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的法律问题探析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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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和谐稳定.第三,婚姻关系的破裂导致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离婚所面临最主要的纠纷就是财产方面的纠纷,但由于农村的传统思想,显有人作婚前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很多婚姻的缔结更是依照习俗,并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婚姻登记,这种婚姻下一旦离婚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再有,子女的抚养权也是离婚引起的一个社会问题,在农村很多情况下,在老人的干预下抚养能力低的反而拥有子女的抚养权,这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和子女的许多利益都不能得到保护.
三、农村离婚问题的法律规制
离婚问题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婚姻关系从缔结到结束都贯穿着法律程序和法律约束.农村之所以产生诸多离婚案件,归根结底是农村法律不健全或者说是农村的传统规则与现代法律相冲突的结果.因此解决农村离婚案件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谈起,要以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相关的法律建设为手段,解决农村离婚问题.
首先,要科学界定离婚标准.我国的离婚标准采取的是婚姻破裂主义的离婚标准.《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依据此条法律,感情破裂是婚姻关系解除的必要条件,但是感情与道德一样是行为的主观因素,用法律来进行约束并作为离婚的主要标准显然存在着不妥之处,这使得离婚案件的举证难以实现,这使得家庭暴力和外遇等现象大量存在但是由于举证困难而无法引入正常的离婚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第二,确立农村基层组织的调解制度.《婚姻法》第32条作了具体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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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大农村的普法教育.“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它使人们的思想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在我国的许多农村地区,因农民不知法、不懂法,使得他们的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存在许多与法治社会建设要求不相协调的地方.”许多离婚问题,如非法同居、家庭暴力、非法结婚和彩礼赠与等法律意识在农民的思想意识里是十分淡薄的,这也是导致农村离婚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切实做好普法工作是解决农村离婚案件比例偏多的重要途径.
注释:
P关于彩礼的相关内容参照法律专题――婚姻.法律快车网..lawtime./topic/99..访问时间:2011年1月2日.
Q我国近八成离婚案件由女性提出.中律网..148.//508/462667_2.,访问时间:2011年1月15日.
参考文献:
[1]丁芳.离异家庭子女心理问题产生的家庭影响因素及其教育对策.理论与现代化.2008(3).
[2]张梅龙,周庆峰.试论农村普法教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农业考古.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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