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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配偶权的继承关系.但是,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可以基于这两条继承遗产.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没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准婚姻毕竟不是婚姻,婚姻中的夫妻双方才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准婚姻,就是因为其具有义务、责任小,自由、松散的特性.此外,如果对准婚姻中的当事人也规定诸如婚姻中的扶养的义务,将使准婚姻和婚姻的界限出现模糊的可能,这无疑将对我国的婚姻制度构成冲击.而如果不规定相互之间提供生活保持的义务,将提醒当事人若要更好的受法律的保护,就要在准婚姻关系持续一定时间后结婚.这样一来,既体现了准婚姻不同于婚姻,保障了婚姻家庭,同时也不否定准婚姻,让当事人更好地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
对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共同生育的子女应当适用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子女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亲权,法律不得对其子女有任何歧视.⑥相应的,所生育子女与其父、母的亲属产生血亲关系.
(二)准婚姻关系的终止对人身关系的影响
准婚姻关系基于以下情形而终止:(1)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终止.(2)因分居而终止.分居持续达一年的,可推定为准婚姻关系终止.(3)因结婚而终止.当事人双方结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与他人结婚,准婚姻关系终止.相应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同居的,他们之间的准婚姻关系也终止.(4)因解除而终止.由于准婚姻关系随意松散,解除自由,所以无论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解除,还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的解除,都会导致准婚姻关系的终止.但是,出于公平考虑,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单方通知解除准婚姻关系,女方同意的除外.
准婚姻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双方同居身份解除.如果当事人双方生育有子女,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其权利与离婚中的探望权完全一致.
四、准婚姻中的财产关系
(一)准婚姻中的财产制的形式
准婚姻中的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两部分.其中,准婚姻关系建立前一方所得的财产,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都属于个人财产.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不因共同居住时间的延长而使财产的性质发生变化.
对于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施行双轨制,即约定财产制为主、法定财产制为辅.如果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对于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约定的,只要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约定为分别所有的,则按照分别所有财产来处理;约定为共有的,则按共有财产处理.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为分别所有,但是当事人日用品的购买、房租的缴纳等其他日常消费都实行AA制,则可以通过这些事实来推定其为分别所有.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也没有事实表明其为分别所有的,则按共同共有来处理.
(二)准婚姻关系的终止对财产关系的影响
准婚姻关系终止,准婚姻中财产关系的基础消灭,通常会出现财产纠纷,而如何在利益平衡及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解决财产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
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或虽没有明确约定,但有事实证明为分别所有的,当事人各自对自己的财产范围进行举证,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如果双方均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则视为共同共有财产.对于个人财产,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按照赠与关系处理.
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方法进行分割.但是,在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还要适当考虑一方提供的收入的多少、提供家政服务的价值量等因素,以达到财产分割的公平.
无论是按约定财产制来分割,还是按共有财产制来分割,如果当事人生育有子女,那么在对财产进行分割时,必须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中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但子女已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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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在财产分割前,要先将债务清偿.
对于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较多、贡献较大或身体遭受伤害(如女方因流产、分娩而造成的身体伤害)的一方,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在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被另一方实施暴力、虐待的,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可以在准婚姻关系终止时提出,也可以在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
注释:
①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4页.
②陈小君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238-245页.
③张俊鑫.论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中国学术论坛..frchina./data/detail.phpid等于14189.2011年3月15日.
④巫昌祯.中国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页.
⑤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
⑥杨立新.论准婚姻关系.中州学刊.2005(6).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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