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类论文范文集,与行政权限与行政责任的关系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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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包括行政管辖权和自由裁量权,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两者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在行政主体对超越行政权限所为的行政行为,除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撤销或宣告确认无效外,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给予赔偿.
关 键 词:行政权限行政越权行政责任行政赔偿
作者简介:杨阳阳、张鹏,辽宁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18-01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即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受主管事务、时间、地域和级别或地位等因素的制约问题.而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其人员)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在行政法中,所谓的责任,是指法律责任,而不是道义责任、政治责任或其他性质的责任.行政责任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两者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在行政主体对超越行政权限所为的行政行为是否应当负行政责任,应该负什么样的行政责任?行政权限的分类按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受主管事务、时间、地域、级别或地位等因素的制约,可以将行政管辖权分为事务管辖权、时间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事务管辖权事务管辖权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务的主管权,是行政权作用对象制约行政权行使的一种方式.目的是为了解决各类行政主体之间的以及行政主体同履行其他国家职能的主体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权限分工问题.如公安、交通、民政、司法行政和劳动等行政主体分别主管哪些行政事务的问题.时间管辖权时间管辖权是指行政主体对某项行政事务在什么样的时间范围内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是法定时间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制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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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政主体仅仅在其主体资格存续期间享有管辖权,在取得主体资格以前或丧失主体资格以后就不具有管辖权了.第二,合议制行政主体仅仅在会议举行期间享有管辖权,在闭会期间不具有管辖权,不能正式作出决议或决定.第三,公务员只有在获得合法任命并就职后、离职前,才能代表行政主体行使管辖权,否则就不能行使这种管辖权.第四,行政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效期间才享有管辖权.第五,行政主体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才享有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指同级行政主体在都具有事务管辖权的情况下行政权限上的分工,是地域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制约.每一行政主体都只能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行使其事务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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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权是指上下级行政主体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在我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行政法规范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主要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级别、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标的物的价值和涉外因素等.超越行政权限应负的行政责任超越行政权限会导致两个后果:表现在内部会侵犯其他行政主体的权力;表现在外部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自由和权益,进而对人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在我国对超越权限的行政行为,除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撤销或宣告确认无效外,如果对相对人造成了损害,还要给予赔偿.根据越权行政行为违法的程度,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撤销、宣告或确认“无效”.撤销撤销是对已有公定力的行政行为事后以违法或不当为由予以消灭,引起撤销的原因是一般瑕疵.撤销是一种行为方式,它是对行政违法行为效力的否定,行政相对人在该行为被撤销之前仍应受其拘束,即撤销之前应做合法、有效的推定.而一旦撤销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相关当事人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就会丧失争讼权.宣告或确认“无效”对行政越权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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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职权的行政赔偿责任超越职权有可能构成行政侵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造成损害,此时应依照行政侵权责任规则承担责任.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侵权对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支付赔偿金等.对人身权利(具体指名誉权、荣誉权等)造成损害的,应在影响范围内为受害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恢复名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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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全彬.我国行政责任的制度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厦门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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