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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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然而,本文认为从法理角度是可以使用的.(四)《对外贸易法》中的条款
《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三种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分别是:(1)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2)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3)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然而这三种都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相关法规中的规定不相匹配,这让我们在对外贸易活动中遭受知识产权的滥用时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由此可见,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性质,我国在理论上的研究很是欠缺,尚且该条的实际操作的也比较弱,国家对此也没有单独的处理机构.
四、知识产权滥用在反垄断法施行下的规制及完善
1.在知识产权法律中完善滥用规制制度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主要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然而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还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权利主体利用其校友的独占性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条款,这就需要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对这些专门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时,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实时增加和完善禁止权利滥用条款.有了这种条款,当他人实施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时,有关当事人可直接依此种条款提起诉讼从而达到对知识产权反垄断的规制.
2.反垄断法中应该制定条文规制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部重要法律部门,它的有关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文的作用是不容小视的,这种作用可以说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加之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了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法律文件.因此我国在建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时,无疑应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在借鉴、吸收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法治现状等实际情况,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反垄断法中制定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条文.
3.设置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发制定出来没有猪蹄主导其实施,那么法的制定将毫无意义.故此,在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三部专门法制定、增加和完善相关规制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规范性文件后,设置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显得相当重要.例如:在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的主管机关和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机构,美利坚合众国除在司法部内专设有反托拉斯司外,还设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有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两级法院,日本有公正交易委员会等.
4.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制度设置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同时对受害者予以法律救济,其价值在于有助于实现法的目的.然纵观我国《反垄断法》55条之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规制,但其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尚有欠缺,有待完善.
五、结语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有效手段在于维护知识产权市场领域内有效的竞争环境,将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权利主体置于这样的环境下的主要目的是使知识产权的行驶行为不致于破坏社会整体利益,比如经济层面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和谐,司法层面的实质公正,社会生活层面的整体效率.目前,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和完善法律、执法机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然而,由于我们国家虽然基本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受社会、经济、文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法律还存在这众多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关于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规制更是欠缺,这将是众多法学人和法律人需要探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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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武长海.知识产权滥用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74页,第215页.
王先林.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卡特尔(cartel)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集体行动的生产者,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具有非法性.
《合同法》第323条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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