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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可以利用人的智力成果创造丰富的社会财富,在当今社会,“知识就是财富”的观念深入企业的经营理念.从法律层面看,将知识产权融入企业的资本中也是为我国新《公司法》肯定的.但是新《公司法》并未明确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这使得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出资出现了不少争议.本文主要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作为出资工具的利弊分析和应当注意的问题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关 键 词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公司资本

作者简介:王月,法学硕士,甘肃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司法、证券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90-02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兴的财产权利,是以人的智力成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权利.企业一旦拥有了新颖的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不仅可以开发新的产品或改善已有产品,而且还可以限制竞争对手在该领域的发展.如果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直接销售产品,则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此外,知识产权还可以带来诸如专利使用费等非常多的短期经济利益.当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种中长期的策略.

公司是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商主体,现代公司日益注重提升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但是进行知识产权的自主研发对于公司来说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对于大多数公司来说这并不符合效率原则.在实际生活中,需要大量使用知识产权的公司往往采用支付使用费的形式获得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在2006年的《公司法》中肯定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工具,因此,如果能够将支付使用费获得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的方式转化为吸引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方式,不但可以节省可观的使用费,而且还可以用股东身份吸引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鼓励其为公司创造更好的智力成果,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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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是股东出资的合法方式

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的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著作权);(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著作邻接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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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发明专利权及发明奖励权);(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发现权);(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权);(6)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商标权、商号权);(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


大学生如何写知识产权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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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知识产权协定》(1994年)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知识产权“通常包括工业产权、著作权、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交叉与扩展的权利”P.

2006年《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可见,在新《公司法》中全部知识产权都可以用作出资工具,这是一个基本前提.

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能否成为股东出资工具之探讨

(一)许可使用是知识产权权利利用的方式之一

鉴于知识产权内容极多,如果要成为能为企业所利用的有效盈利工具,则接收方必须进行鉴别,选择对自己最有利且符合投入产出理论的部分通过合法使用的方式才能进行.

一般认为,“约定使用”是无形财产权利使用制度中最为常见的使用方式,它包括无形财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及质押等制度.Q

可见,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是知识产权权利利用方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作为股东出资的利弊分析

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目前只是规定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出资方式,但并未明确规定是只能用知识产权专有权出资抑或是还可以用某项知识产权中的许可使用权出资.这在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界都引起了不小争议.

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作为股东的出资工具实际上是由知识产权人保留了知识产权最终处置权,而将该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在一定期限和范围授权给接受出资的公司使用.

基于此,有不少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如果将其用作股东出资工具则会出现其权利的财产价值受到许可种类和许可数量的影响R的问题,同时考虑到许可使用权一般不需办理特殊手续等问题,所以不主张认定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的合法出资地位.

而笔者认为,以上障碍并不能成为否定知识产权中许可使用权的合法出资地位的确定理由.考虑股东的出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虑该财产或财产权利对公司经营的有益性,毕竟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是希望实现营利的目的.而公司如果凭借对某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能从中获利,就符合“有益性”原则的要求.如前所述,如果考虑到许可使用的种类和许可的数量会对该权利的财产价值产生影响,那么笔者认为,公司首先是一个私主体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股东之间能就此情况事先充分协商,并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手段确定出资的价值,则法律没有必要进行过多干涉.如果在公司存续经营的过程中,该财产发生变动,凭借公司法中“差额填补责任”完全可以起到补救的作用.

实际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是符合公司法中关于合法的股东出资财产的三要素的,即“合法性”、“可估价”、“可转让”.至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领域不要求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办理法定手续,这一问题不等于在公司法中不能办理.只要我们确认了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可以用作出资工具,完全可以在公司法领域设计专门的登记制度来固定权利.

三、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出资应当注意的问题

合法出资主体身份的认定

前文已经肯定了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工具,接下来还需要解决何种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能将许可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问题.知识产权专有权的权利人一般是明确且唯一的,他们当然可以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授权公司使用并以此作为出资的代价.但是由于许可使用的存在,除了专有权人外,享有某特定知识产权使用权的非专有权人大量存在,他们是否能以自己手中的知识产权使用权作价出资呢?

我们认为,这些特定的知识产权使用人如果在取得许可授权时没有受到原知识产权专有人的禁止则应当肯定其出资人资格.

所以,接受出资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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