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类论文范文例文,与域外诉讼费用制度的比较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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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承担不合理的诉讼所发生之费用或者金额不合理的诉讼费用,皆规定诉讼费用的征收一般以实际支出为标准,但必须以诉讼需要为限,因此各国法院都规定必须是必要的支出才能作为诉讼费用的范围.三、诉讼费用负担原则的比较
各国诉讼费用制度普遍都采取以败诉者负担诉讼费用为原则,其理论基础就在于真正拥有权利的人不负担成本,从而可以动员这种人更积极的主张自己权利的效果.另外,对于双方争议的案件如果是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各国法律一般认为诉讼费用应按比例分担.最典型的部分胜诉实例为判决判令支付的金额低于原告申请的金额,就差额来说,原告败诉,从而应负担全部费用的一定比例,甚至进一步规定如果差额极其微小,不需要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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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败诉者负担也有例外,各国对此都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德国规定:诉讼不是被告挑起的,并且立即承认原告的请求,从而说明原告的起诉不必要,那么被告不仅没有支付原告诉讼费用的必要,甚至对做为胜诉者的原告,法院有权命令他支付被告的诉讼费用.比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对非讼案件或非讼性质的家庭事件没有区分胜诉当事人和败诉当事人.比如英国规定:法院虽找不到驳回原告请求的法律上的理由,但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是压制、折磨人的,所以除做出金额极小的损害赔偿判决外,否定原告要求偿还诉讼费用的权利.还比如美国规定:对美国官员和机构提起诉讼的费用,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能有对方负担.
另外,对于律师费用的负担问题,大部分国家律师费用事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只有少数国家由败诉者承担,例如德国、英国.规定律师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国家的理由是:诉讼是十分不确定的,当事人不应仅仅因为起诉或进行辩护而受到惩罚,如果律师费实行败诉者承担原则的话,穷人就会害怕一旦败诉就要承担对方律师费而不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此外,时间、花费以及证明何为合理的律师费也会给司法当局带来沉重的负担.在上述两个理由中,前者是主要理由,基于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以及降低当事人起诉的风险顾虑,鼓励权利受侵害者起诉考虑,大部分国家规定律师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德国由败诉者承担的规定与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有关.英国的规定则源自“赢家取得一切”的成本政策,能产生促进权利人积极主张自己权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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