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暴力论文范文检索,与法律应该对“人肉搜索”进行合理限度的规制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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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网络技术迅速普及,人们在享受网络给我们带来的快捷、便利同时,其个人隐私也容易受到来自网络的巨大威胁,“人肉搜索”行为就是最典型的例证.如何对“人肉搜索”进行合理、合法的规制,防止网络行为的泛滥化和网络暴力化,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个人隐私权
作者简介:王军,沈阳师范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03-01
一、“人肉搜索”概念
“人肉搜索”是最早起源于猫扑(mop)网,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取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与百度相比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搜索是不同的,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等一系列的提问.该网上经常会有人发帖提问,并用猫扑网上的虚拟货币来奖励提供信息者.网友看到帖子后就会去寻找线索,然后把找到的答案回帖对换虚拟货币,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机制”.成百上千个的网民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够收获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踩猫女”、周正龙的华南虎案、杭州宝马飙车案、南京“天价烟”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二、“人肉搜索”透射出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是维护正义与良知的“道德审判”.是社会问题的反应,其本质是对道德标准的表达.“人肉搜索”所选择的对象,几乎都是令广大网友愤怒,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的事件或人物.在我国特殊的网络环境下,“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表达权的具体体现.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维护公共利益.但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应以不侵犯他人名誉权为限度.网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其自身的言论自由的限度不以侵犯他人名誉权为界限.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一直都比较薄弱,现在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仅在一些宪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中有一些规定,我国目前主要处理隐私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隐私权归属于名誉权进行保护,其保护力度和范围十分有限.2009年12月26日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单独人格权加以保护.笔者相信随着个人隐私权日益得到尊重,人们会放弃禁欲主义时代那种自觉充任“道德警察”、“道德法官”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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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看来,“人肉搜索”就其本身而言,积极意义显而易见,能够揭露社会腐败现象、能将民意集中体现示出来,并能产生巨大的力量,彰显了民主的崛起.但多数网民的行为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两大基本规范,我们每一个人,时时刻刻都在法律和道德的调整之中,道德如圣人一样教导我们正直向善,法律如父亲一样,督促我们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阻止我们做错事.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是相互支持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两者也可能出现矛盾和冲突.一种情况是合法但不合理,另一种情况是合理却不合法,人肉搜索就是这种情况,面对法律冲突时,首先应该维护法律的权威,因为毕竟道德评价有时候是个人化的东西,在确实出现法律规则有问题无法适用于个案的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过法律原则进行辩证推理.这里核心的任务是要在道德和法律之间划出界线:法律的职责是调整公共秩序,维护可接受的公共风俗标准.而不是侦察人们的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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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如何遏制网络侵权,有关国家和地区都进行了网络立法,希望通过法律的规制,在保证公民享有网络民主权力的基础上,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2000年4月,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正式生效,这是美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保护网民隐私的法律,该法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网民的隐私.今年4月,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三读的方式,通过了“个人资料保护法”使人肉搜索变成合法,让警方在未来通过人肉搜索破案有了法律依据.但如果这些资料是发布在带有密码保护的领域中,被他人公开、公示则构成侵犯隐私.韩国于2005年10月推行了网络实名制,并发布和修改《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该条的实施,最大的作用在于让网络服务商不敢再置身事外,对于一旦发现具有网络侵权行为倾向的内容,必须及时予以删除、屏蔽等处理.这实际上压缩了违法“人肉搜索”的生存空间,给“人肉搜索”戴上了法律的紧箍咒.
综上所述,针对社会法治过程中产生的新兴事物,我们都要加以正确对待,加强隐私权的保护,使其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杜绝“网络暴力”的现象发生,对人肉搜索等新兴事物加以合理的法律规制,如此以来,方能保证网络的健康运行,促进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陈兴,郑群.解决“人肉搜索”中的违法行为关键在于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人民法院网.2010(2).
[2]椿桦.解决“人肉搜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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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姜旭东.“人肉搜索”中的价值位阶问题.法学文献.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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