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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类论文范本,与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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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在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后,现已成功地完成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劳资对立矛盾的尖锐已经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其中工伤纠纷矛盾尤为突出,若此类矛盾不能有效化解,必然影响到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发展.健康的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来提供有效保障,到现如今工伤保险已基本覆盖到了各行各业劳动者.为此,本文在提出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喜人成果基础上,主要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提出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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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工伤保险劳资关系

作者简介:吕双双,兰州商学院2008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40-02

一、工伤与工伤保险概述

(一)工伤的概述

从1884年德国颁布世界第一个《工人灾害赔偿保险法》至今,曾产生和使用过“工人灾害”、“工伤”、“职业病”、“职业伤害”等不同的概念.“工伤”是指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以及职业病所造成的伤害.工伤的产生,将导致一系列的后果,对于劳动者方面,会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一定程度上讲,是对宪法保护的劳动者生存权的限制或剥夺,对劳动者的肢体,心理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劳动者因工受到伤害,不仅仅是劳动者个人的问题,在其背后常常牵连一个家庭,所以,一个劳动者生存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下,更糟的是,是整个家庭的灾难.所以,工伤的存在,不仅仅是社会个体的损失,同时,也是对国力造成重大侵害.国际劳工组织统计显示,现如今全世界范围每年发生的工伤事故约五千万件,其中十万人因此丧生,一百五十万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各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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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世界各国GDP的2.5%-4%.面对如此震撼的数据,国家都在陆续制定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以应对劳动者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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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保险概述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制度,它是指由国家和社会统筹基金,由单位一方缴纳,对因工或职业病身心受到伤害的职工,给予医疗费用,基本生活保障等物质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工伤保险也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社会保险制度,它起源于德国最早职业灾害保险,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到现如今发展为各国不同的保险模式.从待遇项目角度上讲,工伤保险共囊括了三个方面涵义:首先,是因公致“伤”的保险.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部分地或全部地丧失劳动能力,给予其相应的物质补偿,其次,是因公致“残”的保险.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经过医疗治疗后,身体未能恢复到适应原来或经调整的工作岗位,此种情况下,给予应给予相应的保险金补偿,最后,对于因工导致死亡的补偿问题.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死亡情形下,给予其抚养与抚育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亮点

(一)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6年启动研究修订以来,历时4年多的时间,其间,2009年修订稿向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可以说修订后的新条例是社会各方面的结晶,也是实践成果的总结提炼.这次修订共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对于不比照公务员法规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在这次条例修改中将其纳入其中,一定程度上,新条例的覆盖面得到进一步扩大.

(二)火车,轻轨事故纳入工伤保险认定

在原来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将火车轻轨事故也纳入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修改之后的条例,更能惠及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社会了社会公平,也符合和谐发展的需要.但对于上下班途中因为自身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后果,例如没有驾驶证件驾车,驾驶没有合法有效牌照的机动车,醉酒后驾驶等导致的伤亡,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三)无争议认定时限缩至15日

新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简易程序,即对于案件事实清晰的工伤认定的期限,由先前的六十日缩减为十五日,同时取消了工伤认定程序中必须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工伤认定的效率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翻番

修改的条例最大亮点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将由于生产作业导致死亡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由先前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上年度的工人平均工资水平,提至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比原标准增长了近一倍.此外,对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伤残的职工,给予的伤残补助金进行了细化,把1到4级,5到6级与7到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上调,分别增加了三个月,二个月,一个月的本人的工资.

(五)制度上遏制恶意诉讼的企图

新修改的还增加了特定期间的强制支付制度.即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法律帮助的同时,不停止支付受伤职工的医疗救助费用,使受伤职工不会因为寻求法律帮助期间因没有钱得不到医治.同时,此条新规定,也能一定程度上制止部分人的恶意诉讼的企图.此外,还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伤保险和不协助工伤认定的单位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维护了法律崇高性与公正性.

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各界专家与学者翘首已久出台较为完善的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从法律层面上规范工伤保险方面的行为.我国历时四年多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定程度上讲,解决了工伤保险认定,工伤救济等长期混乱局面的问题.其最大的亮点就是,工伤保险待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伤亡补助金较原来增长了近1倍.不过,在取得可喜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同工伤保险制度较为先进的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等待解决与完善.

(一)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层次较低

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是至今我国工伤救济最为直接的依据,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劳动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与保障.但是,从法律级别上讲,《工伤保险条例》较法律低一个级别,其法律的约束范围不如法律强.所以,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在寻求救济时,会显的有些力不从心,实践中,即使《工伤保险条例》己经对相关工伤行为给予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十分容易.同时,对于不遵守工伤保险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导致许多用人单位敢于以身试法.所以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就要适时提高法律级别.具有较高的法律层级,对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意义十分重大.

(二)工伤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

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安全意识普遍加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的呼声越来越高,进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趋势逐渐走强.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工伤保险统筹还远远不及.笔者认为,导致这种情况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与国际上工伤保险较为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起步较晚,受经济体制的制约,发展速度缓慢.其次是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工伤保险的重视不够.有些企业为了谋取高额利润,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对工伤保险态度漠然.部分地方政府在外资引入过程中竟相追逐,大打低价成本招牌,致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最后是我国工伤保险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级别不高,对不遵守条例的行为处罚力度比较轻,法律约束力不强;另一方面,由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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