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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关 键 词法律援助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作者简介:刘世友,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55-02
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自2010年1月至今.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和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28件,办案遍及河北省各地市.
一、要严格遵守我国《刑法》、《刑诉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案
我国《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指定和指派后,我首先查阅并复制一审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开庭审理,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书面辩护意见,并在庭前、庭后积极与主审法官交流案件情况.在办案中,不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严格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办案,吸取李庄一案的教训.
二、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向当事人家属报销差旅费用,不接受当事人家法律属的吃请和收受其钱财
在办案中,除遵守宪法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外,不向当事人家属报销差旅费用,不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吃请和收受其钱财.如在办理李某故意杀人一案中,我前往案发地秦皇岛市中院参加河北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为了深入了解案情,提出罪轻或减轻的辩护意见,在庭前我征求其家属是否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期间,其家属多次邀请我吃饭,均被我拒绝.又在办理山东高密籍被告人孟某抢劫一案中,为了了解案情,被告人母亲来所见我,几次请我吃饭均被拒绝,后又跪地求我收下钱,也被我拒收.
三、做到既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在办理丛某故意杀人一案中,原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和公诉机关起诉书均诉被告人丛某犯罪行为属相约自杀,且有自首情节,但一审以被告人丛某预谋杀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因盗窃被判一年半),自首不足以从轻、减轻判处为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丛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我接受指定和指派后,查阅并复制了一审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就案情与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并参加二审公开审理.在庭审中,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两位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丛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判处被告人丛某死刑立即执行.我提出辩护意见指出,指控被告人丛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丛某不属预谋杀人,属相约自杀,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虽属累犯,但所犯罪行系盗窃,仅判一年半,较杀人、抢劫、爆炸主观恶性较小,故被告人丛某不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需重判,也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公诉人反驳:被告人丛某犯有预谋杀人,不属相约自杀,又系累犯,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又提出,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丛某犯有预谋杀人,请出示证据.公诉机关反驳:我们没有直接证据,只是推理.我又再次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丛某犯有预谋杀人,证据不足,其推理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加以采用,请二审法院要重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判决,给被告人丛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休庭后,我又多次找到主审法官,提出被告人丛某不具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若二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不会核准.主审法官说:被告人丛某道德极其败坏,案发前曾与多名女子同居生活.我又提出,那是道德问题,不是判处死刑的条件.此案经河北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又如,被告人孔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判后被告人孔某以量刑过重仅构成从犯或胁从犯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较轻为由亦提起了抗诉.我接受河北高院指定、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孔某的二审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我提出魏某是本案的重要涉案人(在侦查机关,被告人孔某供述:毒品是魏某的,是受魏某指使贩毒,但公安机关未能抓捕魏某),孔某是否受魏某指使贩毒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对孔某量刑至关重要,在魏某没有归案的情况下,就起诉被告人孔某,属事实不清.如毒品系魏某所有,孔某又受魏某指使贩毒,一审判处孔某无期徒刑,量刑过重,我对孔某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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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魏某是本案的重要涉案人,在魏某未归案,公诉机关又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毒品的来源,可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退回补充侦查.
2.如二审法院认为不宜发回重审,又在本案事实未能查清或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驳回公诉机关的抗诉和被告人孔某的上诉,全案维持一审判决,不能加重对被告人孔某的处罚,判处死刑(含死缓).
就此案,庭后,我也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刑监庭庭长和主管院长等审委会委员发出了就孔某一案的辩护意见书.庭前和庭后,我也多次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主办法官感慨:你是指定辩护人还这么认真负责.此案经合议庭评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全案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采纳了我的第二种量刑辩护意见.
四、尽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的量刑风险告知义务
如在办理李某故意杀人一案中,接受指定和指派后,我查阅并复制了一审卷宗材料,通过会见被告人李某,我认为,本案致一被害人死亡、一被害人重伤、一被害人轻伤,犯罪起因是由三被害人引起的,一审判处了死刑,如二审给予积极赔偿,可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调解中,三被害人家属主张赔偿40万元),我将这个建议分别向另一委托辩护人和李某的家属提出,但回答没有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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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有关领导旁听观摩的案件要严肃认真对待
2010年11月18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10余人观摩旁听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史某、胡某、蔡某抢劫一案,庭审历时三个半小时.2010年11月15日下午,我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本案第一被告人史某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当日,我与主审法官取得联系,于2010年11月16日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查阅并复制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因有领导观摩旁听,在开庭前,公诉人需再次阅卷,在较短的时间内我只好到检察院查阅并复制卷宗材料),因本案卷宗材料较多,又距开庭时间较短,我带领几名助理连夜仔细研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和抢劫案所涉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2010年11月17日,主办法官就我的辩护观点和出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沟通.我所行政高主任、部杨主任也给予了庭前指导.此案虽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三被告人杀死出租车司机,将车辆焚烧),但在法庭调查中的每一环节,我分别向三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对第二被告人胡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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