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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商法律制度指的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行使权力,进一步规范、发展民商活动,鼓励公平竞争和进步向上的一种法律制度.民商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主导地位,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民商法、社会法和经济法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其中民商法对市场交易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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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如何更好地对民商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关 键 词民商活动民商法律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龚万松,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33-02

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民商法律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在制度建设上比较薄弱.同时,中国民商法出现了众多民商事单行法并存,而无作为“整个法律核心的民法典”.P因此,如何更好地对民商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是我国当前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一、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内涵

民商法律制度指的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行使权力,进一步规范、发展民商活动,鼓励公平竞争和进步向上的一种法律制度.民商法在国家法律体系处于一种主导地位,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民商法、社会法和经济法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其中民商法对市场交易活动有着直接的规范作用,其法律规范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Q

民商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民商法调节的重要对象.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民商法对经济关系进行有效的调节和规制.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合同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市场主体制度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等一系列的民商法律制度,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在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中,民商法相关法律规范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财产关系,从而能够更好的确保财产交易的安全.通过民商法的相关法律规范,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能够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当前我国民商法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WTO基本精神对中国民商法制度提出了挑战

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民商法律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在世界经济自由主义的影响下,世界贸易组织始终把自由、平等以及公平作为WTO的基本精神,倡导经济贸易过程中的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以及最惠国待遇原则等.这样自由原则都是世界经济自由主义的集中体现,对世界经济的自由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理念是对现代民法的一种理性认知和把握,是公平与效率、自由与正义的有机结合.但是,由于受到我国传统封建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主体平等、私权神圣的民商法律制度理念缺少有效的社会前提,从而造成了现代民商制度基本理念的严重缺失,不利于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怎样更好地完善民商法律的最新理念,如何更好的适应当前世界自由经济发展的步伐,逐步成为当前我国民商法律制度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当前民商法律法规过于简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当前我国民商法律法规过于简单、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是我国民商法律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在公布民事立法之前,一般情况下要通过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作出非常详细的规定.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比如说:《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在规章制度颁布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作出相应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可以使简略的民事法律进一步具体化,但是,如果司法解释过多,就会造成一些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了存在的价值;其次,司法解释具有明显的修改法律或者司法立法的性质,这样一来,对于民商法律制度的权威行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再次,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部分法律规范的空白,但是民商法律还存在很大的空白之处.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在其法律规定中就缺少物权通则,从而没有对物权取得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民商法律制度在法律法规方面出现空白的现象,一方面会给法院案件的审理代理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与不利于人们合法利益的保护.

(三)当前民商法制度的行政化倾向严重

当前民商法制度的行政化倾向严重,是我国民商法制度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民商法制度的行政化倾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首先,在当前民商法律规范中,包含着许多行政法律规范.例如,《民法通则》第49条明确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吹就形式责任.R上述的这种规定就存在严重的行政化问题,不利于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其次,有些民商法立法是通过行政法的形式出现的.例如,房地产法是通过《房地产管理法》的形式颁布实施的,《土地法》是通过《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形式出现的.这样一来,就是民商法律法规具有行政性倾向,不利于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再次,在民商法的立法体制上,大部分民事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负责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商法制度的规范,不利于民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我国的立法体系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立法体系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也是当前民商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在我国法律法规运行的体系中,法律规定中有些非常粗糙的条文,同时在内容上也不够健全,国家的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便不得不发布一些条例、细则、办法、意见等相关的规定,从而能够进一步澄清和弥补在法律上的空白.这些规定一般缺乏统一的规划,而且这些法都是出自多家,这就在对民事关系的确立上出现多次立法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策略

转变法制观念,加快民商立法

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制观念比较落后,我们强调的是经验的总结,总是在总结了许多个案以后才去总结法律,而对法律本身的引导功能足够的认识,我们国家的立法模式是这样的:先改革、后立法,或者是先实践、后立法.在立法的原则上,“宜粗不宜细”的法律原则使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条文笼统、原则性规范多,随意性大,不易操作,这就会严重妨碍我国法律那个的发挥和法律的权威性.所以“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法律原则应该逐步改变,这种立法原则带有明显的经验性、滞后性、现实性,应该逐步转变为超前性立法.总的来说就是一定要摈弃“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应该将民商法的内容规定的更加具体、明确、周全、详细,消除民事立法粗疏所带来的弊端,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健全法律法规,才能促进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权事业的完善发展.

法律部门应该努力健全科学的法律体系

民商法律体系的不断建立应该摒弃粗枝大叶的立法原则,也应该避免应急式的立法系统体系,不能够需要什么制定什么,而是应该明确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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