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制度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正当性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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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是由《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它存在的必要性毋庸置疑.针对主张取消民事诉讼监督的观点,本文将从法理基础、宪政基础、现实基础三个方面阐述民事诉讼监督的正当性.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律监督
“监督”中的“监”是察看,监视之意,“督”是督促,纠正之意,两字结合起来可以引申为了解、观察之后进行督促、纠正.在宪政国家,监督成了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活动.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法定的专门机关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的,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措施.在我国,行使这一项监督权的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很多方面,在这里,我们主要涉及的是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它是指检察机关检查、发现民事诉讼环节上存在的违反法定标准和程序的司法行为和裁判,启动相关救济程序,督促有关机关对违法情况进行纠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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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我国国家权力结构的地位和基本功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此看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一个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制度.但是现在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他们认为检察机关介入具有私权性质的民事纷争,与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等原则相冲突,并且与法院所追求的法院审判独立相悖,因此极力主张弱化甚至取消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点失之偏颇,暂且不说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现行法的规定必须贯彻实现,它本身就有其存在的非常充分、合理的正当性.以下笔者将从法理基础、宪政基础、现实基础等几个方面阐述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正当性.
1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法理基础
1.1权力制衡的理论.孟德斯鸠在构建“三权分立”这种权力制衡理论时,认为分权与制衡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相互牵制,以达到防止权力滥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何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权力滥用以权力约束权力.”我国虽没有建立起三权分立的权力分配体制,但其中的权力制衡理念对我国却是适用的.监督是国家分权制衡原理的一个体现.对法律的适用即司法是国家的一种重要的权力,如果没有监督和外在制约,司法人员可能运用手中的权力牟取利益,甚至导致司法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审判权的行使必须接受监督.在我国,这个监督的职能是由检察机关担任的.
1.2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司法公正.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其目的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统一的规则和界碑,总是要求在它的效力范围内统一适用.维护法制的统一,始终是与法律的存在结伴而生的一种制度性要求.”但法律都是静态的,要将其变为动态的以社会发展起规范作用的实际运作中的法律,需要司法人员的具体适用法律.对违法者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总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司法人员来进行的.于是,法律的每一次适用都只能是个别进行.审判工作是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受法官的生活经历、法律素养、自己的好恶以及以法律的不再理解的影响,同一部法律的适用就可能产生出五花八门的裁判结果.这样就会产生法律的个别适用导致的法制不统一的问题.要保证每个个别场合、每个个案相互协调地统一适用法律,除了严格把关法官的遴选,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并进行职业培训之外,还必须有一种监督制约机制.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即具有维护法律制度统一的功能.它作为外在的监督者,以全局的眼光以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判断,对有错误的地方进行纠正,保障国家法律得到统一实施.
另外,如上所述基于法官的自身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加上各种利益的考虑或有关方面的压力,法官有可能作出错误的、不仅的裁判.针对此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总要设置一定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救济手段.在我国,是以检察机关对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司法活动中适用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错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恢复法律应有的公平、公正,促进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
1.3法律监督是法的运行中的重要环节.现代法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环节.通常情况下,立法、执法和守法从纵向上构成我国法制的全部内容,法律监督渗透于三个环节之中,是解决立法、执法、守法之间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没有法律监督,法无异于一纸空文.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其实施的状况没有理由可以排除在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外.定位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同样是实现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当然,法院内部也有监督,如法院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法院内部各不同人员之间的监督,但是这是一种要求自律性很高的行为,更何况当局者迷,法院自己作出的裁判,它极少会认为错误.因此,必须在法院外部设置一种“旁观者清”的专门机关来进行这种监督,而检察机关因其法定的特殊法律地位,配备有具备专业知识的检察官,能够站在更理性的评价角度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而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保证法的正常运行.
2宪政基础:我国的政体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存在
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是我国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宪政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我国政体的核心.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可见检察监督权是属于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之下的平行的,独立于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权.
这种权力结构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立法、司法、行政不是平等的,而是相互对立的,法院也不能与人民代表大会平起平坐,而是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因此,以西方的“三权分立”理论对检察监督制度提出质疑,是建立在一个不当的前提之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与“三权分立”截然不同的政体构成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基石,是研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前提和逻辑起点.在国家的政体和基本政治制度没有出现根本性的改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就会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下的监督,包括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3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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