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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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知识经济逐步走向繁荣的环境之下,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对权利的滥用手段也在不断更新.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就成了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本文以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对知识产权规制现状的进行分析.以期在我国建立一个以《反垄断法》为中心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 键 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程博澜,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30-02
伴随知识经济的高度发展,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频繁发生,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不可回避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可是我国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还缺乏有效的规制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只是在第55条做了一个简单而含糊的规定,显然,这样的规定和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的危害性是极不相称的.我们应当以《反垄断法》为中心,加快建立一个健全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述
我国已经有相当多的著述论及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但是大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含义的界定却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我在这里只列举部分论述;王先林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任何社会公共利益的情景”.
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其实是民法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的下位法原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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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滥用
在当今社会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滥用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在知识产权许可中缔结或者签订卡特尔或者垄断协议,在知识产权行使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等.其具体表现形式包含如下:
(一)权利人拒绝许可
权利人拒绝许可,从经济学上简单地讲就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权利主体拒绝(包括强制许可和协议许可拒绝)把其享有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使用.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看权利人拒绝许可是其合法权利,但如果知识产权人滥用该权利,就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限制,若滥用该权利排除或限制市场的有效竞争,则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二)非法搭售行为
关于知识产权的搭售行为,在经济学上或者一般正常人的理解是指:知识产权商品的所有者和销售者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知识产权商品进行捆绑销售或要求消费者买此种知识产权产品的同时也要购买彼种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搭售都是构成垄断行为的,都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只有非法的搭售造成不公平竞争和阻碍技术创新等后果才理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三)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pricediscrimination),也称之为歧视性定价,在经济学上或者按照人们的通常理解,它本质上就是是一种价格差异行为.在法律规范内,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权利主体的价格歧视行为主要表现为他们在向不同的地区或者不同的消费者提供的产品或技术是相同等级的,但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一般情况下,如果这种价格差异不大或者权利主体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而实施的“价格歧视”不能算成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非法行为,只有在不具体实施“价格歧视”的充分法律理由时,如果就同一种知识产权的产品或者技术,对条件相同的若干消费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行不同的售价和收费标准,则构成垄断定价行为,因此反垄断法关于禁止价格歧视的制度和原理当然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价格歧视垄断行为.
(四)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它是价格歧视的一种,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权利主体滥用其对知识产权产品和技术的独占性地位的一种重要的和典型的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掠夺性定价行为与过高定价的暴利行为是有着巨大的区别的,主要体现在目的和后果的恶劣性.掠夺性定价行为尽管以大幅度降价为手段进行商品倾销会给消费者带来眼前暂时的经济利益,然而这种行为恶劣性的后果却是当低价倾销者达到了其挤垮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后,就会不择手段地将价格大大提升,最大限度地掠夺消费者.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掠夺性定价无疑使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
三、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实体法律规制现状
(一)《技术进口管理条例》的规定
2001年10月31日颁布并与2002年1月1日施行的《技术进口管理条例》,第29条对技术进口合同的限制性条款做出了比较细化性的规定,在这里不再列举,因为伴随2004年新的《对外贸易法》的出台,该条例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做相应的修改与调整,也就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没有了法律依据(《技术进口管理条例》的依据是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故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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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
《合同法》在第十八章中对“技术合同”规定,涉及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条款主要有第323条、第329条等,对于它们的具体内容,限于篇幅不详述,但是这些规定大都是借鉴和吸收了国际公约和美国、日本、欧共体的经验,固然存在很多缺陷,因此依然需要改进.
(三)《反不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
在《反不当竞争法》之中,我们能看到部分条款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同样适用,然而只是运用法理进行分析,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法第6条之规定,从法理上来讲,这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的许可的;第12条是关于“搭售”行为的规定,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权利和一般的权利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可是其违反搭售的规定还是与一般权利有区别的,这就对为知识产权搭售行为制定单独的规定提出了要求.”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于滥发侵权函的做法,该条并未说明只是产权可以使用此规定,也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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