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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论文范本,与企业面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商标侵权的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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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可使消费者获知商品的领域和范围不断延伸和拓展,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的商品信息可让更多的人知晓.由于电子交易平台的无限性和接入的低门槛性,导致在电子交易平台上的商标侵权程度和范围与传统的商标侵权相比呈几何倍数的增大.面对这样严峻的局面,企业在应对电子交易平台上商标侵权就应当采用相应的对策.

关 键 词:电子商务商标侵权电子交易

作者简介:陈禹,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61-02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国内电子商务企业2010年上半年营收取得了新的突破.截止到2010年6月底,国内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营收累积达到105亿人民币.预计2010年电子商务企业营收将突破200亿元人民币.”i从这个趋势上分析,电子交易平台为商品的流通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商品信息交流和商品流通销售的空间,其发展速度是极为迅猛的.一般网络电子交易以交易参与主体的划分,可以分为B2B、B2C、B2T和C2C四种模式.从这四种模式可以发现B2B、B2C和B2T模式中都存在企业作为交易主体的介入,并且在这三种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在实践中发生商标侵权的概率相比较C2C模式而言较小.因为在这三种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是商家之间进入交易过程,并且由第三方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进入的门槛较高,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介入企业会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并且当注册会员要发布相关商品信息时必须提供详尽、真实和准确的企业资料.因此,本文主要以C2C模式为立足点分析企业应对商标侵权的措施和对策.

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商标侵权的方式

关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C2C的运营模式就是由第三方提供商品信息交流和商品销售的平台(网络服务),各消费者可以在此平台上商品销售的详细信息,提供商品买卖的要约.可以这样认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商品交易和传统方式上的商品买卖性质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商品的交易场所是发生于网络之中其还是存在差异性的.

(一)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卖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一般可以自由的在网络上发布商品信息

以淘宝网为例,在淘宝网上的会员注册协议中规定了其不对用户所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事前审查.同时借助网络传播信息范围广的优势,这样的侵权行为可以被无限制的扩大并且其侵权程度是不可估量的.此外,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商标侵权还存在着商品分销商,这个分销商是位于商品批发商之下,采取会员加入的形式由上级批发商代替网店掌柜提供商品图片、商品详细介绍,商品购买方式以及货物物流方式,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商标侵权对权利人采取救济行为时的取证方面而言会产生新的挑战.因为分销商并没拥有该商品的库存,这些商品的物流师掌握在上级的批发商手中,并且也是由批发商根据店中卖家订单信息发出商品.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会对侵权商品数量的计算带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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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卖家主要利用文字和商品图片来介绍商品的详细信息

这样卖家就可以利用图片和文字的间接性来进行商标侵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卖家为避免在商品上明显表现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图片被权利人投诉而导致网络服务商删除链接的后果,就故意模糊图片上可以清楚表现注册商标的图案,以达到混淆的目的.但消费者还是可以从卖家文字和做出模糊处理的图片上判断该注册商标和该商品的联系.

(三)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传统商品交易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在于代购卖家的大规模兴起

目前网络中代购卖家的数量呈现规模性,也存在着大量以代购为名行售假为实的商标侵权行为.作为代购卖家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代购卖家从国外根据买方的订单或者在没有订单的情况下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再向国内市场进行销售,赚取国家之间不同价格的差价;第二,代购卖家在一个国家之内不同地区商场打折销售的价格进行的商品代购.我国虽然在《商标法》中没有规定商标权国内用尽和商标国际用尽的条文,但面对网络平台上大量的代购情况企业还是有必要对代购卖家认定上必须要采取相关的措施,因为这样才能避免通过以代购为名义来进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二、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参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共有三方主体,其分别为卖方、买方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发布侵权商标信息的卖方当然是承担直接侵犯商标权的责任,而对于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要承担的责任则是要分情况来分析.

(一)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商的事先审查义务

对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商而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肯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要承担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的事后审查义务.但笔者认为其对运行的电子商务平台还需要承担相关的事前审查义务.其一,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服务上应当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社会稳定和涉及淫秽、色情以及暴力的内容承担事先审查义务.其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还需审查是否存在国家限制流通物(法律对此类物品流通的范围和程度有所限制的物)和禁止流通物(法律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的物)的事先审查义务,保证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进行流通商品的适法性和安全性.其三,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九条规定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需要在用户注册时,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要履行事先的审查义务,以此保证参与网络平台交易者信息的相对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商的事后审查义务

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可得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用户在交易平台上提供的商品信息是不承担事先审查义务的,而是存在当被侵权人提出相关商品信息投诉的情况下,承担事后审查的义务.因此,能够触发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具体用户进行相关信息事后审查的重要环节就是发出商标侵权通知书.然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通知书并没有涉及任何的条文.对于商标法上商标的保护不仅是保护相同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还保护相似的商品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以及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因此关于商标侵权通知书可以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关于通知书的规定.但对于要求删除或者断链侵权事实的名称和网络地址部分要比著作权侵权通知书更为具体和严格.这就要求在商标侵权通知书中必须包括具体网络店铺中具体商品的名称和链接,而不是单一提供侵权商铺的网络地址.同时,针对商标保护范围的广泛性,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造成商标混淆的商品介绍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方面都可构成商标侵权通知书的内容.

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企业应对商标侵权的对策

(一)以申请驰名商标的方式保护企业商标的对策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也就是说无论是在相同或着不同的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是大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延及不同类商品上对于该商标的使用.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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