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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金融法教学过程中的“取舍”之道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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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法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在大多数财经类政法类院校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当授课对象既有金融学专业的学生,又有法学专业的学生时,为了解决金融法课程内容繁杂和学时相对较少的矛盾,为了避免教学内容重复、吸引学生注意力,为了提高教学的针对性,确保培养出知识结构健全的复合型人才,教师必须立足于授课对象的专业背景,在突出重点力保金融法学知识体系完整性的前提下学会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的“取舍”之道.

关 键 词金融法教学法学专业金融学专业

作者简介:王华秀,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金融法学.

中图分类号:G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52-02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现代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金融法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在大多数财经类政法类院校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有的院校甚至开设了金融法专业.在很多财经或政法类院校,金融学专业的学生要学金融法,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也要学金融法.作为一名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教师,笔者一直从事金融法的教学工作,授课对象既有金融学专业的学生,又有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总结多年的教学经验,我认为,在对这两个专业背景的学生进行金融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懂得“取舍”之道不仅对于充分完成金融法的教学目标至关重要,而且对于培养复合型人才意义重大.

一、金融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学会“取舍”的必要性分析

(一)学会“取舍”是解决金融法课程内容繁杂和学时相对较少的矛盾的必然选择

金融法,顾名思义就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作为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关系是指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活动内容的广泛而复杂导致金融法是以“一揽子”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就决定了金融法这门课程的内容相对繁杂.一般而言,金融法的内容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金银管理法、存款与贷款管理法、同业融资法、金融担保法、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信托法、融资租赁法、期货期权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外债管理法等等.另外,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拓展,金融法的内容还因调整对象的发展而具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同时,大部分院校由于课程设置的原因,配给给金融法这门课的学时相当有限,往往只有36学时,远远不能满足教授全部金融法课程的需要,即使个别院系有54学时,也很难充分讲授全部内容.这就使金融法课程内容繁杂和学时相对较少的矛盾凸现出来.因此,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教师不得不在教学过程中学会“取舍”,这是节约教学资源、提高教学有效性的必然选择.

(二)学会“取舍”是避免教学内容重复、吸引学生注意力的有效途径

客观地说,金融法既有金融学的属性,又有法学的属性,金融法这门课程既涉及金融领域的很多内容,同时又包含了很多法律内容.金融学专业的其他课程侧重点在于金融业务规则,而金融法课程的侧重点则在于金融法律制度,法律制度里毫无疑问是包括法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流程的,所以,如果教师在面对金融专业的学生时再一次重复业务规则,虽不能说是“班门弄斧”那也是“老调重弹”,自然很难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反过来,在面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时依然重复法学其他课程讲过的法律理论,结果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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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授课内容的新鲜感是吸引学生注意力的有力因素.为了保持新鲜感,避免重复教学内容,吸引学生注意力,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学会“取舍”之道事半功倍.

(三)学会“取舍”是提高教学的针对性以及培养知识结构健全的复合型人才的重要保证

培养复合型人才是现代高等教育的重要目标.我认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并不是要求教师“眉毛胡子一把抓”,逮到什么知识就向学生灌输什么知识,也不是要求教师向学生教授全方位的知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是要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的放矢,提高教学的针对性,给学生的知识“查缺补漏”,学生“强”的方面教师就“弱”讲,学生“弱”的方面教师就“强”讲,换句话说,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学会“取舍”之道,始终做到有的放矢,确保教学工作保持很强的针对性,在个人的能力范围内努力为实现知识结构健全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做出贡献.

二、金融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取舍”应遵循的原则

(一)立足于授课对象的专业背景进行“取舍”的原则

既然是“取舍”就一定有“取”也有“舍”,哪些是该“取”的哪些是该“舍”的,必须有一个选择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授课对象的专业背景,教师必须立足于授课对象的专业背景进行“取舍”.面对不同的授课对象,“取舍”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取”的应该是与该专业背景相关的理论、制度和方法,“舍”的应该是该授课对象其他专业课程已经教授过的理论、制度及方法.只有这样,立足于授课对象专业背景的“取舍”才可能是合理、科学的“取舍”.

(二)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力保金融法学知识体系完整性的原则

相对于有限的学时,教师立足于授课对象的专业背景进行“取舍”后剩下的内容也还是过于繁杂的,这就需要教师进行二次“取舍”.这次“取舍”的原则是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力保金融法学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完整的金融法学知识体系应当包括金融法理体系、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法制体系Q,所以无论面向什么专业的学生,教师二次“取舍”只能是在这几个部分里突出重点,而不能把其中某一部分略去,力保金融法学知识体系的完整性.

金融法教学过程中的“取舍”之道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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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如何进行“取舍”

笔者一直以来面向法学专业和金融学专业的学生进行金融法学的教学,所以,笔者就这两个专业的授课对象探讨一下在金融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如何进行“取舍”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的“取舍”

1.内容侧重点的“取舍”

授课对象的不同决定了教师授课内容侧重点的不同.如果授课对象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取”的就应该是与法律相关的金融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以及特殊的金融法律处理规则,“舍”的就应该是法律基础理论和别的法学专业课程已经交代过的金融处理规则;如果授课对象是金融学专业的学生,“取”的就应该是与金融相关的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制度,“舍”的就应该是金融业务规范及具体业务流程.拿商业银行法的业务为例,我给法学学生侧重在于讲授商业银行业务的经济学基础和历史演变及中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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