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成果有关论文范本,与企业专利申请要“三思”而行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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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一项产品专利权时,两份申请的内容可以完全相同,复制一份稍加修改即可.3.巧用优先权制度实现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互转换.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利用这一规定可以进行实行申请专利种类的转换.也就是说,在专利优先权期间内,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可就已申请发明专利提出相同主题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就已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发明专利.例如,当申请人发现了影响在先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文件时,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向专利局提交要求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确保申请不被驳回.
三、选择早申请还是晚申请
对有技术创新成果的企业来说,把握专利申请时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即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符合授权条件的基础上,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凡确定了有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发明创造,应争取尽早申请专利.申请领先一步,就可在市场抢占先机.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批准的首要条件是具有新颖性,要保证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就要确保在申请日之前该项技术未被公开.尽早申请专利可以防止不经意的公开对发明创造新颖性的破坏.因为,一旦发明内容在申请日前被公开,即使这种公开是申请人自己造成的,也将导致申请人丧失获得专利权的资格.若不尽早申请,被晚于自己做出相同发明创造的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了专利,那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企业不仅无法得到专利保护,还将失去对该项技术自由使用的权利.但也并非越早越好,也不能一味追求抢先,而把还未成熟、只有简单构思和想法、尚没有形成完整技术的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如果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再做出更先进、更完整的技术方案的新改进,则无法加入到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去,只得重新申请.而原先提交的申请实际上可能因构思不成熟、内容不充实、漏洞较大、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具备实用性等问题而通不过实质审查.还有可能出现外围专利(如应用和改进专利)的申请跟不上,反而受制于人被动局面.可见,企业把握好申请专利的时机就显得非常关键.
1.为避免“公开”尽量早申请.企业的创新技术一旦形成就有被公开的可能存在,而一经公开也就很难获得专利的保护.最好在发明创造基本完成、发明构思成熟、技术方案完整、技术实施路线清晰、请求保护的范围比较明确时就提出专利申请.不要非得等样机生产制造出来或等对发明创造做出成果鉴定后才去申请专利.在遇有公开的情形时,要注意把握先后顺序:一是:先申请专利、后发表文章.防止出现论文公开发表的时间在申请日之前;二是先申请专利、再进行技术转让.防止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由于泄密而造成发明创造技术内容的公开;三是先申请专利、再进行技术鉴定.防止在进行技术鉴定的环节中易于发生的发明内容泄漏;四是先申请专利、再进行产品展示.防止创新产品展示时被竞争对手模仿,对自己的产品形成市场障碍.
2.巧用优先权制度弥补早申请可能带来的不足.专利法中关于国内优先权的规定不仅可以实现专利种类的转换,而且也可用来弥补早申请所产生的欠缺.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人可以对在先申请补充实施例或者增加新的技术方案,以完善在先申请.从优先权原则的要求来看,只要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记载了包括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完整的技术方案,那么,在先申请即可成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在后申请即可以通过一项权利要求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对于在后申请来说,可以在说明书中增加新的内容,所增加的内容可以是改进的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支持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的有益效果的各种试验数据,还可以是和在先申请具有单一性的属于不同类别的技术方案,进而可以要求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在不变更在先申请的主题前提下,只要申请文件从整体看已经明确地写明了新增加的技术内容,专利审批机关不会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中的某些技术方案没有包括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权利要求中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或将其驳回.
企业申请专利时所能应用的策略还有很多,但在申请专利时如果注意了对上述三个方面的思考,就能够保证企业在申请途径、申请类型和申请时机上做出符合市场竞争需要的正确选择,为企业专利战略的实施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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