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方面论文例文,与暴力维权的法社会学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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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耶林曾言:“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但现今中国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为权利而自杀”的现象.转型时期的中国,各种冲突大量出现,矛盾错综复杂,在征地纠纷、拆迁冲突、移民安置补偿、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冲突中,当事人相对普遍地选择诉诸暴力来维权有人为讨个说法而放火,有人为寻求公道而绑架,有人为权利而自杀,有人为权利而杀人.这些人以生命呼唤正义,但他们为什么不选择法定的救济途径来维权,而是采取“暴力维权”这种最极端的私力救济方式呢?这种现象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想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切入,进行一些思考,例如关注引发这一现象的内在原因,最终的目的是希望能回到法律的框架下解决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关 键 词暴力维权法社会学权利
作者简介:郑励、刘小娟,复旦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25-02
一、暴力维权产生的原因
恩格斯在其《暴力论》中认为:“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所以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暴力维权现象的出现有其一定必然性.
(一)社会文化原因
私力救济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就趋向于私力救济.“轻法厌讼”,追求“天人合一”的自然、和谐,中国人理想的和谐社会,“无诉”是重要方面.当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产生冲突和对立,出现权利义务争端,“和为贵”成为解决纠纷的原则受到人们普遍推崇,这便是古代中国对待诉讼的一般态度,延续至今,人们在寻求解决争端的方法时,首先仍倾向于私力救济.
而暴力维权意识也充斥于整个社会主流文化中,我们也可称之为“朴素的正义观”.一部描绘社会底层人员通过暴力进行维权的小说《水浒传》,几百年来都让人们津津乐道.“天经地义”或“直觉正义”深入人心,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无需赘言.从打抱不平、拔刀相助、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等日常词汇身上,我们也不难看出暴力维权意识早已深入普通人的思想观念.
(二)社会客观原因
现今中国,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利益分化严重,集中表现为收入分配的分化,即贫富差距扩大.中国改革开放后,基尼系数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已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说明社会分配制度不公平的倾向性已经明朗化.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将加剧公众心理失衡程度,产生对社会制度的不信任,并开始在人们心中囤积,此时若没有适当的方法加以疏导和宣泄,就极可能引发社会震荡和冲突,威胁社会稳定及安全.
经济上的贫富差距影响着社会分层,进而作用于立法、法律实施等方面,例如底层社会成员容易发生的传统暴力型犯罪和侵财型犯罪行为处罚相对更重,法律实施一般有利于较高社会阶层等等.在一个存在分层的社会中,社会阶层结构难免会影响法律的运行,在无法寻求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自然会有部分人采取极端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宏观的社会制度层面,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或者主体能力的弱化,使利益分化严重的情况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首先,虽然我国社会成员有多种利益表达渠道,如信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行政领导接待制度等等,但对弱势民众而言,这些渠道往往存在梗塞现象,使他们无法有效地表达其合理的利益诉求.
其次,中国计划经济下有一个区别于他国的鲜明的产物――“单位”.计划经济下的中国的“单位”,是与外界相对封闭的存在.自踏入单位的那一天起,单位就是个人除了家庭以外的全部天地.个人和单位之间的这种强烈的依赖关系,使得脱离单位的个人无生存的余地.单位领导扮演的权威的角色,使其对成员间的纠纷总感觉有义不容辞地去解决的使命感.而他和单位成员之间的这种权威――服从关系,又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迈入现代化的社会增加了人们接触的广度和深度,单位领导的权威已经逐渐解体,其仅仅能够将自己的控制范围局限在工作场所,限于工作事务,而且单位成员频繁的流动更是削弱了这种控制,从而导致其控制纠纷解决纠纷的能力下降.一旦家长式的领导规训的个人放纵了自己的自由,整个社会就呈现出一种纠纷四起的局面,此时社会的礼治秩序已经失去,而法治秩序仍在建立,必然会出现漏洞,也会发生极端的现象.
最后,中国虽然有一套正式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制度,即公力救济制度,但其利用率不高.原因是三个方面的综合:一是公力救济的成本太高,耗时过长,诉诸公力救济需耗费经济、时间、心理、人力、机会成本等.经济成本包括仲裁收费、法院费用、律师收费、辅助费用等.除上述私人成本外,还需耗费社会成本.因为经济实力弱,当事人对解纷时间高度敏感,几乎不可能等待走完复杂程序,更难忍受拖延;二是程序繁琐,法律复杂.一套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复杂的法律程序,使最需保护的弱势群体离司法正义距离最远;三是公力救济的实效性不足,即便付出巨大成本,权利仍可能得不到救济.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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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体主观原因
人们选择暴力维权行为必然有其主观因素,大致可以有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暴力维权源于对现有解决机制的不信任.当事人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往往是会积极、主动地进行认知和选择,在经过一番比较之后才会做出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的选择.此时,外界刺激,如法治现状、已有机制的成效等,如果给予当事人正面的刺激,那么当事人就会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反之,则会寻求自己认为的最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方面,社会阶层中的底层民众因为明显的社会不公,使得他们逐渐“被边缘化”,由此产生严重的社会剥夺感和相对贫困感,对社会地位低下的负面情绪累积,又无法通过制度的调节达成利益和利益的维护,引起部分民众对制度的失望,继而发生强烈的社会不公正感.另一方面,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成就提高了人们对生活状况的期望,当预期与现实存在差距时,挫折感便产生,对现有解决机制如诉讼、行政调解等便有了不信任,不信任会积压成为对政府、社会、制度的愤怒,一旦遇到利益遭受侵害,不满便会以此为导火索,引发暴力行为.“不信任――暴力――更深的不信任”的恶性循环在多种纠纷中呈现.不信任成了一个习惯,甚至一种文化,成为转型中国一个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社会底层民众在“被边缘化”和对制度的不信任的双重心理作用下,主观感受越发强烈,在生存伦理规则的推动下,逐渐促使底层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和维权行动的开展,最终选择为了权利,为了利益而诉诸暴力.
其次,非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已不能满足权利维护的需求.暴力维权者在通过屡次与权利侵犯者和平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容易产生非暴力无法满足其需求,维护其权利的印象,从而诉诸暴力解决纠纷,维护权利.而暴力维权实效性明显,实现权益的可能性大,并且符合当事人自保或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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