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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43;底实现了的自由和人类世界的最终目的.3.伦理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知道抽象法是绝对的意志;而道德仅仅具有主观性,是主观法,所以二者都缺乏现实性.而主客观的统一则产生了一种更高级的法――伦理.伦理就是自由意志即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的存在着的善的统一,是法和道德的现实基础.
他认为伦理的发展环节有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他们分别是伦理精神从低到高自我认识、自我实现过程的三个阶段.
(1)家庭.其中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的发展过程也有三个环节,第一个是婚姻,这是家庭的基础,它是以爱为内容的伦理关系;第二个是家庭财富,家庭是一个人格,财富就是家庭的人格的定在,只有在财产中,家庭才有外部的实在性.第三个是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家庭的生命是有时间性的,父母的死亡,特别是子女长大成为独立的人格者,家庭的使命完成,进而过渡到市民社会.
(2)市民社会.它是现代及资本主义的产物,是为每个人满足自己的需要和由这些需要的整体所构成的混合体,也就是任性和普遍性的混合体.这是个个人主义的世界,在其中每个人都是以个人的面目出现,他们带着自己的目的投身于社会之中,别人对自己来说都只是手段,但又离不开这个社会,所以又依赖普遍性、受普遍性的控制.(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在相互制约中建立起一切方面的相互依赖的制度).
(3)国家.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高环节,是伦理(客观)精神达到了自我满足.
首先,它是伦理观念的现实,是伦理精神的完成.伦理精神在国家中才客观的和现实的成为一个有机体.他是借助最高组织和权力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是对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扬弃.
其次,它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是独立的、永恒的,是最高的和最后的目的.国际的基础不是契约的,因为契约是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意表达同一为基础的.
再次,国家是维护自由的最高权利,而充当一名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义务;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最后,国家是现实的神,是神在地上的行进,人们必须崇敬国家.
他对国家的极度推崇,对国家的极度神秘化,最终回到国家主义,国家崇拜,忘掉了国家的现实基础,也为某些人用所谓国家利益来压制市民社会的发展制造了唯心主义的论据.
三、对其法哲学理论的评价
他是从哲学角度提出了独特的法律思想,是近代古典自然法学的继承者,他还受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如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自由、平等及宪政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反对专制主义,但是只主张局部的改良,而不涉及整个制度.他们对法的精深的理论分析,极大地丰富了世界法学的宝库.
特点总结第一,把法学同哲学、伦理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宣扬国家和法是抽象的自由意志或道德观念、伦理理性的体现和实现.强调国家和法的理性主义性质.
第二,推崇君主立宪政体.黑格尔是君主立宪制的狂热推崇者.在保留君主的同时,实行法治,是公众权力不再具有私人性质而体现出普遍意志,认为其是最高最完善的政体.但强调法治建立的重要性,实现依法治国的思想,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黑格尔认为战争可以使得一个民族保持活力,强调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的观念都埋下了一些危险的种子.这可能与他的御用官方哲学家的身份有关,必须为德国的统一扩张提供理论根据.其中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种族主义被后来的黑格尔主义者继承和修改后,为法西斯主义提供了理论依据,为他们所利用.
第四,对于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法,提出了尊重国家独立和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遵守国际条约和惯例等原则,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石.特别是强调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对今天处理国际事务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他系统地阐述哲学的方法即辩证的历史的方法,不仅体现了他个人独特的思想贡献,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法学发展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哲学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诞生,由此引起了人类历史进程的巨大变化.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复兴康德、黑格尔思想为特点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兴起,他们强调用社会理想或国家主义代替古典哲理法学派的个人自由,并引进了社会学的研究,被庞德等法学家称为社会治理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批判了康德哲学中的唯物主义成分,否认自在之物的存在,宣扬法的理想之类的东西决定着社会的发展,主张法是来自人的自觉意识的应当的规范或争议的规范,纯属独立的东西.一战后,让位于新黑格尔主义,他们从主观唯心主义批判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抛弃了辩证法中的合理内核及发展的观念,变成了主观的辩证法.他们强调民族、国家是永恒的整体,鼓吹个人要完全服从国家,并为国家牺牲一切的国家至上论、元首至上论,为法西斯所利用,客观上起到了为法西斯主义辩护的作用,二战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销声匿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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