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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上反映了我国航空法教学存在多方面的深层次的矛盾与问题.通过多年的航空法教学实践,笔者认为,我国航空法教学至少存在下列突出问题:

第一,高等教育部门不重视航空法的教学.教育部门对航空法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视线局限于14门法学专业主干课,这是长期以来的定势思维的结果.实际上,随着我国航空事业的逐步加强,尤其是大飞机产业背景下,航空产业(包括运输业、制造业、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关系越来越复杂,这里既有平等民事主体,如飞机制造商与运营商之间、飞机总承包商与零部件供应商以及飞机运营商与维修单位之间等的关系,也存在不平等主体,如国家航空管制部门与飞机运营商之间、飞机运营商与旅客及托运人之间等的关系.中国是一个航空大国,但不是航空强国.中西方在航空领域的距离还很大,我们必须虚心向西方学习,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动用国家意志保障航空产业这一战略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我国航空产业国际竞争力,尽早赶上欧美航空强国.

第二,航空法作为一门课程缺乏独立性.教学实践中,航空法往往依附于某一门既有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航空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最为紧密,在国际法设有专章空间法(包含外层空间法和空气空间法),其中空气空间法即通常所说的国际航空法,其内容与国内通行的航空法教学内容有重合,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客票规则、损害赔偿规则、时效规则)、国际航空管制规则、国际航空刑法、国际航空法律适用规则等等,因此,通常在讲授航空法课程的时候,均会安排一定课时讲授国际航空法的内容,实际上是重复国际法讲过的内容.另外,在航空运输关系中还涉及到民商法中的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等.关于航空法与国际法和民商法的紧密联系,通过上文对几所大学指导的博士硕士论文的研究和分析,便可得到印证.

尽管如此,笔者仍然认为,航空法本身固有的综合性与交叉性并不能否认其独立性,如此机械地将其他法律部门照搬到航空法领域,不仅使航空法丧失其独立性,而且根本也无法将航空法研究推向深入.

第三,特别是航空产业法理论研究跟不上形势.航空法是一门新兴法律部门,处在不断发展之中,它依赖于航空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以巩固其独立地位.可见,航空法教学与航空法理论研究是紧密联系的,航空法教学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航空法理论研究跟不上形势造成的,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我国为数不多的航空法研究者经过多年的研究后已经形成航空法研究的固有定势思维,他们无意打破传统,加之法学界视航空法研究为旁门,后来研究者亦无意挑战权威,铺天盖地的航空延误方面的论文很难说写出来多少新见解.二是受国际航空法研究的影响.国外航空法研究主要见于对国际航空法的贡献,在国际航空领域签订的若干公约条约便是证明,在这个领域的游戏规则的制定权牢牢掌握在国外行家(国际法院的多名法官均是研究航空法出身、国外航空法专家同时也是政府部门的高官)手里.我们的航空法学者与其在国际航空法领域与国外同行争风,倒不如踏踏实实研究中国当前国情下的航空法,解决产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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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中的航空法律问题.三是预测性研究不够.航空法的滞后与航空业的飞速发展产生矛盾.由于航空法学者与航空官员、实业界人士缺乏沟通造成航空法理论研究与现实需要相脱节,一方面航空法理论研究缺少问题意识;另一方面航空实务部门遇到的法律问题无法传递到航空法研究部门,导致航空法规政策的制定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对航空产业健康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

航空法理论研究的落后对教学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教材质量堪忧、师资水平不高、人才培养形式化等等.航空法理论研究的不充分对于航空法学科的形成极为不利,大大延缓了航空法学科的独立进程,由此进一步导致了航空法理论研究同航空实践需求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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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产业法教学基本构想

虽然航空法教学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是多年来航空法教学工作者始终坚信在中国开展航空法教学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他们期待着不久的将来中国的航空法教学和欧美国家一样,教师们不仅拥有优厚的待遇,而且得到法学界和航空实务部门的尊重,培养出高素质的航空法硕士博士都成为航空业界的精英.带着这样的憧憬,作为一名中国航空法教学一线的普通教师,笔者认为,未来中国的航空法教学至少存在下列发展趋势:

(一)航空产业化进程提升航空法及其教学的地位

我国是一个航空大国,拥有丰富的航空资源,发展潜力巨大,然而我国并不是一个航空强国,其中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的航空产业远未形成产业化.伴随我国航空产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产业内部的各种矛盾层出不穷,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法律(尤其是航空法)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为了促进我国航空产业的快速发展,面对航空产业化的大背景,航空法学界掀起了航空法研究的热潮,据笔者从互联网搜索,从2006年以来各大航空法教研机构在全国范围召开了十余场航空法研讨会,仅2010年以内举办的超过四场.然而,我国航空法教育的滞后造成相关法律人才的缺口极大,现有法律人才的质量亦不容乐观,无法解决航空产业实践中的各种法律问题,根本不能满足航空实务部门对航空法律人才的巨大需求,历史性航空法学习热潮即将到来.对于担负人才培养重任的各教学单位而言,航空法教学的地位势必大大提高,同时对航空法教学的要求也必然提高.各教学单位将借此机会,不断加大对航空法教学科研的支持力度,增加航空法教学与科研的投入,吸引更多法学教师从事航空法教学科研工作,认真组织对我国航空产业发展中法律问题的调研,探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与方法,改革过去那种简单化、片面化的教学思维,不断提高教学手段与水平,制定科学的航空法人才培养方案和综合一体化的课程设计方案.

航空产业背景下航空法教学特色资源的争夺

我们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质就是要立足本国国情,大胆创新,这一共识在我国的各个行业包括法学教育领域都是适用的.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事业,就是要结合我国航空产业化的大背景允许航空法教学研究的独立和充分地发展,就是要各高校法学院系紧跟我国航空产业发展需求,加快本校优质资源整合力度,进一步凝练本校航空法学学科特色,抢占航空法学教学科研高地,制定科学长远的航空法学教育发展规划,开创具有本校特色的航空法学教育工作新局面.

各航空法学教学单位势必会在航空法特色资源领域展开激烈争夺,尤其是那些自身不具备优势和毫无航空特色的高校,这种争夺无疑将更为激烈.即使是那些具有航空领域学科特色但优势不一,甚至行业不一的高校也是如此.这种争夺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是传统政法院校(包括文科综合性大学)与航空类及相关高校之间,如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之间发生的争夺;其次是各航空类及相关高校之间,如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南昌航空大学的法学院系之间发生的争夺;最后就是航空类及相关高校与民航院校之间,如西北工业大学与中国民航大学之间发生的争夺.Q诚然,航空法特色资源是有限的,谁得到更多谁就可以占领发展的先机,但是对于我国目前有限的航空法教学科研队伍来说,整合总体力量、精诚合作更为重要,而且开展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为国家的航空产业发展献计献策,这也许才是实现多方共赢的提高我国航空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经之道.


(三)航空产业分工促使航空法教学分领域精耕细作

前文述及,目前我国开设航空法教学的单位不多,可能不下十所,这固然是由于对航空法的不重视造成的,但并不能说现在航空法热了,航空法教学单位就越多越好,若真这样则实际上是在重复法学教育“大跃进”的发展模式,实践证明盲目开设法学专业产生两大恶果:一是学生培养质量下降;二是就业市场供求失衡.

笔者认为,航空法教学单位应相对集中,不宜一哄而上,航空法人才培养应当走高层次、精英化培养道路,招生不宜多,质量不能降.按此思路,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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