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被害人委托代理制度的完善相关论文查重软件
本论文是一篇法律援助相关论文查重软件,关于被害人委托代理制度的完善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法律援助及刑事诉讼法及被害人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法律援助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我国法律虽然承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的地位,但是实践中,被害人诉讼主体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相信随着我国对被害人的权利的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被害人权利保障重要部分的被害人的代理权,也将会受到立法及司法部门的重视.
关 键 词被害人代理制度法律援助
作者简介:周晓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吴茂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级诉讼法系.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44-02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一直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主流,直到20世纪中叶,世界各国才更多的关注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被害人学也逐步的兴起.本文正是从关注被害人权益的角度,探讨我国被害人代理制度的完善,以期最大限度的实现被害人的利益.
一、被害人代理制度概述
(一)被害人代理制度的价值分析
1.权利保护
被害人代理制度是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被害人已经由于其人身、财产权利在犯罪行为中受到侵害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又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无法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亟需代理人的帮助.被害人代理制度的目的就是帮助被害人真正参与诉讼程序,由诉讼代理人从被害人的角度积极主张行使各项权利,使被害人的诉讼利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另外,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被害人通常会受到再度伤害,委托代理人可以尽可能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使其损失得到充分赔偿,心理状态得到有效恢复.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关于法律援助的论文范文 | 大学生适用: | 专科毕业论文、高校大学论文 |
---|---|---|---|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 19 | 写作解决问题: | 写作资料 |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 文献综述、论文小结 | 职称论文适用: | 职称评定、初级职称 |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 写作资料 | 论文题目推荐度: | 免费选题 |
本文地址 http://www.sxsky.net/jingji/0635039.html
2.利益平衡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中,人们所关注的更多的是国家公诉权与犯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而忽视了被害人利益.在被害人代理制度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相抗衡,对以犯罪人为中心的传统司法政策加以纠正,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利益状态回复平衡.同时,虽然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但其重点在于维护国家的利益,并不能完全代表和包容被害人的意志和利益.P被害人代理制度更加注重被害人的具体利益,尤其是在检察机关不能正确控诉犯罪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实现对检察机关的有效制约.
(二)我国被害人代理制度的考察――与刑事辩护比较的角度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与代理”规定在同一个专章中,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介入诉讼的时间、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除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有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Q其中代理人与辩护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出庭权、阅卷权、在法庭上发表意见的权利等;二是经授权行使的权利.主要涉及到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实体性权利,如是否申诉、抗诉(针对被害人)或上诉(针对被告人)的权利等.但是刑事辩护与代理也具有各种的特征,在行使权利的目的、范围、方式、诉讼地位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区别.
辩护人辩护的主要目的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处罚的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被害人行使刑事控诉权,并保障被害人民事方面的权益.此外,从诉讼地位独立性来说,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都被视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但是由于实行国家追诉主义,起诉机关成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峙的一方,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弱化,因此,辩护人的独立性更强.
二、当前被害人代理制度的主要问题
(一)被害人代理制度的立法缺失
我国关于被害人代理制度的立法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被害人代理人权利规定的缺失或者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辩护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如调查权、拒绝辩护权等,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代理人相应的权利;即便对某些权利作出了规定,但是规定的过于笼统,或者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同时往往缺乏对侵犯该权利的法律后果,如法院违反对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告知义务,致使被害人代理人的权利在诉讼中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最终影响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二是对被害人代理制度的规定缺乏内部的协调性.我国对被害人代理制度的规定撒布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多个司法解释中,多个规定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有的上位法没有规定而下位法规定,有些规定自相矛盾,导致实践执行中大打折扣,影响了法律权威.
(二)被害人代理人诉讼地位的不独立
虽然我国法律把被害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树立起来,司法机关通常漠视被害人的权益,把被害人当做证人对待,导致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独立而是依附于司法机关.被害人代理人的诉讼职能受制于被害人的诉讼职能.被害人诉讼地位的不独立,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诉讼地位的不独立就不难理解了.被害人代理人诉讼地位的不独立一方面不利于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致使被害人代理人与辩护人权利的严重失衡,如相对于辩护人的阅卷权,代理人的阅卷权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定》第319条和325条的规定,同为当事人的律师,权利却大不同.代理人的阅卷权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往往限制,尤其对于非律师代理人更是如此,最终不能保证被害人自身的诉求,被害人在诉讼中被二次伤害.
(三)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缺失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某些特殊案件或特殊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由国家承担费用,保证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它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R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对被告人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如《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被告人指定辩护的规定,被告人在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形下,可以由法院制度辩护人为其辩护.但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尚处于空白.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已经遭受了人身、财产、精神等多方面的侵害,他们不仅希望侵害者受到刑罚的处罚,也希望自己遭受的财产等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经济困难、重伤等无法参与或者有效的参与诉讼,那么他们就有权接受法律的援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985年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对被害人的援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S
三、完善我国被害人代理人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被害人代理制度的内部结构
被害人代理制度的立法缺失导致代理制度内部的不协调,成为我国被害人代理制度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完善我国被害人代理制度的内部结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1.从立法上协调被害人代理制度的内容
针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
法律援助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被害人委托代理制度的完善相关论文查重软件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