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法规类论文范文资料,与黑龙江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完善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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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经济来源不独立、入会职工不多等因素,亦导致基层工会组织的代表性差.(三)三方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我国现行的有关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是否应当采纳三方协商的结果,对协商结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这也是导致部分政策、法规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实际需求相脱离的原因之一.
(四)规范化的三方协调程序制度缺失
在黑龙江省现阶段的三方协商机制中,三方协商会议的进行,也往往仅体现为各方代表的发言、总结,领导讲话、成果通报等,各方主体就重大劳动关系的协商过程及结果等内容无法体现.
三、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措施
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三方协调机制中各方的职责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黑龙江省应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明确协商机制中各方的职能.首先,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国家的代表,应当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宗旨出发,尊重企业代表及劳动者代表的各项合法权益及要求,维护各方代表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协调劳动关系,平衡各方利益,引导协商机制向着尊重客观规律、服务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稳步增长的方向发展.其次,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应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明确代表产生的规则,其应当从全面维护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的角度,在协商机制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工会内部应当设立从事社会调研的常设机构,并制定调研工作计划,及时掌握并研究各行业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从而在协商机制运行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从实践角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针对普遍存在的劳动关系矛盾,工会代表应当及时提出原因分析、解决措施等建议,并推动协商机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矛盾激化.最后,企业代表作为各类型企业共同利益的代表,应当遵守协商机制的各项规定,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就劳动关系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提高、劳动待遇的提升等问题进行协商,充分维护企业团体的利益.以上任何一方主体不履行法定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确立三方协商结果的法律强制效力如果三方协商的结果无法在政策、法规中得以体现,则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就失去了意义.因此,黑龙江省地方立法部门应当针对本省的实际情况,明确在制定地方性劳动政策、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对三方协商的结果予以确认,并在具体规定中予以落实.从而使三方协商结果真正产生实际效果.
确立协商机制的运行程序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各项运行规则应当得到进一步的细化.既要保证协商机制的常态化运行,也要通过规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三方在重大劳动关系的协调方面的作用,维护各方主体的话语权,使协商机制真正做到协调各方利益并充分维护各方利益,防止协商机制流于形式.具体包括:日常事务性机构的设置、经费来源等规定,针对重大劳动关系问题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及其职责,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及规程,协商机制中各方主体提议权的保障,协商结果的表决、通报程序等.
随着黑龙江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劳动关系作为推动本省经济不断前进的重要动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充分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经营利益,积极推进三方协调机制的发展,三方协调机制应当充分发挥协调功能,实现三方在劳动关系目标、内容和方式上的协调统一,使三方机制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自身的贡献.
参考文献:
[1]http://.gov./gzdt/2013-02/04/content_2326572.,最后一次登陆时间:2014年4月5日.
[2]李丽林、袁青川.国际比较视野下的中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现状与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5).
这篇论文来源:http://www.sxsky.net/jingji/064173.html
[3]陈晓宁.论三方机制下工会的角色定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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