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关论文范文,与共同富裕是人本法律观的现实基础相关论文查重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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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本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从经济的维度来解读人本法律观,探寻人本法律观的现实基础,是人本法律观从理论通往现实的重要课题.共同富裕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之所在,其精髓在于摈弃了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式的共同贫穷,这一思想具有普遍意义,将其引入法学领域,在法律权利与义务的配置上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同时凸显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安排中的指导意义.实现法律从异化到回归,需要共同富裕这一基础来支撑.切实贯彻这一法律思想,才能真正实现人是法律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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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共同富裕人本法律观普遍意义
作者简介:范兴科,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思政教研室主任,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93-02
作为社会关注热点的政府强制拆迁所引发的群体事件,屡现传媒.前有江西宜黄事件,后有苏州通安大规模群体事件,朝野震惊.究其原因:一方面,解决问题的法律大门紧闭,村民投诉无门,最终酿成群体事件;另一方面,政府与村民的权利义务配置不平衡,目前法律无良策.破解这一困局,实现社会正义,最终仍需回到法律轨道,落实人本法律观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人本法律观由著名法学家李龙教授提出并系统阐述,人本法律观是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法学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律应贯彻人本法律观的思想.
一、共同富裕作为法学命题的提出
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肯定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并指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的利益.①由于受所处时代的局限,罗尔斯没能实现他真正的正义,只在维护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进行了某种改良,在政治上扩大某些民主权利,在经济上提供某些社会福利措施.尽管如此,罗尔斯的正义观仍有积极意义.
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汉代董仲舒鉴于秦朝权利义务配置严重失衡,最终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提出法制要“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②这可能是共同富裕法律思想的启蒙.从儒家经典《礼记.礼运》“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设想,到康有为的《大同书》.几千年来,共同富裕一直是历代哲人与志士仁人的不懈追求.
共同富裕(简称“同富”),最初只是一个经济命题,涉及分配问题,经济上同富,这似乎只是一个狭义的理解.自从邓小平同志将共同富裕上升为社会主义的本质之后,其内涵得到极大的拓展,不只局限于经济层面,还扩展到政治层面;不仅局限于物质层面,还扩展到制度层面;不仅包括物质利益的同富,还包括政治权利的同富.共同富裕应作广义的理解,具有普遍价值.将其引入法学领域,指导社会主义立法,使权利与义务朝着更符合社会正义的方向进行配置.在处于矛盾凸显期的当下,将共同富裕作为法学命题提出来,十分具有现实性.
“共同富裕”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一九五三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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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的巨大贡献在于把“共同富裕”上升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④邓小平同志明确主张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相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⑤
胡锦涛同志强调,“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著名法学家李龙教授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揭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法律是因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但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它却异化为压迫人的工具.当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时,法律便真正回归于人.只有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人民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只有共同富裕作为价值支撑,人本法律观才能从理论化为现实.社会主义法律肩负着社会正义的重任.用共同富裕法律思想来指导社会主义立法,法律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将更趋公平,社会将更加正义.
二、只有以共同富裕作为坚实基础,才能真正实现法律从异化到回归
人本法律观揭示了一条规律:法律发展的规律.在法律的演进中,历经“神本法律”、“物本法律”、“社本法律”和“人本法律”四种形态.历史证明:法律是因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但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它却异化为压迫人的工具.当人民成为国家主人,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时,法律才回归于人.⑥人本法律观认为,是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和发展,梳理四种法律形态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真正要使法律从异化到回归,最终唯有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来支撑.
1848年,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时,明确指出:“你们的法只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这个阶级意志罢了,而它的内容是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⑦尽管统治阶级也是由人组成的,但只能是少部分人,少数人占有社会财富.只有法律回归后,即当法律成为人们的公意时,法律的内容才能由多数人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即由多数人共同占有社会财富,共同富裕.
马克思精粹地论述了法律观演变过程的客观基础.“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⑧这里所讲的物质生活条件,因社会形态不同,有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差别,在阶级对抗社会里,则是由少数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缺少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法律必然异化为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工具.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财富主要被少数奴隶主和地主占有,没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为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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