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伦理方面论文例文,与我国商业伦理的重构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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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存在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反映在商业领域.本文针对2010年来频频曝光的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为视角,探讨了我国商业伦理缺失的原因,以及研究相应的法律对策:内部措施上应当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外部措施上应当强化惩罚性赔偿机制以及强化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监管,以期重构我国缺失的商业伦理.
关 键 词商业伦理不正当竞争惩罚性赔偿行业自律
作者简介:冯,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03-03
商业伦理是在商业活动中,规范商业主体商业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伦理关系.商业伦理能够有效地激励和促进商业主体满足消费者需求、完善自我发展能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自确立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商品经济飞速发达,但是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经济领域的伦理道德缺失现象却日益凸显.尤其是最近,中国国内的企业互相争斗已经逐步达到了相对巅峰的状态,过度的内耗不仅损害了企业自身的信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更损害了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问题的提出及背景
2010年下半年,产业经济领域两则重磅新闻刺痛了国人的神经:10月18日,我国乳业的两大巨头爆出消息,伊利集团旗下生产的“星儿童奶”遭到恶意诽谤,据调查,该行为系网络公关公司受雇于蒙牛集团而实施.之后两天,有关“蒙牛、伊利相互诽谤”的新闻事件迅速成为国内各大媒体的关注焦点,整个乳品行业的公信力遭到了不可挽回的打击.
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上最大的网络聊天平台腾讯和免费软件360也斗争地你死我活.9月27日360推出360隐私保护器,直接指责腾讯软件窥探用户的隐私,可能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腾讯不甘示弱,攻击360进行不正当竞争.双方你来我往,甚至对簿公堂,直到11月3日纷争升级,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软件,6亿用户因此遭遇必须“二选一”的尴尬.这种商战企图挟持用户利益来威逼竞争对手,戕害消费者利益,导致消费者彻底沦为企业竞相挟持绑架的人质.
中国自古强调“信义”、“慎终如始,则无败事”.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商业领域里确实已出现了很多商业伦理精神缺失的现实,不公平的商业竞争大量存在:一些商业主体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利润;商业领域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商业欺诈案迭出,导致诚信危机.无论是蒙牛、伊利之间的恶性竞争还是腾讯、360之间的口诛笔伐,这两个事件的巨大影响,既挑战了整个社会的伦理价值观,让商业伦理在恶性竞争面前枯萎,也严重扭曲中国市场竞争环境,给消费者、用户带来无法抹平的伤害.很多中国同行业的企业在竞争过程中,视竞争对手为敌人,竞争的目标就是击垮对手,而结果往往却是两败俱伤.如何在商业领域中建立经济与正义、伦理道德一致的理想秩序,保证商业主体的竞争正当、合法,尊重竞争对手,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持续增长,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探讨.
二、对我国商业伦理的反思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但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公平竞争,恶性竞争下没有真正的受益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伦理应当是市场经济秩序的核心,也是缓和、化解商业领域基本矛盾的有力手段和精神武器.笔者以为,当下的中国并未真正地建立商业伦理,原因在于:
(一)法制理念的落后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缺失
1.公司法上社会责任制度的缺失
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界定仍囿于传统观点,认为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法律的功能即在于保护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时间表明,公司不仅要维护股东的利益,也应该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公司法》在第5条中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然而公司如何承担社会责任?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公司法的此项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和简单,缺乏严密的制度上的约束,企业的逐利性本质始终和社会责任是一对无法调和的矛盾.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的企业伦理道德与利益的选择上,往往屈从于后者.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指出,从整体情况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数整体偏低,七成百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在20分以下,处在旁观者阶段.P
2.合同法上契约精神贯彻的缺失
契约精神不但蕴含了现代商业法则和风险管理原则,而且也体现了公平和合理、承诺和执行等“底线伦理”.然而我国的现实却是,合同契约的法律精神在利益争夺面前竟然如此不堪一击.以腾讯与360之争为例,从合同法角度分析,腾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用户下载接受协议并使用该软件,即使该软件为免费,但是也应当形成了软件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基于对服务合同的信赖,长期使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诸多利益,理应受到腾讯的尊重与保护,也理应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仅仅因为行业竞争,就强行终止服务,网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卸载权、隐私权、索赔权等权利全部沦为空谈.然而此种漠视消费者的利益,漠视契约精神的违约侵权行为却无法得到切实的追究.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侵害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力度虚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即明确指出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来.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至上既是市场要求也是规则要求.可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企业损害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规定却显得苍白无力,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力度如此虚弱,造成了企业有恃无恐,肆意侵害者消费者的利益不时发生.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保护措施严重滞后
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由于时代局限,该法并没有预见到一些新问题,如企业通过互联网BBS等平台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蒙牛“未来星儿童奶”产品经理安勇斥资28万元,雇请长期为蒙牛服务的博思智奇公关公司策划并实施了对伊利“星儿童奶”的网络诽谤.在百度知道、互动百科、天涯社区、各大论坛及博客上发文,并不惜运用一系列耸人听闻的标题来强调海藻油中提取的DHA优于深海鱼油.在传统条件下,一家企业如果要通过传播手段来诋毁竞争对手,不仅容易查处,而且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代价也极其高昂.而在网络背景下,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虚拟性,使得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在某些情况下,网络技术体系的独特性使得虚拟市场主体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认定显得更为复杂.而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容上只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概括性的一般条款,造成该法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高监督成本和低查处率,使得用该法处理此类互联网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实力不从心.
(二)政府监管的缺失导致企业竞争的无序
网络技术具有专业性,这就决定了消费者对于网络时代下的纷争无法更好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蒙牛和伊利争论“海藻油DHA”和“深海鱼油DHA”谁更好时,当360指责腾讯私自自动扫描电脑终端的硬盘,侵犯用户的隐私时,如果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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