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类论文例文,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点和难点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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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但如果法院对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意见不予执行,检察机关也只能无可奈何,被监督者的行为没有被有效的纠正,检察监督失去了其应有效力.三、对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建议
鉴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实践中仍然普遍存在重实体审查,轻程序审查等现象,部分检察机关、检察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刑事诉讼法》关于监督程序的规定也存在不具体、不科学的地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监督制度.
(一)立法上充实监督范围,完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
一是完善立案监督的范围,明确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况予以监督纠正的权力.二是针对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监督权力.三是对自诉案件,法院不依法受理的,授予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的权力.
(二)完善监督程序,增强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的能力
一是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应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义务.二是对侦查机关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侦查机关使用通缉措施的、侦查机关撤案,应设置检察机关审批程序,以约束侦查机关对上述措施的滥用.三是完善介入侦查的规定,应扩大介入案件的范围,明确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目的、介入的方式,对社会影响大的、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立案的、当事人反映侦查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等案件,检察机关应介入案件的侦查,参与案件的调查,但不应代位侦查,以保持监督的客观性和公信力.四是改革对死刑复核程序案件的审理方式,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列席参与权,以实现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五是应改革现行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制度.应规定刑罚执行机关在作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为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应交由批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
(三)完善监督手段,增强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能力
一是赋予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在对诉讼中涉嫌违法的行为及违法行为人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应有的调查权、调卷权.二是应赋予检察机关代位侦查权,在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后拒不立案的或者立而不侦的案件,可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三是赋予检察机关监督建议权.对诉讼中违法办案的人员,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更换办案人员办理的建议,并可以提出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分的建议;对拒绝接受纠正意见的单位,检察机关可以向其上级单位提请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请提出纠正意见.
参考文献:
[1]张穹.刑事法律监督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检察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朱孝清在2005年诉讼法年会上指出要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日报.200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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