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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经济来源不独立、入会职工不多等因素,亦导致基层工会组织的代表性差.

(三)三方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我国现行的有关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是否应当采纳三方协商的结果,对协商结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这也是导致部分政策、法规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实际需求相脱离的原因之一.

(四)规范化的三方协调程序制度缺失

在黑龙江省现阶段的三方协商机制中,三方协商会议的进行,也往往仅体现为各方代表的发言、总结,领导讲话、成果通报等,各方主体就重大劳动关系的协商过程及结果等内容无法体现.

三、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措施

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三方协调机制中各方的职责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黑龙江省应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明确协商机制中各方的职能.首先,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国家的代表,应当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宗旨出发,尊重企业代表及劳动者代表的各项合法权益及要求,维护各方代表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协调劳动关系,平衡各方利益,引导协商机制向着尊重客观规律、服务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稳步增长的方向发展.其次,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应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明确代表产生的规则,其应当从全面维护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的角度,在协商机制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工会内部应当设立从事社会调研的常设机构,并制定调研工作计划,及时掌握并研究各行业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从而在协商机制运行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从实践角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针对普遍存在的劳动关系矛盾,工会代表应当及时提出原因分析、解决措施等建议,并推动协商机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矛盾激化.最后,企业代表作为各类型企业共同利益的代表,应当遵守协商机制的各项规定,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就劳动关系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提高、劳动待遇的提升等问题进行协商,充分维护企业团体的利益.以上任何一方主体不履行法定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确立三方协商结果的法律强制效力

如果三方协商的结果无法在政策、法规中得以体现,则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就失去了意义.因此,黑龙江省地方立法部门应当针对本省的实际情况,明确在制定地方性劳动政策、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对三方协商的结果予以确认,并在具体规定中予以落实.从而使三方协商结果真正产生实际效果.

确立协商机制的运行程序

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各项运行规则应当得到进一步的细化.既要保证协商机制的常态化运行,也要通过规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三方在重大劳动关系的协调方面的作用,维护各方主体的话语权,使协商机制真正做到协调各方利益并充分维护各方利益,防止协商机制流于形式.具体包括:日常事务性机构的设置、经费来源等规定,针对重大劳动关系问题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及其职责,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及规程,协商机制中各方主体提议权的保障,协商结果的表决、通报程序等.

随着黑龙江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劳动关系作为推动本省经济不断前进的重要动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充分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经营利益,积极推进三方协调机制的发展,三方协调机制应当充分发挥协调功能,实现三方在劳动关系目标、内容和方式上的协调统一,使三方机制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自身的贡献.

参考文献:

[1]http://.gov./gzdt/2013-02/04/content_2326572.,最后一次登陆时间:2014年4月5日.

[2]李丽林、袁青川.国际比较视野下的中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现状与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5).


这篇论文来源:http://www.sxsky.net/jingji/064173.html

[3]陈晓宁.论三方机制下工会的角色定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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