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第三代人权之实现与政府职能转型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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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著名法学家卡雷尔瓦萨克提出“三代人权”论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第一代人权要求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自由免受国家专横的侵害,要求政府有限制地干预私权利领域,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并得到了西方的福利国家概念的配合.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相互依存这一现象的一种回答.各国自行其事不再能够满足其人权的义务.全球面临诸如维持和平、保护环境以及促进发展等问题.在当前我国第二代人权尚未充分实现的情况下,论及“发展权”“环境权”等第三代人权,对保护生存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十二五”计划,均有借鉴意义.
关 键 词行政职能三代人权环境权
作者简介:岳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刑法;赵全东,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50-02
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传统行政法中政府“守夜人”的角色已经发生了深刻的转变.尤其在西方国家,权利自由保障体制已经运行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国民开始希望政府更加积极地行使行政权,为积极地增进公共福利而进行广泛的活动.
一、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权论下的人权发展
在人权保护的发展阶段上存在诸多划分方法,其中著名法学家卡雷尔瓦萨克提出“三代人权”论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根据瓦萨克的观点,第一代人权是形成于美国和法国革命时期,其目的是限制国家的权力,保护公民的自由免受国家专横的侵害,一般被称为“消极权利”;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以生存权为本位,其主题是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称之为“积极权利”;第三代人权是“连带权利”,以发展权为本位,其主题关涉到人类共同生存、发展所依赖的和平权、环境权与发展权.纵观人权概念的起源和发展,.“人权”这个字眼,在公元前400多年的古希腊作家索福克勒的作品中第一次出现后,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意义的人权宣言《弗吉尼亚人权法案》问世至本世纪初也只不过约230年是件,人权运动已经发展成为推动当今世界“社会进步运动”的标志.许多思想家们从人权的宝库中剥离出人权思想和原则,政治家们则以“人权宣言”、“权利宣言”、“权利法案”等简述了基本人权的宗旨、规范和内容,构成基本人权在国内的定型化.二战后,人权从国内领域走向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标志着基本人权全面定型化.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问题从此再也不只作为个别人和个别国家的事情了.
人权与宪政具有密切的关系:首先,从人权的发展和实现上看,宪法始终是人权的最有力保障,是人权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必经程序.同时,人权又是宪政的目的和价值体现.宪政的步伐大体上反映了人权的轨迹,人权原则和宪政原则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和保障,是宪政的目标和人权的价值取向.“三代人权”论中人权保护的发展阶段要求政府行政职能随之转变.第一代人权要求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自由免受国家专横的侵害,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第二代人权“积极权利”主张政府应该积极行政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积极权利”的实现.而第三代人权,主要以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位核心,让保护环境、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当今世界的主题,各国政府之间必须加强合作以共同面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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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愈文明,世人愈知国家之最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人民自由,国家既应保护人民自由,即宜先用国家最高法律明定一切人民自由权利之标准,国家最高法律者,宪法是也,故宜以宪法规定一切人民基本自由权利也.”①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们对于自由的渴望胜过一切,他们推翻封建势力,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在宪法中确立公民自由和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经过两三百年的发展,无论是先进发达国家还是落后发展中国家,无论各国意识形态是否相同,公民的自由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虽然保护程度不一样,但封建专制已然成为昨日黄花,对权力的限制也得以加强.然而,一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却离不开政府权力的宏观调控,特别是二战以后,各国经济得到稳定,一些国家经济发展迅猛,要求政府不再坚守自己守夜人的角色,而是要积极行政,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人们要求政府从之前的“有限政府”向“福利政府”转变.这也是卡萨尔第二代人权的主张.
二、第三代人权中发展权、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当今世界国与国之间交往日益密切,单纯属于一国的事务已经越来越少,如局部战争的扩大化、经济危机的全球化、污染的跨国转移等,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第一代人权为公民的个体权利,第二代人权是公民个体权利为基础的社会权利,而第三代人权属于“团结(团体)权利”,例如,人民自由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从个体权利到集体权利一直到团体权利是一种人权的发展趋势,也是宪法中基本权利的价值走向.“从个人权利到集体权利的过渡是有其客观性的,因此人们才会提出第三代人权.目前,法律承认人权范围包括只有个人(与其他个人分离)才能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完整的权利、隐私权、人身自由权、法律人格权或国籍权),只能与其他人共同行使的权利(如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和工会自由、少数群体成员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个人或法人都可享有的权利(如财产权,工会权利、宗教社团自由和政党参加选举的权利);只能通过社会来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性质上属于‘第三代人权’的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完全为集体所规定的权利(特别是是对少数人的传统保护以及属于‘第二代人权’的团结权利)、人民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等权等.”Q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该草案明确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把它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补充.
发展权、环境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根据瓦萨卡的观点,发展权和环境权都是属于第三代人权,它们属于全人类的集体权利.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强调发展与环境的联系,《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指出“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经济发展与环境需要.”发展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尚未宪法化.但基于自由权和发展权而发展起来的环境权则被欧美等国家宪法确认为基本权利.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发表的《东京宣言》明确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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