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第三代人权之实现与政府职能转型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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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项新型人权.因为环境权具有人权的本质属性,是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统一.”③确立和实现环境权是为了达到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目的,正因为环境是每个人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则正威胁着这种物质条件,才产生了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权的要求;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将影响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质量,环境权保护的结果体现为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即通常所称的环境效益,环境效益也是这一代人后一代人可以共享的.任何人在当今社会都必须不可能脱离环境条件独善其身,也不可能以任何方式独享环境利益.因此,环境权具有强烈的整体性,是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的真正公共权利或人类权利.但环境权的整体性又体现着个体性,其核心是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这是人的首要权利,是每个人都必须应平等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不能受到限制甚至剥夺.
三、第三代人权下政府职能的转型
由上述论述可知,环境权已经越来越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工业的高度发展,环境问题日趋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发达国家污染严重、公害事件不断,在资源破坏日益严重的形势下,环境权被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提了出来.1972年6月5日至16日,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缺少的.许多国家在其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环境权加以确认或体现.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也应该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理解和尊重.我国宪法也是在这种国际社会重视环境的大背景下,把保护环境作为政府的责任加以规定,表明我国政府对人权的高度尊重.当前我国正在实施“十二五”计划,社会面临的不和谐问题较“十一五”期间更为广泛和深刻,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多元,人口资源环境矛盾突出,经济社会永续发展任务更加艰巨,此时的执政政府应该更加关注各类民生问题,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如果无视这一点,地方政府仅仅是为了GDP的增长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不惜冒着可能造成环境公害影响的后果兴建化工厂,创建重工业城市群,这样既体现不了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也不是保护和尊重人权的表现.政府在保护环境,尊重公民的环境权问题上,应该回到宪法的精神上来,回到中央政府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上来.我国1982年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尽管宪法没有把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加以规定,但是,我们知道,宪法的功能就在于限制政府公权利,保护公民私权利.这种对政府环境保护宪法责任的规定,实质上也是对公民环境权的一种正面肯定和保护.如果地方政府决定在城市周边建设项目,意识到项目可能对市民的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或潜在的公害,政府就应该要承担起宪法责任,至少在程序上应该让潜在受影响者享有广泛的知情权,保证受影响市民的参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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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严重的环保问题涉及市民的生存和安全,又涉及到宪法责任和义务问题,那么政府的决策就应该是民主的.涉及有关利益人的决策,必须由利益当事人发表意见,这是法治国家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体现.如果政府在关系人民生存状况的决策中不遵守民主程序,严重损害人民利益,它就不仅应承担政治责任,还应承担法律责任.④
注释:
①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宪政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04页.
②夏勇主编.民权公约译注(上).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4-15页.
③陈泉生.环境权之辨析..riel.whu.省略.第4页.
④蔡定剑.政府尊重环境权,才是尊重人权.南方都市报.200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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