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国际电子商务的司法管辖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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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执行该国法律的权力,而互联网给管辖权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一个以全球性的互联网作为媒介的交易中,管辖权是如何定义的,又该如何降低网上交易的风险?因此,讨论政府在全球性交易环境下的管理力量,特别是关于电子商务的管辖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关 键 词:互联网管辖权电子商务
作者简介:刘可,北京邮电大学国际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28-03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世界各地的人们开始通过互联网做起了全球性的交易,而且这样的人数正在飞速的增加.然而,与之俱来的不仅仅是机会与利益,还有不断增加的商户与顾客、商户与商户之间的纠纷,这给传统的司法管辖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很多国家还有欧共体都修改和出台了相关法律,以便更好的应用于全球性的电子商务大环境.本文的目的在于介绍新环境下,国际电子商务的司法管辖以及如何降低和规避网上交易中的风险.由于互联网的性质使得任何人都有可能在任何时间、跨地区、跨国界的进入到不属于他自己的居住地,因此,用户和商家应该遵守哪国法律,发生纠纷时应该在哪个地区审判?各个国家就此问题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一、政府对于互联网上超出边境范围的活动的管理权力
管辖权是主权国家通过立法、颁布行政规章或法院判决而影响人们的权利的权力,它与独立和领土的概念密不可分.根据中国的法律,管辖权是法院对于提交给他的事项进行审理并且对这些事项做出裁决的权利和权限.
在这里,政府对于互联网上超出边境范围的活动的管理权力就是指政府对于将其国家制定的法律应用于发生在互联网上且属于其它国家国土范围内的活动上的权力.因此,我们要考虑主权和礼让.主权是指在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力或优越地位,藉此,某个人、机构或团体在该政治社会中享有最高权力,并可把它作为最终手段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该社会内的其他机关和个人.主权与国家平等的必然结论是对其各自领土的专有管辖权,对其他国家排他性管辖区域有不干涉义务.然而,合理的干涉是允许的.这就是司法礼让.司法礼让是指一个司法区的法院自愿地、非正式地承认另一司法区的法律和司法判决.国际礼让原则是一国出于礼让或互利,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及不损害本国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承认和执行另一国的法律.这一原则虽不是国际法上的原则,但为各国遵循,从而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础.
主权与司法礼让是在确定领土的基础上制定与执行的,然而,互联网是没有边界的可言的,他是全球性的.那么,我们可以管理这样一个数字环境吗?这里,我们将讨论两种方法:网络空间自由论和家长式管理.
网络空间自由论的代表人物是JohnPerryBarlow和他于1998年对于独立网络空间的宣言.他的观点是,一国的法律只能应用在其国土内(除去一些例外).当人们从其居住地进入到网络空间时,他们就进入了一个“新的电子网络”或者“虚拟主权国家”的范围,在那里,任何一个“实体国家”的法律对他们来说都是无效的.但是,人们在上网的时候不会离开他们的居住地,或者说他们始终会以物理形式存在于一国的领土内,而且受到一个或者多个地区的司法管辖.所以,当出现违法行为时,网民只需按照他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法律被裁决,而不受其它地区的管辖控制.这是一种简单明了的划分管辖范围的方法,但是网络世界是复杂的,网民来自世界各地,这种简单的划分方法不能更好的维护网络秩序和交易的公平、平等原则.
JoelReidenberg是家长式管理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新的示范和规则应当取代旧的法律法规:lexinformatica:有关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合同和网络建筑.网络建筑可以看作是一种新的互联网地形:人工建造,而且可以人为地用科学技术标准来设定建筑的边界以维护网络建筑内环境的秩序.法律的制定者可以通过授权改变该网络建筑间接地控制他管理范围内的一切网上活动.这种方法比上一种要复杂,不仅需要制定新的规则,还要有高端的技术支持,不是一个国家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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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管辖权
法院的职能之一就是审判诉讼.然而,不是每个法院都有权审判任何一个诉讼.一般来说,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归属于合同的履行地或被告的居住地.但是,当我们将这一规定应用于国际互联网的电子合同上,就困难很多:他很难判定合同的签署地,要约或承诺的所在地,买卖物品的发出地(一些物品是通过从服务器上下载来传送的).电子合同从要约到生效都是在互联网上实现的,而互联网是虚拟存在的,其服务器遍布全球,这些都让合同的履行地点变得模棱两可.所以,当发生电子合同的纠纷时,我们应向哪一个地区的法院提出诉讼?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是不同的.
例如在中国,如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中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所以,具体到电子合同上时,合同履行地可以是以虚拟网络为媒介买卖实物的发货地点或交货地点(例如双方当事人在淘宝、ebay等平台上签订的交易),或者承载下载信息的服务器的地点、提供信息的服务器的地点、信息提供者的处所地,或者接收方用于网上传输、下载产品的互联网服务供应者、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和其他智能电子产品的所在地(例如软件的销售,音乐、书籍的下载,或者网络服务的提供(电子邮件或者在线游戏)等).然而,这些并没有规定在法律条文中,所以具体案例还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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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如果外国公民甲在中国领土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公民销售衬衫,他会被购买其衬衫的中国公民乙在中国起诉吗?《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至244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其中,第241条中指出,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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