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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时展迅速,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出现,并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电子合同是电子网络技术与商务活动相结合的产物,是各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方式.本文对电子合同在订立环节中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析.

关 键 词电子合同合同成立要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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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冯鹤,上海海事大学民商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89-01

一、电子商务合同概述

电子商务是指贸易活动的电子化,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流、现金流、物流等都由互联网媒介有机的联系着,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系统.对于商家来说,电子商务系统应首先权衡预算成本和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问题;其次,就应考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现在人们越来越多的意识到了法律保障的重要性.

我国《合同法》第11条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第33条涉及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第16条、第26条分别规定了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从而确认了合同除了以传统书面方式外,还可以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为其表现形式,为我国电子商务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我国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所涉法律问题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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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据此要约应具备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以及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那么电子要约也必须具备这两个条件.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至于他人是否向自己发出要约,不会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由于不存在传统的合同的协商过程,因此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可否撤销就存在问题.要约一旦发出,受要约人即刻就可以收到,若受要约人的计算机一旦收到电文就可以自动生成承诺,那就使撤销要约的机会几乎不存在,而且现实中要约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要约和撤销哪个先到.

电子商务合同快捷便利成本低,可网络只是相对安全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仍可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能签订确认书的就签订确认书.《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一规定对防范电子商务风险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样商家就可以先通过网络与对方进行了解、沟通、谈判进而签订网络合同,然后再进行确认签订确认书.这样就可以大幅度降低谈判成本.

(二)电子要约的生效、撤回及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合同可以以表明协议存在的任何方式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或承认合同存在的双方的行为以及电子代理人的操作过程.可见,国内外法律事实上都承认电子要约的法律地位.所谓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时又撤回了自己所发出的要约.《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销自己发出的要约.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在电子合同中,由于信息传输的高速性,要约一旦发出,受要约人马上收到,很难存在撤回的可能.同样,在电子合同中,要约能否撤销取决于交易的具体方式.如果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当事人收到要约即会做出承诺,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如果当事人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一般情况下,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因为要约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不一定立即看到并回复承诺,因此在发出要约和做出承诺之间可能会有一段间隔时间,在此期间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三)电子承诺的生效、撤回和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的承诺一经做出送达要约人后,合同成立.一个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间,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电子合同承诺同样应当具备以上要件.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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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合同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世界各国法律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大陆法系采取“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电子合同的讯息可以在任何地点发出,如在旅途中用手提电脑发出承诺,所以采用发出生效的规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不确定性,甚至无法确定合同是在什么地方成立的.一般认为,采用到达生效规则对电子商务更为适宜.我国《合同法》在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以后,又撤回了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销,是指使生效的承诺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承诺信息一经发出即意味着到达要约人,如果再发出撤销承诺信息只能是后于承诺到达.因此严格讲,电子合同的订立一般不存在承诺撤回或撤销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纪平,李大军.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高富平.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法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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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方面有关论文范文素材

[3]吕国民.电子合同订立的若干问题探析.财经问题研究.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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