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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法方面论文范例,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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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民告官”这种千百年来让中国人想都不敢想的事被越来越多的人们熟悉和了解,从而为我国的行政相对人保有他们应得的权益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它也曾对于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建立和发展起着不可磨灭的光辉印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是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座丰碑.十几年来,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践对“依法行政”、“有限政府”、“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等法治理念的普及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毫不夸张地说,《行政诉讼法》的颁行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开启民主宪政建设.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行政诉讼法自身的缺陷逐渐突显,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于是,我们需要适时并适当地对现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

关 键 词民主法制行政诉讼宪政建设

作者简介:高华,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32-02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概况

行政诉讼法实施20年来,成绩是巨大的,成果是丰硕的.首先,在观念方面,它第一次将“民告官”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固定下来,改变了长久以来人们“官贵民贱”这样一种观念,使得老百姓和政府能够坐在同一个法庭的两端,来接受法院的裁判.这种观念的改变是巨大的,对政府观念的改变更是十分显著.大家知道今天我们的官员之所以还知道一点“依法行政”的观念,知道一点行政诉讼法的知识,我想行政诉讼法是功不可没的.这种观念的变化比任何制度甚至环境的变化要重要的多,因为它是从骨子里头发生作用.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贡献就是,行政诉讼法促使了一大批民主法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这个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的国家赔偿法开始,到后来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都是在行政诉讼法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所以说,行政诉讼法在我们国家整个行政法制的奠基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个贡献也是没有人能够否认的.另外一个贡献,就是在救济老百姓,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方面,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途径.尽管现在很多人还认为这个渠道不是直接的、最有效或者最完美的,但它毕竟是一个渠道.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行政诉讼法,那么也许今天我们有更多的冤案,今天我们有更多的人上访,或者有更多的社会不和谐的因素.所以,诉讼法为人们宣泄、为人们调整和政府的关系、为人们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一个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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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行政诉讼法自身的缺陷逐渐突显,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并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我想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诉讼法本身在立法的时候就可能疏忽的或者没有预见到的、在制度设计上出现的一些问题.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方向

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必须依托于广泛的理论争鸣和深厚的学术积淀.为此,必须深入总结行政诉讼法实施的教训,并以此作为行政诉讼法法修订的现实基础,准确把握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进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

(一)扩大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过窄,导致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无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是现行行政诉讼法最为突出的问题.修改建议稿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在扩大受案范围上作出努力:一是对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由原先的列举规定改为概括规定,对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仍使用列举规定.二是规定除国务院的行为外,其他抽象行为都在法院的受理范围之内.受案范围需要扩大,在学界和实务界已达成共识,问题的关键在于作多大程度的扩展.清华大学于安教授认为,司法对行政的干预程度涉及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这也是行政诉讼法最核心的问题.在世贸组织的规则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仅限于行政机关和其授权的机关,还包括很多公共组织,全球背景下的行政法改革必须在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上对此给予充分考虑.国务院法制办汪永清司长认为,行政权与司法权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行政权不应过多地跑到司法权领域,但也不可矫枉过正.

(二)提高行政案件审级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法律审查的制度,是中国惟一以法律手段控制国家权力的制度,因此对法院的独立性要求更为迫切.修改建议稿提出在现有体制基础上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级的设想,即增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扩大地域管辖中的选择范围,行政案件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被告在同一个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申诉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最邻近法院管辖.这一方案对现行制度的改变不大,比较现实可行但是不够彻底.另一种方案为取消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地域、人口分布等情况设立若干巡回法庭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教授提出,在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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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宪政体制下,可考虑将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分离,以提高行政审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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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入行政诉讼调解机制

诉讼调解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权益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它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和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除行政侵权赔偿适用调解外,其它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否则违反了“公权”不能调解规则.但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有些行政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处罚显失公正或行政收费有误,大量通过案外“协调”解决;建议和促成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动员原告申请撤诉,从而终结诉讼.此“协调”实质就是“调解”,在短期内有效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诉争,大大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规范的有关规定的精神,行政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只有调解协议属双方自愿且未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确认,其实质就是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行政案件引入调解机制符合人民法院的时代主题,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缓解政群关系,有利于推进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

(四)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它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有利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它的特点在于起诉方式简便、审理程序简便、传唤当事人、证人方式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且审理期限短,不能延长.在我国,《民事诉讼法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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