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方面论文范文素材,与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基于美国和加拿大案例的比较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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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反补贴与反倾销相似,同样存在价格比较及其基准的确定问题.本文通过考察目前两个主要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国家――美国和加拿大的立法和实践,发现两国确定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的一般法律原则显著不同.在此前提下,在对华反补贴实践中还存在以下两个差异:一是在外部基准还是国内基准适用问题上的基本待遇不同,二是价格比较基准确定的具体操作程序不同.但同时,两国在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问题上存在一个共同点,即是否适用外部基准取决于各自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或在同一产品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导向产业认定.这一共同点可能成为其他WTO成员今后启动对华反补贴调查时决定是否采用外部基准的依据.
关 键 词: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
中图分类号:7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9)01-0010-07
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中国户外烧烤架启动了中国加入WTO后的首起反补贴调查,2006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铜版纸的反补贴调查则正式宣告其“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豁免待遇”的终结.此后,两国分别对中国发起了一系列反补贴调查,①标志着WTO成员开始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b)款下探索反补贴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问题.
与作为企业行为的倾销不同,按照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定义,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指的是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的财政资助和GATT1994年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收入或价格支持.因此,反补贴需要对涉案企业所享受的各项政府政策与措施进行调查分析,以判断这些政策措施是否使接受者获得利益并具专向性.在这过程中,与倾销幅度的确定相似,补贴利益的计算是判定补贴是否存在及其金额大小的关键.于是,同样出现了价格比较及其基准的确定问题.尽管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和政府贷款等政策措施,并不构成补贴利益计算的全部,但是,WTO主要成员处理该问题的原则和方法,对于在反倾销中因“非市场经济”待遇而频繁被以替代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即比较基准)确定倾销幅度的中国而言,显然是一个应予高度关注的问题.通过考察目前主要的两个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的WTO成员一一美国和加拿大的立法和实践,我们发现,在两国对华反补贴案中,涉及价格比较问题的主要有政府向涉案出口商提供贷款、货物(包括原材料和中间投入)或服务(包括水电等公用事业)、土地等3类情形(加拿大还涉及中国货币的国际价格,即人民币汇率问题,但将该问题归入第二种情形),但在价格比较基准的确定原则和方法上存在根本性差异.
一、计算政府贷款补贴利益的比较基准
根据美国反补贴法,政府贷款的补贴利益应为“接受人支付贷款的金额与其支付实际从市场上获得可比商业贷款的金额之差”.通常情形下,调查当局使用涉案企业所能获得的可比商业贷款作为比较基准,并将国有银行贷款看作商业贷款,除非出现以下3种情形:(1)国有商业银行基于非商业条款或按政府指令提供贷款;(2)由政府计划安排的贷款;(3)国有专业银行(如开发银行)贷款.如果涉案企业在调查期未获任何可比商业贷款,则使用全国平均利率作为基准.但是,在1998年至2001年间,美国对意大利的几起反补贴调查或行政复审中,在无法获得意大利国内以美元和荷兰盾标价的可比外汇商业贷款利率时,曾采纳类似于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国内价格法,将美国和荷兰的国内长期债券利率作为基准,计算欧盟对意大利政府所提供外汇贷款的补贴利益.在对中国加入WTO后的首起反补贴调查,即铜版纸案中,这种政府贷款价格(即利率)的替代基准方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在此后的一系列案件中均得到了运用.
在铜版纸案中,美国调查当局认为,中国涉案企业所获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是由“政府政策性贷款计划”安排的,因而不属商业贷款,需要用适当基准来确定其是否存在补贴利益,但基于下述理由排除了采用中国国内利率作为基准的可能性.
第一,政府控制着国有商业银行、城市银行和信贷合作社,银行并没有完全商业化运作,因此,本国银行部门的利率不能作为基准;
第二,外资银行在中国的进入程度有限,资产规模、借贷规模和市场份额均无法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贷款利率也必然受整个银行体系大环境左右,因而同样不能作为基准;
第三,中国的银行体系不存在实际运行的市场,因此,全国平均利率也不是可靠基准;
第四,中国银行体系的扭曲不能归因于某一个或一组可解释的因素,而是由政府主导和国家所有制的历史造成的,因此,对内部利率进行调整后作为基准也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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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特殊困难”,调查当局在前述意大利案经验的基础上,最终设计了基于同等人均收入国家实际利率和制度质量指标的计量回归方法来计算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替代基准利率.
调查当局首先依据世界银行数据对调查期内人均收入与中国同属中低水平的国家进行统计,在此基础上,借助《国际金融统计》和《世界经济展望》收集这些国家的短期贷款利率和通货膨胀率.在计算这些国家实际利率时,调查当局剔除了以下3类国家:一是调查期内,在反倾销调查中,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二是未向《国际金融统计》和《世界经济展望》提供短期贷款利率和通货膨胀率数据的国家;三是3个实际贷款利率水平异常国家.对于余下的国家,调查当局建立了一个实际利率与国内制度质量指数的回归方程,后一变量的依据是世界银行的政府治理指标(governanceindicators),主要包括政治稳定、政府效率、规制质量、法治和腐败控制等参数.运用该回归方法,调查当局分别模拟出适用中国2003年、2004年和2005年的3个替代基准利率,并认为,经该方法得出的利率水平应该是度量政府政策性贷款利益的最适当的市场基准.
加拿大对华首起反补贴案同样涉及政府贷款的补贴利益.根据该国《特别进口措施条例》(SIMR)第28~30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补贴量=(涉案国境内同种货币相同条件下无担保商业贷款的应付利息+无担保商业贷款所产生的其他成本一优惠贷款应付利息)/受补贴商品的估计总量.在户外烧烤架案中,调查当局在核实中国国有银行对涉诉企业贷款是否存在补贴利益时,一方面,出于与美国调查当局相同的考虑,决定对中国国有银行一般贷款利率与非国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存在可比性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在确定比较基准时则不同于美国,选取的是同属于中国境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非国有银行贷款利率.结果发现,在调查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与同期香港非国有或国家控制银行的最低利率存在相对可比性,据此认定,应诉企业所获贷款利率与现行商业利率具有可比性,因而得出应诉企业未获优惠贷款的结论.
二、计算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补贴利益的比较基准
美国反补贴法规定,如果政府在提供货物或服务时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存在补贴利益,而补偿是否充分应联系或参考受调查国提供该货物或服务的当前市场状况确定.具体地讲,确定补偿是否充分的比较基准按优选次序分别为以下3类:(1)受调查国实际交易的市场价格,如国内私人市场实际交易价、实际进口价、竞争性政府拍卖价;(2)受调查国购买者能够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参与交易)的国际市场价格,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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