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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越来越高,促成舆论杀刘的巨大浪潮.刘涌不死,众怒难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片杀刘的呼声中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处死刑.舆论的声讨与公众的愤怒起了作用.这是公正的胜利吗?我看并不尽然.法律的程序正义在此已经被舆论所代替,法律应该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已经被呼声削弱,那么它应有的保护权利的作用还存在吗?显然这样的法律是无法保护的.程序公正是法律的作用的体现,它不应该受到其他力量的影响,因为无论是谁都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则,尊重它在司法过程中的权威性.在凸显法律独立性这一方面,逻辑理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不仅仅能是法律本身趋于完善和严谨,更重要的是,在论证的整个过程里,逻辑理性承担者取证的合法的责任.具有深刻逻辑理性的法律规定合法的取证,公正的裁决,这样就可以使法律裁决的结果为大众信服,自然使司法过程更加独立权威,而不受外界干扰.
第五,减少法律与公众道德标准的冲突.法律反映的社会绝大多数人的道德习惯,是一种契约.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法律具有强制性,它是程序上的善而非实质上的善.有一些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的实行条件下,会与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发生冲突.2007年11月发生在北京的“不签字,不手术”就是一个例子.因为丈夫拒绝签字做破腹产手术,导致妻子和胎儿双亡.对于这件事,舆论纷纷以“没有职业道德”“败坏社会风气”“见死不救”等形容词来抨击医院,然而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手术的家属签字却有着明确的规定.法律本身需要向民众阐释意义,民意的宣泄是朴素的,却未必都是理性的,在与道德的冲突中,逻辑理性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上起着调节的作用.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使法律在证成过程中更加合法,从而使最终判决结果更具有可接受性.大众的可接受对于法律的施行也是一种肯定,然而决不能因为舆论和民众所谓的罪恶的更公平而放弃法律本应具有的程序正义.这就对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既要维护法律的程序正义,又要尽量避免与普遍道德的冲突,这样的权衡之术,也只有求助于法律内部的逻辑性来解决.
三、法律论证中逻辑理性的意义
第一,提高民众对程序司法正义的正确认识认同.民众所认识到的司法的作用于司法实际应具有的作用不同.民众更重视的是实质正义的获得,而司法提供的是程序正义,即在法律论证的过程中证据的合法取得与论证的合乎程序.对于刘涌案,大部分民众他们并不关注程序的合法,更在意的是结果的合情.这是朴素的感性的情感需要而不是理性的思考.作为法律论证,我们更加要在意的是它的程序性,法律所得到的是程序的善,是形式的善.作为法律内在的准则,加强对逻辑理性的认识与理解可以减少民众的道德要求与法律论证的程序正义之间的矛盾,促进大家对司法正义的理解和承认.
第二,提升社会逻辑理性,提高人的文明素质.法律论证中,民众对司法结果的反应体现了这个社会民众的普遍文明素质.刘涌案二审后媒体与民众的态度激烈这在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程度上可以理解,但是如果这种舆论的声音对司法裁决造成干扰,一方面说明司法的独立性不够,另一方面也反应民众社会理性的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文强案中,舆论的声音一直在,但是多了几分冷静,少了冲动,多了理性.在越来越完善的法律发展过程中,民众意识到面对社会问题时,不仅是司法部门,普通的社会一员也应该理性的思考,社会的逻辑理性提高,民众的文明素质提升,越来越多的人会意识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越来越多的人会意识到法律所提供的程序的正义,这样的趋势对于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有一定帮助.
第三,促进政府信息透明与相关制度的完善.近些年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在不断加强,但不能说这就是最佳程度.既然人民的法制是为人民所建立,那么人民显然应对这种保障自身利益的制度加以了解,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逻辑理性成为了法律不断完善自身,进而成为政府做好本职工作的推动力和鞭策力.
在性质上有着共同之处的刘涌与文强两案,在司法裁决的过程中却显示了不同的司法背景.无论是在在取证的合法性上,还是在民众的理性程度上,都有明显的进步.据此,我们更应该意识到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对法律本身以及整个社会所起到的积极的作用,以及对于提升法律的可信度和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的积极意义.
注释:
P张晓芒.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内部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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