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相关论文范文文献,与我国域名争端的解决方式其评析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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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域名的经济价值被逐渐认可,使得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纠纷不断,给现行纠纷处理方式带来了相当大的冲击.通过解析现有域名争议方式,探究有效的域名争端处理机制,对域名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域名;争端处理;方式;评析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6)04-0043-05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国人带来了全新的信息工具概念.而随之而来的域名纠纷日趋增多,让法律界人士和网络专家们意识到,必须整合两者的力量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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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域名争议的行政解决方式及评析
目前,我国域名注册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它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对全国注册网站名称进行统一注册试点的主管机关,对网站名称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符合注册条件的,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网站注册申请提出书面异议,由注册主管机关组织网站名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注册网站名称及其有关纠纷等事宜.以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导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其特殊性.第一,处理纠纷有限性.在工商局将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网站名称进行初步公告期间,工商局主要对3类纠纷情形进行评审处理.一类是拟注册的网站与他人拥有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名称相同的;一类是与他人所拥有的注册网站名称近似并可能造成他人误认的;还有一类是其他原因可能造成他人误认的.第二,处理结果或者批准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第三,纠纷处理的主动性.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者的地位,决定了其有职责主动监督并撤销那些已注册但恶意抢注他人网站名称的网站名称,收回其《网站名称注册证书》.
CNNIC作为我国国家代码顶级域名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指定注册服务机构,向广大用户提供域名注册和解析服务,同时指定民间争议解决机构作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发布实施相应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采取专家组负责制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网上投诉、网上答辩、网上裁决的形式,快速高效地解决域名争议,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作裁决,由它所指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执行.2000年12月,CNNIC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其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网上争议解决的方式,负责解决.省略”域名,德国保时捷公司提出“porsche.省略、porsche.”域名投诉,宝洁、安捷伦、美洲银行、星巴克、美国在线、西门子、索尼、欧莱雅、米其林、宝马等著名跨国公司的中国域名争议投诉案件.应该承认,这一域名争议机制已经成为域名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域名争议行政解决方式的固有优势有:
1.裁决者专业性强
域名纠纷不仅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征,还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等专业法律知识.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1名或3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截至目前为止,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组成员为55人,其教育背景和实践经历均贯通网络科技和法律知识,有助于处理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域名纠纷.
2.裁决快捷高效
域名纠纷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商业化与信息化的结合,致使域名纠纷的当事人具有要求尽早解决纠纷的诉求.在CNNIC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中,规定了先进的在线投诉与解决管理机制.有关案件的投诉、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程序性事项均通过互联网进行.鉴于目前电子签章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在CIETAC域名解决机制程序中,中心秘书处的秘书人员除要求当事人提交电子文本外,还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文件的书面文本.裁决书也同样会将经专家签署的书面文本寄送当事人.但是从提交投诉到答辩到专家组作出裁决,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正常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以便加快案件的处理.如无特殊情况,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这有力地保障了网络纠纷的快速解决.
3.裁决易于执行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由于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建立需要有域名管理机构CNNIC的授权,因此被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作出的裁决往往被无条件接纳而直接由该管理机构执行或者推动执行.域名注册使用过程对于管理机构的依赖特性,决定了裁决一旦作出,不太可能出现执行难的状况.
尽管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处理域名纠纷上具有一定优势,但是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
1.受理的纠纷有限
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被授权处理的纠纷是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涉争议域名限于由CNNIC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其他的域名,如“.ORG”“.NET”引发的争议,不受此中心解决.
根据CNNIC的规则,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注册人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CNNIC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无关.
2.裁定败诉方责任方式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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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仅限于域名自身存在状态的变化.在认定投诉人域名投诉成立的前提下,专家组的裁决仅限于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要么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要么裁决注销域名;如果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不能成立的话,即裁决驳回投诉人的请求.如果投诉人的投诉具有恶意,滥用纠纷解决机制,属于反向域名侵夺的情形,专家组应在裁决中宣布.专家组的裁决不涉及任何损害赔偿,这就可能造成被侵权人为了实现经济损失弥补,不得不另外寻求其他的解决途径.
3.裁决效力并非终局
在投诉人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CNNIC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可见,在投诉至CNNIC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行政调处之外,还有诉讼或仲裁方式与之平行展开,两者并行不悖.此处值得一提的是,一旦启动投诉程序,再要以司法程序抵挡CNNIC授权进行的行政调处,其管辖法院是固定不可选的,即CNNIC所在地法院.这恰又印证了CNNIC授权民间机构解决纠纷具有的行政处理性质.
由此可见,CNNIC体制下的域名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的专家裁决并不是去替代诉讼或仲裁解决方式,也不是去对域名建立一种高水平保护机制,而是对域名的一种低水平保护,其目的是要提供一条迅速的、低成本的解决当前社会中大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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