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方面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法律术语的翻译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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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是精确,即译入语能够精确表达出源语的真正内涵.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术语翻译的精确性直接体现司法的公正性.然而译者在实践又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要实现语言功能和法律效力对等的法律翻译目标;另一方面又面临着目的语中不存在确切对等词的现象.本文探讨了汉英法律术语翻译中的这种现象,提出了相应的翻译策略.
关 键 词法律术语翻译原则翻译策略
作者简介:郑亚楠,大连大学英语学院应用语言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H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41-02
各法律语言均有一系列的法律术语,术语的翻译是法律文本翻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每一个法律术语都精确代表了某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规范,都有着自己明确的内涵.与其他的词语相比,法律术语更能体现一个法律体系的典型特征,因此术语翻译的精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否.准确、严谨成为法律术语翻译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一、法律术语的翻译原则
法律术语是指“具有特定意义的专门化词语”,即“法律用语,是指法律行业通用的专门术语(包括行话、套话),涵盖词汇、词组、相对固定的词语以及有一定程式的句型”.法律翻译不仅仅是语言转换(languagetransfer)的过程,也是法律转换(legaltransfer)的过程.因此,法律翻译不仅要做到语言上的对等,而且应该满足法律功能的对等.所谓法律功能对等就是源语和目标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力的对等.唯有如此才能使译入语精准地表达源语的真正意涵,因此精确性就成为法律术语的“灵魂”.总的来说,法律术语翻译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是法律翻译的根本,忠实于原文内容,力求准确无误是法律翻译区别于其他的翻译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追求正义和公正,而作为其核心部分的术语,必须准确、合理,具有可理解性.准确性是法律术语本质的特点,也是“法律语言的生命线”,如accused(person)在很多英汉法律词典中都被译成“被告人”,正确的翻译应为刑事被告(人).因为民法中的被告是defendant,与刑法不同.译为被告人难免会产生歧义.
(二)严密性原则
在法律语言中经常有两个或三个意思相近或相同的词构成一个短语来表达法律上本来只需要一个词就能表达的概念.近义词在法律语言中的并列使用,保证了法律翻译中法律语言和文体的准确性和严密性.比如,“无效”翻译为:nullandvoid.义务和责任:obligationandliability.合理:fairandreasonable.
(三)前后一致性原则
法律翻译的前后一致性原则是指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始终使用同一法律术语表示同一概念,.在法律翻译过程中,应该至始至终地坚持用同一术语表示同一概念.如agreement有两种那个译法,一是“协定”,一是“协议”.这种在一套法律文件中不一致的译法在2000年出版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中得到彻底的纠正,“Agreement”作为具体法律文本的名称一律译成“协定”.但是动词词组“reachanagreement”这一表达根据汉语习惯,译成“达成协议”或“达成一致”,而不是达成协定.“禁止”时而被翻译为shallbeprohibited时而翻译成shallbeforbidden.这些法律术语的翻译应该严格遵守前后一致的原则.
(四)语言规范化原则
立法语言表述全民的行为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条术语对应一个法律概念,而且法律用语必须规范,不能存在含混不清的现象.法律语言的规范化要求必须准确翻译专业术语.比如motion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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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不再被认为是语言转换的过程,而是在法律机制中进行的交际活动.法律翻译不同于其他翻译的一个显著特点正在于它的可操作性,即在跨法系交际中,不仅要在语言文字层操作,更重要的是对语言表象背后的没有用文字表述出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规约表达清楚.由于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而英美两国属于普通法体系,法系的不同,使得汉语和英语中的法律术语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这就给译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汉英语言都很精通,还应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必须熟悉待译双语中的法律术语及它们的差异.
二、法律术语的翻译策略
基于法律文本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谨等特点,法律翻译一般强调对原文的忠实性,对术语的翻译当然也是如此.如果汉语中确实没有确切对等词,译者可以尝试使用以下几种翻译策略:
正确理解源语词义的基础上,进行语义补偿由于法系的不同,很多英美法中的术语所涉及的概念、制度在汉语里根本就不存在接近对等和对等的词,因此,译者可以在正确理解源语词义的基础上,进行语义补偿.主要是采用音译和释义的方法.比如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都翻译成lawyer,美国同中国一样,采用律师一元制,但是美国的律师为attorney,也可称为非律师的事实上的代理人.英国是采用的律师两元制,solicitor和barrister,前者是收集证据,整理材料的律师,但是不负责出庭,只是负责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后者主要负责出庭.有人将二者翻译成为大律师和小律师,没能体现源语的含义,也根本不能为汉语读者所理解.现今有两种译法得到业内人士的普遍认可,一是音译成“沙律师和巴律师”.一是释义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比如有特定汉语色彩的法律术语“劳动改造”很多人都直接翻译成laborreform,可是目的语读者听了以后理解成为“改造劳动”或是“改造劳工”.陈忠诚教授指出了一种译法“reformthroughlabor”,这种词汇属于译入语中根本不存在对等的现象,可以通过释义的方法即用译入语的中性语言把源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运用此方法译者必须特别谨慎,尽可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
尽量寻求与源语对等或是接近对等的词汇法律术语都有特定的概念和意义,不可以随便改变.因此译者应该尽可能的寻求和源语对等或是接近对等的词汇.如brief一词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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