于无章可循状态,致使错假证大量滋生.
2.由于没有具体的证据规则可参照,错假证无法得以及时发现和纠正.
3.由于没有证据规则,造成处理采信不实证据问题的主观随意性,使公证员陷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公正境地.
三、公证证据规则概述
和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明相比较,公证证明的特点是,一般不存在利益相互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让证据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的过程,公证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来说比法官更大.因此,为了避免公证员的随意证明,确立一系列公证证据规则就非常必要.笔者认为,下列公证证据规则可以优先加以研究和规定,但应当注意规定例外情形.
1.最佳证据规则:和非原本相比,原始文字材料即原本作为证据具有优先性.最佳证据规则又称优先证据规则,即运用数个证据对待证事实作出推定时应当优先确认证明力高的证据具有证明效力的原则.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当事人在公证证明活动中进行举证时,应当提供原件,在不能提供原件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经公证人员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司法人员不得采纳非法证据,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在美国,这条规则又被形象地称为“毒树之果”,即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实也一定有毒,非法证据必须排除.
3.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司法人员不得采纳传闻证据,不得将传闻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
4.推定及司法认知.所谓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所谓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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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基本设想
(一)根据我国公证的本质属性及地位、作用,我国公证证据规则应采用严格证据制度
公证证据规则是公证活动中与证据有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则,其核心内容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或者说证据能力问题.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应依我国公证的本质属性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而设计.
在我国,公证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和《公证法》第.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其基础是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所以,要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在建构证据规则时应采用严格证据制度,建立一项可最大程度保证公证所采信的证据材料真实性的公证证据规则.
(二)根据我国证据资源的特点和一般证据规则通例,对各种证据按其证据能力或可采信程度实行分类
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状况从整体上来说还不很理想,就从证明材料的情况看,虚假的东西不少,可信度不容乐观.但经过这些年来的整治,部分领域和部门情况已有很大变化和改观,尤其是职能部门依其职能出具的专业证书,其真实性鲜有问题.综观历年来社会各部门出具的各种证明,在真实性方面出问题的,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委、办、局为最少;其次是设有人事保卫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再次是居委会和村委会;最差的要数小型私营企业.据此并结合一般证据规则通例,我们可将各种证明材料分为三类:
1.具有完全证据能力或可直接采信的证明材料.主要为一些法律文件,如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裁判和确认的事实,,学校发放的毕业证书,医院发放的出生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等等.对于这类证明材料,只要形式真实,我们即可作为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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