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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地域环境生成民族文化和民族性格,它塑造了这个区域的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的形成意味着民族的认识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形成,由此会产生两种或多种社会生活方式.道德生活与法律生活方式是对这些生活方式的抽象,这两种方式对不同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很深的影响,对现代社会追求的法治生活与信仰有消极或积极的影响,这就需要从历史和社会的眼光去解析它.
关 键 词法律生活道德生活民族性格
作者简介:苏杨,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08级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闫羽鹏,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09级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05-02
地理与气候决定着每个民族的生活境遇,不同民族生活都是伴随着特殊的自然风险的挑战.在这些挑战中,各个民族形成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思维结构,随着生活挑战的不断升级,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结构不断地被复杂化,民族的个性也不断地塑造,最终形成本民族的性格.
一、道德生活与法律生活生成的境域
民族性格是在不断地挑战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人类最早的选择是生存,人类生存的形态就是不断地挑战自然,在挑战自然中获得生存资料,同时也在这些挑中不断塑造着自己的性格.生活在岛屿上的民族,它们生存的最大挑战就是征服海洋.在海洋征服中,人类面临的死亡和财富,死亡的风险使他们获得巨大的财富,也使他们获得人类彼此之间沟通.对海洋的征服和对财富的渴望不断使他们的精神充满了远大的理想,不断充满这对于抽象精神世界和未知自然世界的探索,对海洋的征服塑造了它们的天然性格――扩征的民族性格.生活在陆地上的民族,它们最大的挑战就是自然灾害.它们生活的基础就是农业,通过农业他们获得生活资料.但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自然灾害,人类在天然的灾害面前总是显得那么脆弱和无能为力.自然灾害不断地为人类生存创造者艰难,也是的生活在内陆的人们恐惧自然的力量,同样在这些挑战中内陆的民族形成内敛的民族性格.
扩征的民族性格与内敛的民族性格只是岛屿民族和内陆民族的自然民族性格,但是这些自然民族性格也为他们彼此打下了民族的烙印,也为他们接下来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定下了坚实的基础.岛屿民族对海洋的征服是不断的,他们的生活要不断地面临着死亡的危险,为了财富他们用它们的生命作为赌注,实现每一次挑战,这种挑战精神不断地被每一代人接力.在挑战中他们遵循海洋的天然规律,遵循彼此的获利规则,这也许都是建立在彼此对利益的信念.内陆民族内心总是处在飘渺不定之中,飘渺不定的内心总是使他们想寻求某种未定,此时也许衍生了占卜和形象崇拜,或者衍生了某种神秘莫测的宗教,如:印度的婆罗门教.
征服欲望使他们原因遵循规矩,也是的它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规矩,已实现彼此之间的双赢.但是这并没有完全是他们过真正的法律生活,而是他们用法律的工具实现道德上的正义,这种正义依旧是抽象.但是这也许是他们选择法律生活的开始,因为此时他们还处在法律的萌芽状态.内陆民族的内敛性格使得他们愿意依旧与自然力量作斗争,他们愿意实现这所谓的莫名其妙的胜利和成就.他们愿意在与自然斗争中获生活得资料,不是因为他们习惯此种生活方式,而是因为它们的思想逃不出天圆地方的意识,也可以说是因为他们内敛的民族性格制约了他们原本拥有的眺望视野.他们依旧生活在被自然和精神捆缚的抽象世界里,以至于有时候让人难以理解.
内陆民族的最大性格特性恐惧天然力量,但是这些民族又不知用何种逻辑把这种恐惧转化为现实的、抽象的圣物,最终又去崇拜和祈祷这些现实的圣物,希望这些恐惧的圣物不要附着于己身.这种抽象的内心变化使得人们愿意过抽象、模糊、幻想的生活,这种生活方式也许就是道德生活的范畴.岛屿民族的社会生活不断地遇到来自人性的挑战,法律化的道德正义也不断地受到来自人性抽象的挑战,但是人们开始意识到人性自身的社会暴力,为了抑制人性的暴力和生存的可能,人们选择了工具的理性,人们开始走向法律的正义,开始不断地实现法律之下的生活.但是法律生活依旧难以摆脱人性对他的挑战,人们也难以为法律生活确定真正的正义性价值.选择法律生活有基于民族特性的必然性,选择道德生活同样也有基于民族特性的理性.抽象的道德生活包括幻想、迷信、模糊、恐惧、崇拜、尊尚、占卜.这些使得道德变得普遍化,变得理性化.
二、生活境域给人带来的影响
道德生活模糊了人们的内心世界,更模糊了人们认识的逻辑.道德生活之下只有模糊的力量和抽象的暴力,但是这种抽象的包里有不断地转化为武断的实践,这种无端的实践使得人们回到最抽象的血缘逻辑上,这种血缘逻辑带给人们的道德生活之下的现实正义和优秀正义.然则,法律生活带给人们的是具体的正义,但也难以说此种正义就那么接近正义,这最好的佐证不就是人类居然用法律来实现暴力,用法律来实现侵略之下的正义.
道德生活是抽象的,法律生活是具体.多重原因促成内陆民族的道德生活方式,在随着内陆变迁的细微性,和内陆自然灾害的不断性,都导致人们难以去思考这些道德问题,人们依旧愿意遵循已有的生活范畴,因为人们已经把道德作为自己生活的本质.道德不反抽象了人们的生活,同样它也抽象了人们的认识能力,使它们无法超出道德的经验来理解人们的认识能力,只能说到的是他们永远的脱离了人们认识自身和自然的可能性.或者说即使伟大的人物进入了认识自身和自然地领域,那他也不会被社会的力量所认识,有时候真理确是掌握在智慧的思维里.道德生活的逻辑标准是非常的原始的,因为他依旧遵循着血缘和亲缘的关系,依旧遵循着生活履历的经验,尽管法律生活同样也没有超出这些,但是他实现了这些生活标准化和明确化.血缘和亲缘是过渡到人类道德生活的逻辑起点,随着发展他会过渡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规范社会,但是在此中间却存在着介于这两者之间的血缘和亲缘的道德关系,这种道德关系是人类思维缺乏主观性的表现.缺乏主观性使人类失去了很多思考自身与自然的能力,中国传统社会的天人合一理论说明我们古人的思想依旧沉浸在人与自然的混合体中,没有超出自然和道德经验.
历史逻辑的起点虽是血缘和亲缘,但是我们要超出血缘与亲缘的范畴来理解历史逻辑演绎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逐渐实现有道德生活过渡到的法律生活,有自然与道德合一变为道德与自然分立,不断使思维脱离抽象的自然,有脱离道德的范畴,而向独立的主观性迈步,走向思维的能动性.虽然法律生活没有超出人们的一把经验观念,但是它却超出先前模糊的抽象道德逻辑,他开始认识经验的科学与正义.道德生活需要良好的法律生活来实现,法律生活需要道德生活作为自身的起点.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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