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法相关论文范文文献,与我国大飞机视域下航空产业法教学的基本构想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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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2006年国家启动大型飞机重大科技专项以来,民航部门及航空产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我国航空产业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但法学教育界对此未能做出实质性的回应,我国航空法教学(尤其是航空产业法)工作并未得到切实有效的改善.本文认为要解决我国航空产业法教学中存在的的问题,除了包括教育部门在内的全行业对航空产业法教学的重视以外,法学理论界更应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加强对我国民机产业化背景下有中国特色的航空产业法教学体系的研究.
关 键 词航空法教学航空产业化国际航空条约
基金项目:本文作为西北工业大学高等教育基金课题“基于科学发展观下的西工大法学学科特色培育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获得“西北工业大学高等教育基金资助”,同时也是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管理振兴基金重点项目“航空产业资源聚合法律问题研究”(RW090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胡建发,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航空法.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35-03
近几年来,我国关于航空法教学的论文仅有两篇,即《中国航空法教学和航空法理论研究的现状、问题与挑战》和《国外航空法的教学与研究》P,其实只有一篇是针对航空法教学的,而且自该论文撰写之时距今已有四年之久.正是这四年,国家大飞机重大科技专项确立了,我国航空法教学活动有了快速增长,但暴露出的或新或旧的问题也不少,有必要对我国航空法教学的现状进行梳理、分析其中的问题,希望本文能够为探寻我国航空法教学的未来发展之路提供借鉴.
一、航空法教学现状
我国的航空法教学最早可以追溯到解放前国民党政府时期,当时创办的航空培训学校开设航空法主要学习国际航空条约、航空管制规则等内容.全国解放后有大部分时间航空法教学处于停滞状态,直到改革开放前后伴随民航对外交往的加深,随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颁布,独立的航空法教学工作缓慢起步.
在2000年至今的十年里,我国航空法教学的现状,总体来说可概括为“起步晚,发展慢,效果差”六个字.具体而言,表现在教学机构、课程设置及教材以及人才培养等三个方面.
(一)教学机构
我国最早开展航空法教学的单位是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具体教学任务由设立在社会科学系的地位不如教研室的航空法研究中心承担,在本科阶段开设一门基础性的航空法.随后开设航空法课程的有中国民航大学、原国防科工委所属的几所高校(包括西北工业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这些学校无一例外的均是在本科阶段开设一门航空法课程.另外,一些综合性大学和政法院校,如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在国际法范围内开展了航空法的教学活动,这里所谓的航空法实际上是国际航空法,属国际法学的教学范围.
(二)课程设置及教材
在我国,航空法长期得不到法学教育界的重视,表现之一即是航空法课程不包含在我国高校法学课程设置中,在教学中它是不独立和可有可无的,一般放在国际法课程讲授中.法学专业学生只需学好14门法学主干课就可以实现就业乃至深造,因此对于学生来说航空法可学可不学.另外只开一门基础性航空法,其内容只可能是偏重于介绍,学生也根本学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东西,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我国航空法课程设置的尴尬地位也影响到教材的编写.国内航空法教材的编写工作开展得比较晚,最早的航空法教材是作为航空法奠基人的赵维田教授编著的《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然而这本著作实际上是一本专著,但是在当时航空法教材稀缺的情况下,不得不拿它作教材使用.因此,也给航空法理论界造成这么一个假象:航空法就是国际航空法.事实上到目前仍然有人坚持这种观点,由此导致目前航空法的研究仍然在国际法学的框架下,束缚了航空法理论研究的发展,抑制了航空法学科的独立进程.
当然,在赵维田教授编著《国际航空法》之前,曹三明、夏兴华编写了《航空法释义》(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年),该书主要是介绍和阐释我国1995年颁布的《民用航空法》具体条文,显然并不能当教材用,但是却是一本绝好的教学参考书.在赵维田教授编著《国际航空法》之后,按时间顺序出版了下列13本航空法教材:刘伟民编《航空法教程》;赖怀南、彭巍著《公共航空运输概论》;唐明毅、陈宇编《国际航空私法》;吴建端编《航空法学》;张辉编《民航国际旅客运价教程》;贺元骅、张世良、胡超容编《旅游航空法》;邢爱芬主编《民用航空法教程》;王小卫、吴万敏编《民用航空法概论》;董杜骄、顾琳华编《航空法教程》;马松伟、李永编《中国民用航空法简明教程》;王怀玉、薛煜、薛荣国编《航空保安法导论》;耿建华等编《通用航空概论》;贺富永编《航空法学》.
通过粗略比较分析发现,大部分教材的内容甚至名称一致,贺元骅等编写的《旅游航空法》以及耿建华等编写的《通用航空概论》也不过具有一定特色,当前迫切需要编写适合我国航空产业发展实际的教材.
(三)人才培养
我国法学专业本科阶段一般不设航空法,因此航空法的人才培养主要基于办学自主权由各高校根据本校情况放在研究生阶段进行,这点与国外的模式异曲同工,但是效果却大不相同.
在此,笔者打算就近几年来航空法方面的博硕士论文写作情况做一大概统计和分析.到目前为止,共培养了硕士博士研究生49人,其中硕士研究生39人,占全部培养数的80%,总体上博士论文的水平较高,不少博士毕业后还出版了航空法方面的专著,如武汉大学的王翰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的唐明毅博士等.据笔者统计,航空法研究生的培养情况大致如下:
1.培养单位.目前在我国培养航空法博士硕士的高校及机构共包括15所大学和1家研究机构,其中12所大学和1家研究机构培养硕士36人,7所大学培养博士10人(其中3所只培养博士).
2.培养数量.武汉大学培养了4名硕士、3名博士(柳芳博士、硕士均由武大培养);中国政法大学培养了9名硕士、2名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培养了2名硕士、1名博士;吉林大学培养了1名硕士、1名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大学各培养1名博士;华东政法学院培养了4名硕士;大连海事大学培养了4名硕士;中国海洋大学培养了4名硕士;四川大学培养了4名硕士;对外经贸大学培养了3名硕士;苏州大学培养了2名硕士;山东大学、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各培养了1名硕士.比较发现,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等三所大学博士硕士均在培养;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大学只培养博士.然而作为专业政法院校,华东政法学院至今未能培养一名航空法方向的博士则稍显落后.
3.培养方向.通过对这49篇博士硕士论文的比较分析,笔者发现39篇硕士论文中有23篇是从国际法角度研究;有12篇是从民商法角度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李新记撰写的航空运输法方向论文《我国航空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以及王妍娟撰写的航空法方向论文《我国飞机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研究》虽记载为航空法方向,但实际上是民商法方向的硕士论文);从经济法角度和从刑法角度(四川大学的两篇论文)研究的各有2篇.10篇博士论文中有9篇是国际法专业的论文,另有1篇是民商法专业的.由此可知,从国际法和民商法角度研究的硕士论文占到总数的近90%,从国际法角度研究的博士论文占到总数的90%.总之,这46篇博硕士论文有近90%是国际法方向,这再次印证了我国航空法学界对国际航空法的偏爱.
本文来源:http://www.sxsky.net/jingji/0634270.html
综上所述,根据统计和分析的结果,我国航空法在教学领域存在教学机构少、教材及资料缺乏(尤其是高质量的教材)以及培养方向狭窄和不合理等问题,总体上来说航空法在法学课程中缺乏独立性,其教学长期不受重视,越来越不适应我国逐步发展壮大的航空事业的需要.
二、航空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航空法教学工作的不尽人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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