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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事实婚姻的概念.由于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经历过时间的变迁,在处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时又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论.本文从事实婚姻的历史沿革、法律规定、责任形式及构成类型等方面阐述了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

关 键 词事实婚姻司法实践重婚罪

作者简介:马培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学士,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州委党校讲师、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24-02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人们一直将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称为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左右.那么,我国目前的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这个问题应当按照具体情况来处理,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简单地总结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认定重婚罪时依然承认事实婚姻.

一、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

(一)有条件地对事实婚姻进行认可

1.时间限制: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实质要件限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度;(4)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5)禁止患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的人结婚和患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的人在传染期间结婚.

3.形式要求:(1)考察是否公开举行了结婚仪式表明了夫妻关系.实践之中的绝大多数的事实婚都举行了婚礼并为公众所知悉;(2)考察是否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比如说共同生育并扶养小孩,有共同的长期稳定的居所等;(3)考察周围群众的看法.人毕竟是社会的动物,而且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当事人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群众及亲友自然熟悉不过了.

换句话说,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限制之下是认可的,只要在1994年2月1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达到以上的几点条件的,可以算作事实婚姻.在此时间之后,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均以同居关系处理.

(二)被认可的事实婚姻如何解除

如果男女关系属于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不承认的事实婚姻,那么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然后再与他人登记结婚,这时的登记婚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如果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认可事实婚并承认其效力,那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事实婚姻就不可以自行解除,因为此时的事实婚具有与法律婚同等的效力,当事人必须通过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行使解除权,在人民法院判决了准予双方当事人之间离婚后方可再与他人结婚,否则就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在处理上是有区别的的,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上没有任何区别,均参照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但在如何认定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有关解释的规定,不论其感情(婚姻关系)是否已达破裂程度,如不能和好,只能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

(三)不是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系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二、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

重婚罪认定中承认了事实婚姻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给出了定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复肯定了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

刑法认为事实婚姻也是一种婚姻形式.从刑法上来,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样的婚姻效力,男女双方同时只能存在一种婚姻形式,要么是登记婚姻形式,要么是事实婚姻形式,否则就违反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重婚罪可以分为四种模式:(1)先有法律婚,再有法律婚;(2)先有法律婚姻,后有事实婚姻;(3)先有事实婚姻,后有法律婚姻;(4)只有事实婚姻,没有法律婚姻.实践之中的重婚行为绝大多数都表现为事实婚姻,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很少采取法律婚姻重婚的形式,如果只认为法律婚才能构成重婚罪,那么重婚罪便起不到它应有的立法目的,也放纵了相当一部分的事实婚构成重婚罪的行为,既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也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践踏了法律的基本制度,所以将事实婚纳入可以构成重婚罪的范畴,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如何认定重婚罪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和“群众公认为夫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复和司法审判的实践,对于事实婚构成重婚罪,一般要求行为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但是如何理解“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我们且看下面的案例:

许某(女)和刘某(男)1995年登记结婚,后二人夫妻感情不和.许某的父母挑拨其离家出走,并把她介绍给陈某(男,未婚),许某对陈某说其对刘某没感情要和陈某结婚.此后,许某就住在陈家与陈某吃住在一起,共同生活,许某随后在陈家怀孕,前后共同生活达半年之久.本案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上来分析,许某都构成重婚罪.但是法院在调查后却认定许某的行为只是非法姘居,不构成重婚罪.原因是许某和陈某只承认他们是亲密的朋友关系,从没有以“丈夫”、“妻子”的名义相互称谓,周围的邻居也没有听到过.

审判人员如此理解“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恐怕很有问题.实践之中行为人很少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是对外以秘书、兄妹甚至保姆的名义,有的还生了孩子,甚至有的生了几个孩子都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事人互称‘老公老婆’者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而同居生活时直呼其名或称‘阿猫阿狗’者就不具备‘以夫妻名义’,就不构成重婚罪,这是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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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能仅仅只看形式,而应注重从其实质内涵来把握.只要其同居行为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如共同生活、相互扶养、共同抚育子女或者赡养双方父母、财产混同使用、有稳定的性关系等,就应予以认定.至于以夫妻名义相称则只是一个形式方面的问题.所以,应该从双方的客观行为方面来予以整体的分析和考量,看是否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群众公认”到现在也变得越来越困难了.城市的人群变得越来越陌生了,同一单元的人甚至对门的人都不认识,邻居之间根本就不知道隔壁住的是谁,哪里谈得上知道他们是否是夫妻关系?这也是对我们司法实践的严峻挑战,出台详细可以操作的司法解释该提上议事日程了.如2000年5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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