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典型案例与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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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宣传促进作用,加速了人们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知,对于这种稀缺资源的追逐随之展开.知识产权客体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两种,其财产利益是市场中的商事主体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的重要原因.越是在市场上具有知名度的知识产权,越能给权利人创造无穷无尽的财富,这种利益驱动效应使得经营者总是在寻求用最快捷的方式使自己的商品迅速占领市场,以至于人为制造在后权利.因此,许多经营者采取的方式是,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将他人的知识产权为自己的企业或商品所用,有的还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获得了与原权利人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当然,它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要么是知识产权的侵权,要么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其次,知识产权的特点和立法的不完善是产生权利冲突的法律原因.与“一物一权”的民法物权原则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不同的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上即同一智力劳动成果载体上完全可能同时存在两项或者多项权利,如果这两项或多项权利为不同主体所享有,则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特别是由于知识产权产生的程序和条件存在多样性,包括因国家机构核准而产生、因完成作品而自动产生、使用而产生等,因此同一智力劳动成果就有可能通过不同的途径获得不同的知识产权,而这些知识产权如果所有人不同就会发生各个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此外,立法体系的不完善也是产生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主要原因.如商标权,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原则为主,使用原则为辅.这种严格的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极易诱发恶意抢注行为,因为这种制度保护的是注册商标,不管该商标注册之前属于谁使用,也不管该商标在使用中已产生了怎样的信誉,谁在先注册,法律就保护谁.这种制度纵容了一些不讲商业道德的人抢掠他人辛勤积累起来的无形资产.
最后,执法原则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不统一为权利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制度漏洞.知识产权法是有关各部门法的总称,它应该有一些共同的立法和执法原则,但是由于其散见于各部门法律法规中,尤其是因为各知识产权部门法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行使执法权,而我国现阶段又不可能完全以司法审判取代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况且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各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从维护本部门及其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的权威的角度排除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从而为权利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制度上的漏洞,也为权利冲突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
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处理民事纠纷的一般原则应当适用于该类纠纷.而且知识产权较之传统民事权利变化快,发展迅猛,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总是相对落后,案件的处理完全依赖于立法机关的明确规定或解释是不可能的,为适应这种变化,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在司法过程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再者,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中也有诚实信用的规定,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2)规定:“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先权利原则在先权利原则包括对使用在先与申请在先的权利进行保护的原则.我国知识产权法规的基本原则是保护申请在先者,目的在于促使发明人尽快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其尽快公开技术,从而促进科技技术的创新与繁荣.另一方面,如在后权利的取得是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在后权利仅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而没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如恶意注册的情况),应不保护在后权利人,而承认使用在先者对于该项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此亦有利于在真正意义上促进对知识产权的实质性保护.
公平竞争原则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案件中,在判断冲突一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考虑以下因素:冲突一方对权利冲突的发生在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者过错;冲突一方是否希望获得不正当利益;冲突一方是否违反了诚实商人公认的道德标准;从长远看,从社会看,是否会对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如是否鼓励了竞争者不劳而获,投机取巧,是否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等.
参考文献:
[1]陶凯元.广东知识产权案例精选.法律出版社.2004.
[2]谭筱清.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判解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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